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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市制是指台灣的建制市制度,始於日治時期。1903年出現、1916年確立的台南市,為最早以「市」命名的行政區劃、也是當時唯一的一個,但此時的市僅為地區名,並不具有法人地位與「市」的管理機構,因此尚非為現今定義下正式的市制;1920年施行的《台灣市制》才為正式建制市制度在台灣的濫觴,也某種程度影響到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下的市制規劃、並延續至今[1]

日治時期

〈台灣市制〉由台灣總督府在1920年7月30日以律令第五號公布,同時以府令第四十三號表示將於該年10月1號實施,全文共39條,為台灣各州轄市的制度法源。

台北市為例,台灣市制實施後,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長一職外,該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協議員的台北市協議會。該議會雖未具有法定約束力,但仍視為台北市政歲入、歲出預算、市稅賦課、罰款規範等方面的諮詢機構。除此,台灣市制最大的變革是將台灣總督府所轄州郡市等視為公共團體,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權;故順應時勢,除了第一批的台北、台中、台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陸續成立其他8市。

應注意外地(含台灣、關東州、樺太等)市制與日本內地市制所適用的法律不同。

1935年,台灣總督府就台灣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為法人,依法處理公共事務,並受官署之監督。並增加市議會的權限,從諮詢升格為「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准自治機構」。另外各市下劃非正式行政區劃的區,負責區內之治安、防災、清潔衛生、統計資料收集、道路橋樑等公設物的管理。

1941年,台灣總督府公布「新高港都市建設計劃方案」,計劃以梧棲街為中心合併鄰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龍井莊)組成「新高市」,為台中州第三個州轄市,但1944年因戰爭影響,此行政區劃並未實施。

中華民國時期

現今在台灣的建制市共有三種:直轄市、市及縣轄市,三者的規模與設立標準差異頗大。以下主要以統整的觀點描述這些建制市的設立與發展,設置標準與其他細節詳見該類市制主條目。

1945年至1946年,中華民國在台灣設立的第一批市,即延續日治時期所設的11個市,其中除宜蘭市花蓮市(原花蓮港市)為縣轄市之外,其餘的9個市皆為省轄市。省轄市是中華民國原有的市制。值得一提的是縣轄市,台灣原有的部分市因未達省轄市之標準,但重要性又高於一般鄉鎮,降為鄉鎮恐引發民怨,故特別增設而來。

1950年至1951年進行第二階段的行政區域調整,此次大致上確立了台灣的行政區劃並延用至2010年,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4市於此時降為縣轄市(之後到1982年新竹、嘉義才復為省轄市)。「省轄市」一名於1994年因應新修正的法規(《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而改稱為「市」。而在縣轄市的部分,1981年法規再增訂「縣治所在地」亦得設縣轄市(不過爾後修正之現行法規已無此規定),使今日有部分縣轄市之人口少於10萬、甚至不足5萬,形成一有趣的現象。另一方面,因設置縣轄市之門檻為15萬人口,但近年來人口往大都市集中、以及人口成長趨緩的狀況,使有部分鄉鎮雖人口趨近但遲遲無法突破者(如員林鎮),出現了「合併改制」的想法。立法院也於2014年開始着手相關法規(《地方制度法》)的審查,終于于2015年5月正式通過將人口門檻下修至10萬,員林及頭份等「大鎮」因而直接適用而改制為市成功。

直轄市在台灣出現,要到1967年的台北市,後於1979年增設高雄市,皆由省轄市升格而來,此時的直轄市尚為面積300平方公里以下的建制市。隨着往後的經濟發展與都市擴張,這樣的行政轄區相較於實際的都市範圍就顯得過度狹小,再因應全球化下的都市競爭,而有2010年的4個新設直轄市的出現(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特色是都由人口甚多(達200萬人)的縣、或人口名列前矛的縣與市合併升格而來,這些直轄市的面積有20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近200萬或200萬以上,面積與人口規模皆為空前的大,台灣的市制可說是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2]

另外,由於多數的縣轄市皆集中於人口規模較大的縣,縣的升格皆造成縣轄市的大幅減少(縣的縣轄市將改成直轄市的區),2014年底桃園縣升為直轄市,此後應暫時不會再出現縣轄市的人口規模超越市的情況了(如先前板橋市的人口多於新竹市、桃園市的人口多於基隆市等)。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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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