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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性理论是一个名词,属于特定的专用术语。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根据锡博特(John W.Thibaut)和华尔克(Lanren walker),程序公正性是指对于决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序、准则以达成某一争议或协商结果的公平知觉。简单地说,程序公正性是决策过程被判断为公正的程度,是对制定决策的程序的评价。

程序公正性所涉及的是程序变动的社会心理结果,特别强调公正性判断的程序效果。程序公正性理论认为,人们会依据决策结果所产生的程序对决策结果做出反应,并且在本质上人们认为公正的程序是首要的。当人们无法直接操控某项决策时,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控制工具。公正的程序可以让人们觉得,他们的利益在长期中都是可以受到保护的。即使某一项特定的决策会对某人产生不利的结果,公正的程序也能够确保一个人在整个交换关系的期间里得到他所应得的。

程序公正性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对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美国社会学家锡博特和华尔克这两位学者。他们将公正性的心理学理论与有关于程序方面的研究结合,创造出了程序公正性的研究领域。

锡博特和华尔克尝试在法律的环境下,运用程序公正性的理论观点。他们的研究发现,如果进行裁决的程序是公平的,那么即使个体得到了不利的结果,他们对这项结果也会持比较肯定的评价。锡博特和华尔克的研究证明,程序公正性的差异会影响到个人对于某一项程序的态度与行为。他们认为,增加程序公正性有助于产生可以提高结果满意度的态度与行为。

锡博特和华尔克的研究发现,被后续一系列在法律背景中应用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证实。从此,学术界展开了对于程序公正性效果(procedural justice efects)的研究热潮。Leventhal对程序公正性的研究,使一直被视为心理现象的程序公正性理论不再局限于法律的议题,而是扩展到了其它的社会学范畴,而后又进一步地延伸到了社会学以外的其它研究领域如教育和政治。

随着员工如何评价组织程序的议题受到学者的注意,程序公正性的观念被应用到绩效评估的研究上。此外,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更扩展到许多企业的议题如劳工纠纷协议程序、员工申诉程序、人事程序、解雇程序等。这些研究显示程序公正性是具有一般性的。换句话说,从高层主管到中层管理者乃至最低层的员工,都非常重视组织内各项决策的程序是否公正。

之后,陆续有研究跨国公司的学者将程序公正性的观点运用于跨国公司的研究中,逐渐为程序公正性理论开启了另一扇研究之窗。虽然目前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涉及到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但正如Prhalad&Doz(1987)所言:“正当的程序(dueprocess)在未来可视为是全球战略制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因素。”因此,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将是不容忽视的,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相关的研究也将会越来越多。

程序公正性理论的构成要素

Leventhal指出在评估报酬分配的公正性时,除了要衡量分配结果是否公正外,还必须考虑到程序的公正性。他认为在评估报酬分配的程序是否公正时,必须从以下七个不同的层面来考虑程序的构成要素(procedural dements):

1、选择委托人(selection of agents):规范应由谁负责制定分配决策的程序。

2、设定基础法则(setting ground rules):规范必须要达成的目标、评价标准及可能的酬赏的程序。

3、搜集信息(gathering information):搜集与运用被酬赏者信息的程序。

4、决策结构(decision structure):明确分配决策过程的程序。

5、申诉(appeals):针对不满的决策寻求改善的程序。

6、预防措施(safeguards):确保决策制定者不会滥用职权的程序。

7、改变机制(change mechanisms):授权改变分配作法的程序。

程序公正性理论的原则

根据程序公正性的性质,Leventhal,Karuza&Fry提出六项原则(procedural rules),用以评价程序的公正性:

1、一致性原则(consistency rule):整个决策期间,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都应该适用相同的程序。

2、代表性原则(representativeness rule):在该程序中,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与价值观都应予以考虑。

3、避免偏见原则(bias suppression rule):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对该决策不应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同时应该乐于接受所有观点和意见。

4、正确性原则(accuracy rule):应该尽可能地依据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证的意见进行决策。

5、修正性原则(correctability rule):对于不适当或不公平的决策应该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销的余地。

6、道德性原则(ethicality rule):决策程序必须符合那些可能受到决策影响成员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