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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街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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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街庄制为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中“街庄”设立的制度,实行于1920年10月至1945年10月间。街庄属于台湾地方行政制度“州—郡、市—街、庄”中,最基层的行政自治体,各街庄组成“郡”,而街庄又受郡的指挥监督,各街庄则设有街长、庄长,办理委任事务。
“街庄”之名称为依台湾旧惯所命名,以跟日本内地的三级地方机关“町村制”有所区别。台湾街庄的面积与人口亦较町村多。台湾市街庄于1940年的平均人口超过两万,为同时期日本内地市町村的三倍,朝鲜府邑面的两倍[1]。
介绍
1920年10月1日,台湾实施“州制”、“市制”和“街庄制”。街庄的区划系由原堡里乡澚的各街庄社合并而来,各街庄下设有“大字”。依《台湾街庄制实施令》,街与庄在法律上的差异只有一处,即举债上限的不同,街的举债额度为20,000圆,庄的额度为10,000圆,此差异造成“街”有较充足的建设经费。大多数的“街”有制定都市计画和上水道计画,而多数街长有奏任待遇,庄长则无。庄升格为街的条件是考量当庄的户数、人口、面积、财力、教育及卫生设施状况、交通状况、街道型态、官公衙会社等状态、团体发展的将来性等[2]。以下为街庄制于1920年10月刚实施时各州的街:
- 台北州:汐止街、新庄街、淡水街、宜兰街、罗东街
- 新竹州:新竹街、桃园街、大溪街、苗栗街
- 台中州:彰化街、丰原街、清水街、梧栖街、鹿港街、员林街、北斗街、南投街、埔里街
- 台南州:嘉义街、斗六街、西螺街、北港街、朴子街、盐水街、麻豆街、新化街
- 高雄州:高雄街、屏东街、凤山街、旗山街、东港街、马公街
台湾街庄制在1935年大幅修改,台湾总督府自此开放有限的地方自治,将“街庄协议会”由官选改为半官选半民选,街庄协议员在历届选举中大部分皆为本岛人(台湾人);街庄长则由名誉职改为有给职,然而街庄长由本岛人担任的的比例却自此迅速降低,逐渐由内地人(日本人)取代。街庄虽为自治,但与国家官僚体制更加紧密结合。
1937年10月,台东厅与花莲港厅实行厅制与街庄制,以下为两厅实施当时的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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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蓝奕青. 帝国之守──日治时期台湾的郡制与地方统治.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台湾史研究所. 2010.
- ↑ 台湾地方自治协会. 街と庄. 台湾地方行政. 194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