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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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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措施
以计算物件体积的「量」来说,各国都有计算「量」的标准,例如[[魏国]]的量制以益、斗、斛为单位,[[齐国]]的量制以升、豆、区、釜、钟为单位。据《[[左传]]》记载,[[姜齐]]的定制为四升为一豆,四豆为一区,四区为一釜,十釜为一钟<ref group="古">《[[s:春秋左氏传/昭公|左传·昭公三年]]》: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ref>。[[田齐|齐国田氏]][[门阀]]为了夺取姜氏的齐国政权,收买民心,故改变量制,以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另一方面,以量度物件重量的「衡」来说,[[赵国]]的衡制以釿、镒为单位。[[楚国]]以铢、两、斤为单位。据楚墓出土的砝码测量,楚制一斤平均值是260.798克{{refTag|name=doleonghun|1=王立群读《史记》之秦始皇(下),着者:王立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二十八章:统一制度,2009年3月出版,ISBN:7563382976}}。
各地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显然不利统一,故此 [[ 秦始皇 ]] 在公元前221年( [[ 秦始 皇26 皇]]26 年)下令统一全国的度量衡,以[[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度量衡作为标准,规定标准度量衡器具须由[[官府]]负责监製,民间不得私铸,亦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refTag|name=alhistory2}}。秦代度量衡器具的测算标准为:一尺为23.1厘米,一升为201毫升,一斗为2010毫升,一斤为256.25克,一石(120斤)为30.75公斤{{refTag|name=doleonghun}},每件标准度量衡器具均刻上以小篆写成的铭文{{refTag|name=tonzi4|page=75-79}}:
{{Quote_box
| source =<div style="text-align: right;">—《青铜诏版》{{refTag|1={{ja}}{{cite web|url=http://abc0120.net/words03/abc2010051201.html |title=青铜诏版の権量铭|publisher=考古用语辞典|accessdate=2011-11-20}}}}</div>}}
不过 [[ 秦始皇 ]] 也明白,要在短时间内推广单一的度量衡标准,可说是相当困难,甚至有可能引起一场大溷乱。因此一般推断, [[ 秦始皇 ]] 会在统一度量衡的诏书下达前,先设立一个过渡期,暂时承认各地的度量衡标准,并製定严格的换算率作为折衷办法{{refTag|name=qinyong|page=123}}。
===''' [[ 货币]]'''===
统一 [[ 货币 ]] 可说是 [[ 秦始皇 ]] 在经济领域方面的重大举措。 [[ 秦始皇 ]] 三十七年,重新发行钱币,把原来的圆形方孔钱推广全国,废除原来全国各地相异的 [[ 货币 ]] ,克服过去商品流通使用和换算的困难,使 [[ 货币 ]] 在全国范围内有更佳的流通、支付和储蓄的价值作用。
[[ 战国时期 ]] 各国使用的货币,无论在形状、价值都不尽相同。当时通行的 [[ 货币 ]] 主要有四种形态,[[布币]]是 [[ 三晋 ]] 地区主要的流通货币,形状像农具中的镈(bó,博);此外,齐燕赵三国亦流行使用呈小刀状的「[[刀币]]」,有些刀币更可长达十六公分;秦地、 [[ 西周 ]][[ 东周 ]] 、赵魏沿河(靠近 [[ 秦国 ]] )之地则流行「 [[ 圆钱 ]] 」;至于 [[ 郢爰 ]] [[ 铜贝 ]] ,则只在 [[ 楚国 ]] 流通。当时货币经济仍未确立,各国自铸货币,甚至私人铸币, [[ 货币 ]] 价值则取决于其中的含铜量,含铜量愈高, [[ 货币 ]] 的价值愈高{{refTag|name=doleonghun}}{{refTag|name=qinyong|page=122-123}}。
[[ 秦始皇 ]] 因各地币制紊乱,遂废止 [[ 关东 ]] 六国原本通行的 [[ 珠玉 ]] [[ 龟贝 ]] [[ 银锡 ]] 等货币<ref group="古">司马迁《[[s:史记/卷30|史记·平准书]]》: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ref>,改以 [[ 黄金 ]] 为上币,以镒{{notetag|1=唐司马贞《史记索隐》按:又臣瓒下注云「秦以一溢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是其义也。}}(二十两{{notetag|1=刘宋裴驷《史记集解》引孟康曰:「二十两为溢。」}})为单位,圆形方孔的 [[ 铜钱 ]] 为下币,文曰「[[半两]]」<ref group="古">司马迁《[[s:史记/卷30|史记·平准书]]》: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ref>,直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refTag|1=钦定四库全书版本:[http://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57121&by_title=%E5%8F%B2%E8%A8%98%E7%B4%A2%E9%9A%B1&page=135 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卷五-卷九》]: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见第135页,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半两钱」只是对 [[ 秦国 ]][[ 铜钱 ]] 的统称,不是指 [[ 铜钱 ]] 的实际重量。据《[[s:史记/卷30|史记·平准书]]》记载,秦钱既重,又轻重不一<ref group="古">司马迁《[[s:史记/卷30|史记·平准书]]》: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ref>,故此难以使用,并非一种理想的货币。另一方面,「半两钱」圆形方孔的设计,亦非 [[ 秦始皇 ]] 首创,班固《[[s:汉书/卷024下|汉书·食货志下]]》记载秦钱「'''质如周钱'''{{notetag|1=唐颜师古注解引臣瓒曰:「言钱之形质如周钱,唯文异耳。」}}」,可见在 [[ 秦始皇 ]] 统一六国前,已经有类似的 [[ 货币 ]] 设计。不过无论如何,圆形方孔的 [[ 铜钱 ]] 设计可以用绳索綑绑成串,携带方便,遂成为 [[ 东亚 ]] 各国 [[ 货币 ]] 的原形。
==='''重农抑商'''===
[[ 秦始皇 ]] 在统一六国后,大力推行[[重农抑商]]的措施,他在 [[ 琅琊台 ]] 刻石明白写着:「皇帝之功,劝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refTag|name=秦始皇本纪}},其具体措施是把商人和罪犯、奴隶作为首先「 [[ 谪戍 ]] 」([[充军]])的对象,让他们长期地出外远征,并到新征服的荒凉地方开垦,如[[河套|河套地]]及[[桂林]]、[[南海郡|南海]]等地,使边地得到开发{{refTag|name=alhistory2}}。当时秦[[徭役]]法规定,首先徵召有罪吏、[[赘婿]]{{notetag|1=所谓赘婿包括两个情况,第一种指男子赘入女家者;第二种指贫民典身给富人,过期不赎,没为奴隶者。}}及贾人(即商人);其次徵召曾为商贾的人;再其次徵召祖父母或父母曾为商贾的人。此外,富人也得先服徭役,称「'''发闾右'''」,最后才徵召贫弱人家,称「'''发闾左'''」<ref group="古">班固《[[s:汉书/卷049|汉书·爰盎晁错传]]》: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ref>{{refTag|name=alhistory2}}。
不过 [[ 秦始皇 ]] 并非鄙视商人本身,相反他对某些富商大贾,他仍给予一定的尊重,例如当时有个经营畜牧业的大亨[[乌氏倮]],牲畜多到以山谷为单位来计算数量。 [[ 秦始皇 ]] 诏令 [[ 乌氏 ]] 倮位与封君同列,按规定时间同诸大臣进宫朝拜。另一方面, [[ 巴蜀 ]] 有个名叫「清」的[[寡妇]],其先祖自得到[[朱砂|朱砂矿]]后,竟独揽其利达好几代人,家产也多到不计其数,更以弱女子之身守住先人的家业。 [[ 秦始皇 ]] 认为'''寡妇清'''是个贞妇,除了对她以客礼相待外,为了表扬她还为她修筑了「'''女怀清台'''」<ref group="古">司马迁《[[s:史记/卷129|史记·货殖列传]]》: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ref>。
==='''使黔首自实田'''===
据刘宋裴驷《 [[ 史记集解 ]] 》引 [[ 东晋]][[徐广]]敍述,指在公元前216年( [[ 秦始 皇31 皇]]31 年), [[ 秦始皇 ]] 下诏「'''使黔首自实田'''」,但对于此诏令的真正意思,史学界众说纷芸。有学者在其着作称,此诏令是指按国家规定数额,让黔首自己设法占有足额土地,不再保证按规定或阶级授田,并认为这是 [[ 战国 ]] 授田制的崩溃{{refTag|1=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此外更指 [[ 西汉 ]] 初年的「名田制」正是「使黔首自实田」政策的延续。
除此以外, [[ 秦始 皇31 皇]]31 年时的粮价高得离奇,米价每石为一千六百钱<ref group="古">司马迁《[[s:史记/卷006|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帝31年)米石千六百。</ref>(平常年份粮价为每石30钱{{notetag|1=云梦秦简《司空律》曰:𫊸(系)城旦春,公食当责者,石卅钱。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8页。}}),但该年却没有任何大型自然灾害的记载。由于史料缺乏,故无从得知粮价高昂与「使黔首自实田」的因果关係。
另一方意见则指, [[ 秦始皇 ]] 不太可能让百姓自行占有土地{{notetag|1=秦律严禁百姓私自迁移田界,更遑论自由占田,《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记载:「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半封殴,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重也?是,不重。」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178页}},因为自 [[ 商鞅变法 ]] 以来, [[ 秦国 ]] 一直以授田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而土地原则上是国有的,由国家授田给百姓耕种{{refTag|name=noland|1=中国秦汉史研究会:[http://www.hylae.com/qhsxxw/history/htdocs/XXLR1.ASP?ID=5585 「使黔首自实田」新解],赵理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2006年3月21日}}。从控制百姓的角度来说,给予百姓自行占有土地的自由,即等于削弱自身对百姓的控制力,而控制力一旦削弱,国家就会引发动乱,这恰恰是 [[ 秦始皇 ]] 所不愿看到的{{refTag|name=noland}}。
因此,「使黔首自实田」一句未必指废弃 [[ 秦国 ]] 原有的土地制度('''国家授田制'''),土地国有的政策并未根本改变,该诏令可能是要求新近得到授田的百姓,去「充实」从国家领到的土地,努力垦荒,专心农耕,不要弃农经商{{refTag|name=noland}}。
=='''军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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