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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汉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1],直到现在我们仍在使用。其不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记录者、传承者。可以说,汉文字是中华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词解释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具体包括税收法律、条例、法规、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调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征纳关系。

税收制度内涵

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

税收制度要素的内容

一般而言,税收制度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与纳税人有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它与纳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分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往往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可能,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地把自己负担的税收转嫁给其他人,这时就会出现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简化纳税手续,有效控制税源,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等概念。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法律责任。税务代理人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同时,税务代理人应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课税对象反映了一种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是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具体项目称为税目,它是与课税对象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税目具体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设计税目的方法包括列举法(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和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还有税源。税源是指缴纳某一种税的经济来源。税源和课税对象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三)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为了管理和研究工作需要,可对税率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在国内外税收制度建设中,一般来说,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课税对象数量的大小,按照同一比例征税。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单一比例税率:一种税只采用一种税率,如企业所得税;

(2)差别比例税率:一种税种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按使用范围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如消费税;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行业的区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原农业税。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一个比例税率。

(4)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规定达到起征点后全额课征或扣除免征额后,按同一比例税率课征。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体现横向公平,有利于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缺点是税收负担与负担能力不相适应,不能体现纵向公平,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大者多征、小者少征的原则,调节收入有局限性。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即税率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累进税率具体又可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将各级税额加起来所得的和为应纳税额。其特点是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按照达到的等级税率计算征税,税负增长基本均衡。

(2)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对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级时,对征税对象全额要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与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相似,税收制度还有全率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之分。全率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超率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原理相似。

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单,缺点是两个等级的临界点处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的现象,使税收负担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缺点是计算较复杂,优点是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即固定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算的税种。具体分为:(1)幅度定额税率。税法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如资源税等税种中的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分类定额税率。把课税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制定不同定额税率。如消费税种将啤酒分为甲类啤酒、乙类啤酒,规定不同税额。(3)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确定税额。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的优点,一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管理。二是税额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负担相对稳定。但是,税额不随征税对象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在调节收入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三是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因为采取定额税率,企业改进包装后,售价提高而税额不增,因此优质优价产品的税负相对较轻。

此外,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管理工作中,还经常用到名义税率、实际税率、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等概念。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即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边际税率,是指在征税级距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课税对象,引起征税级距的变化,征税对象数量增量所负担的税额和征税对象数量增量之比;平均税率是全部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即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税收的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金额,即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其价格,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计征税收的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重量、容积、数量等,如资源税、消费税等。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课税对象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运行过程中,税法确定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政府组织财政收入,以及对经济社会活动调节的需要,纳税环节可以有不同选择。选择只在一个环节上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在两个以上环节上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确定纳税环节可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发挥税收组织政府收入功能,保证政府收入及时、足额入库。(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层面实施调节和控制,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3)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方便纳税人,降低税制遵从成本。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具体做法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按期纳税是以纳税人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限如1天、3天、5天、10天、一个月等作为纳税期限。按次纳税,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另外,由于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及办理纳税手续,因此还需规定一个报缴税款的期限,到期未缴就会作为违章处理。

(七)减免税

减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按照具体内容可将减免税划分为政策性减免税和照顾性减免税;按照时间可将减免税划分为长期减免税和定期减免税。

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起征点。起征点是课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2.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减除的部分。

3.减税免税规定。减税免税规定是对特定的纳税人和特定的课税对象所做的减征税款或全部免征税款的规定。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税收法律制度实施的保证,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税法的严肃性。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