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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性理論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根據錫博特(John W.Thibaut)和華爾克(Lanren walker),程序公正性是指對於決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序、準則以達成某一爭議或協商結果的公平知覺。簡單地說,程序公正性是決策過程被判斷為公正的程度,是對制定決策的程序的評價。

程序公正性所涉及的是程序變動的社會心理結果,特別強調公正性判斷的程序效果。程序公正性理論認為,人們會依據決策結果所產生的程序對決策結果做出反應,並且在本質上人們認為公正的程序是首要的。當人們無法直接操控某項決策時,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作為一種間接的控制工具。公正的程序可以讓人們覺得,他們的利益在長期中都是可以受到保護的。即使某一項特定的決策會對某人產生不利的結果,公正的程序也能夠確保一個人在整個交換關係的期間裡得到他所應得的。

程序公正性理論的起源與發展

對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中,美國社會學家錫博特和華爾克這兩位學者。他們將公正性的心理學理論與有關於程序方面的研究結合,創造出了程序公正性的研究領域。

錫博特和華爾克嘗試在法律的環境下,運用程序公正性的理論觀點。他們的研究發現,如果進行裁決的程序是公平的,那麼即使個體得到了不利的結果,他們對這項結果也會持比較肯定的評價。錫博特和華爾克的研究證明,程序公正性的差異會影響到個人對於某一項程序的態度與行為。他們認為,增加程序公正性有助於產生可以提高結果滿意度的態度與行為。

錫博特和華爾克的研究發現,被後續一系列在法律背景中應用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證實。從此,學術界展開了對於程序公正性效果(procedural justice efects)的研究熱潮。Leventhal對程序公正性的研究,使一直被視為心理現象的程序公正性理論不再局限於法律的議題,而是擴展到了其它的社會學範疇,而後又進一步地延伸到了社會學以外的其它研究領域如教育和政治。

隨着員工如何評價組織程序的議題受到學者的注意,程序公正性的觀念被應用到績效評估的研究上。此外,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更擴展到許多企業的議題如勞工糾紛協議程序、員工申訴程序、人事程序、解僱程序等。這些研究顯示程序公正性是具有一般性的。換句話說,從高層主管到中層管理者乃至最低層的員工,都非常重視組織內各項決策的程序是否公正。

之後,陸續有研究跨國公司的學者將程序公正性的觀點運用於跨國公司的研究中,逐漸為程序公正性理論開啟了另一扇研究之窗。雖然目前在跨國公司的管理中,涉及到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文獻並不多見,但正如Prhalad&Doz(1987)所言:「正當的程序(dueprocess)在未來可視為是全球戰略制定過程中的一項關鍵因素。」因此,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將是不容忽視的,更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相關的研究也將會越來越多。

程序公正性理論的構成要素

Leventhal指出在評估報酬分配的公正性時,除了要衡量分配結果是否公正外,還必須考慮到程序的公正性。他認為在評估報酬分配的程序是否公正時,必須從以下七個不同的層面來考慮程序的構成要素(procedural dements):

1、選擇委託人(selection of agents):規範應由誰負責制定分配決策的程序。

2、設定基礎法則(setting ground rules):規範必須要達成的目標、評價標準及可能的酬賞的程序。

3、搜集信息(gathering information):搜集與運用被酬賞者信息的程序。

4、決策結構(decision structure):明確分配決策過程的程序。

5、申訴(appeals):針對不滿的決策尋求改善的程序。

6、預防措施(safeguards):確保決策制定者不會濫用職權的程序。

7、改變機制(change mechanisms):授權改變分配作法的程序。

程序公正性理論的原則

根據程序公正性的性質,Leventhal,Karuza&Fry提出六項原則(procedural rules),用以評價程序的公正性:

1、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 rule):整個決策期間,所有可能被決策影響的成員,都應該適用相同的程序。

2、代表性原則(representativeness rule):在該程序中,所有可能被決策影響的成員所關心的問題與價值觀都應予以考慮。

3、避免偏見原則(bias suppression rule):在決策過程中,決策者對該決策不應有先入為主的偏見,並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同時應該樂於接受所有觀點和意見。

4、正確性原則(accuracy rule):應該儘可能地依據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證的意見進行決策。

5、修正性原則(correctability rule):對於不適當或不公平的決策應該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銷的餘地。

6、道德性原則(ethicality rule):決策程序必須符合那些可能受到決策影響成員的基本倫理道德和價值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