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其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在聯合國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接着就有20個國家簽署。其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而為了紀念這個公約,所以6月26日這一天便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直到2008年12月為止,已經有146個國家為此公約的締約國[1],另外有10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
概要
本公約的架構是依循着《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來,其中包含了33個條文[2],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條)定義了什麼是酷刑(第1條),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第2條)而這些措施包含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第4條)、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定該國對其國民遭受或實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轄權(第5條)、保證將此種罪行作為可引渡罪行列入將來相互之間締結的每項引渡條約。(第8條)、並且在施用酷刑之人無法被引渡時,對該人建立普遍管轄(第5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訴其受到酷刑時,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第12、13條),並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賠償(第14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訴訟程序中,任何業經確定為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不被援用(第15條),同時並且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第3條)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並且調查所有在其管轄領域內對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條)涉及報告並監督各個締約國就本公約施行的情形與階段。其創設了禁止酷刑委員會(第17條),並賦予其調查任何經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權力(第20條)。其亦創設了一個選擇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第21條)且允許各締約國在任何時候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在該國管轄下聲稱因該締約國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來文。(第22條)
第三部分(第25到33條)涉及到本公約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締約國間就本公約的適用或解是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第30條)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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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禁止酷刑公約是什麼?,新浪博客 ,2015-1-12
- ↑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全文),360個人圖書館,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