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版本间的差异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名稱)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 | + | ! <p style="background: #FFB5B5;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荷蘭''' </p> | |
− | + | |- | |
− | + | |<center><img src="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www-cw-com-tw/article/201905/article-5ce6b952105f5.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cw.com.tw/article/5095335 圖片來自storage] | |
− | + | </smal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ategory:740 歐洲史地總論]] | + | '''荷蘭'''(Nederland,意为'''低地之国'''),又譯'''尼德蘭''',是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宪制]]王國,由[[歐洲區荷蘭]]的12個[[荷蘭省份|省份]]和[[荷蘭加勒比區]]的[[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組成。 |
+ | |||
+ | 荷蘭也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ref>{{cite web |url=https://wetten.overheid.nl/BWBR0002154/2017-11-17 |title=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trans-title=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language=nl |work=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date=17 November 2017 |access-date=11 July 2020}}</ref>,与[[美洲]][[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屬聖馬丁]]等四個[[经济体系|主體]],共同组成這個主權國家。 | ||
+ | |||
+ | ==簡介== | ||
+ | 荷兰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荷蘭|歐洲區]]與[[荷蘭加勒比區|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尼德蘭|歐洲區]]領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 (大西洋)|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並與英國隔海相望。[[荷蘭加勒比區|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尔|博奈爾島]]、[[圣尤斯特歇斯|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是[[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宫和大多数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 ||
+ | |||
+ |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ref name="Eupedia">{{cite web |url = http://www.eupedia.com/netherlands/trivia.shtml |title =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publisher = Eupedia |date = 1994-04-19 |accessdate = 2010-04-29 |archive-date = 2011-07-10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10204346/http://www.eupedia.com/netherlands/trivia.shtml |dead-url = yes }}</ref>。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荷蘭。儘管如此,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 | ||
+ | |||
+ |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議會]][[選舉]]的國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確立了[[議會]][[民主]]及[[君主立宪制]]。荷蘭被認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其社會長久以來就以寬容異己的風氣聞名,其法律允許[[墮胎]]、[[性交易]]及[[安樂死]]等,有限度的放寬[[娛樂性藥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開始,就允許國內居民有[[宗教自由]],領先當時歐洲其他國家。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 ||
+ | |||
+ | 荷蘭是[[欧洲联盟|歐盟]]、[[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也是[[比荷盧聯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總部位於海牙。在這個國家中,擁有五個國際性法庭,包括[[常设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等。前四個法庭都設在海牙,此外,[[欧洲刑警组织]]與[[歐洲檢察官組織]]的總部也位於此,這使得海牙得名「國際司法之都」。 | ||
+ | |||
+ | 荷蘭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在[[經濟自由度指數]]列出的全球177個國家中,排名第17<ref>{{cite web |url=http://www.heritage.org/index/country/netherlands |title=Netherlands |accessdate=2013-05-10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510115657/http://www.heritage.org/index/country/netherlands |archivedate=2013-05-1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ref>。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國家。在2013年,聯合國[[世界快樂報告]]中,將荷蘭列為全世界第四快樂的國度,顯示了這個國家人民的高品質生活。 | ||
+ | |||
+ | ==名稱== | ||
+ |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尼德蘭,字面意義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譯為「[[低地國家]]」,或「低地國」。以普通名詞的單數形式出現時,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這個構成國在歐洲區的領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词的复数形式,加上冠詞,就成為專屬名詞,用來作為整個主權國家的名稱,在[[日耳曼语族]]中,[[英文]]稱之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為“die Niederlande”。與[[英國]]或[[法國]]不同,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 ||
+ | |||
+ |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漥地區,都常使用''Nederr''(低)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兹河]]地區,就曾被稱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的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從15世紀開始,尼德蘭這個名字開始被使用來當成國家稱呼。因為[[比利時]]與[[盧森堡]]在歷史上曾經屬於荷蘭的一部份,在[[罗曼语族]],如法語及西班牙語中,包括[[比利時]]與[[盧森堡]],都可以稱為低地國,要視語句的情境來決定它所說的國家。 | ||
+ | |||
+ | 在許多其它語言中,包括在荷蘭王國的[[加勒比海地區]],常把「荷蘭」當成這個國家的國名。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但嚴格來說是錯誤的<ref>{{cite news|url=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title=H#Holland|title=The Reuters Style Guide|accessdate=2014-03-31|archive-date=2014-04-07|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407092341/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title=H#Holland|dead-url=yes}}</ref><ref>{{cite web|url=http://www2.media.uoa.gr/lectures/linguistic_archives/academic_papers0506/notes/stylesheets_3.pdf|title=The BBC News Styleguide|accessdate=2014-03-31|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27003642/http://www2.media.uoa.gr/lectures/linguistic_archives/academic_papers0506/notes/stylesheets_3.pdf|archive-date=2012-02-27|dead-url=yes}}</ref>。「荷蘭」原是尼德蘭中一個[[荷蘭 (地區)|地區]]的名稱,相當於今[[北荷蘭省]]與[[南荷蘭省]]兩地。荷蘭的字根來自[[荷蘭語|老荷蘭語]],字面意義為盛產木頭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邊地區,到1064年被用作整個縣的名稱,後成為一個地區的名稱。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此地區由荷蘭伯爵統治,在12世紀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稱為Hollandi,也就是後來的荷蘭人。在[[七省聯合共和國]]時代,[[荷蘭 (地區)|荷蘭]]是其國內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最富裕的地區,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整體。 | ||
+ | |||
+ | 在[[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曾於1806年建立[[荷兰王国 (傀儡国)|荷蘭王國]],短暫以荷蘭作為國名。但從15世紀以來,其正式國名皆為尼德蘭,荷蘭為非正式俗稱。 | ||
+ | |||
+ | 用荷蘭的名稱指稱尼德蘭這個國家的用法,在許多國家被普遍接受,英語、中文等語言常這麼稱呼,荷蘭人自己也常這麼使用,但也有對此稱呼敏感的人。 | ||
+ | |||
+ | 「荷蘭」這個名稱可在非正式場合中使用<ref>{{cite news|url=http://www.telegraph.co.uk/topics/about-us/style-book/1435302/Telegraph-style-book-places-and-peoples.html|title=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accessdate=2014-03-31|location=London|work=The Daily Telegraph|date=2008-04-12|archive-date=2014-03-30|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30185651/http://www.telegraph.co.uk/topics/about-us/style-book/1435302/Telegraph-style-book-places-and-peoples.html|dead-url=no}}</ref>,這須視情況而定。例如將他們的[[荷蘭國家足球隊|國家代表隊]]稱呼為「荷蘭隊」,大多數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在其國內並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別是對來自南北荷蘭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 | ||
+ | |||
+ | 在正式場合中,一般建議應使用其正式名稱,尼德蘭。為重塑國家形象,[[荷蘭政府]]於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運動賽事及觀光宣傳場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蘭」稱謂,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稱「尼德蘭」,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代表隊今後均會以「尼德蘭」名義出賽,不再使用「荷蘭隊」。 | ||
+ | |||
+ | 不過,在中文譯名方面,[[荷蘭旅遊局]]與[[荷蘭在台辦事處]]等荷蘭官方機構表示不會更改譯名,會維持原有翻譯──「荷蘭」。 | ||
+ | |||
+ | 如同用荷蘭來稱呼尼德蘭這個國家,用[[法蘭德斯]]代稱尼德蘭,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也是常見稱法。法蘭德斯字面意思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蘭中的一個[[法蘭德斯|地區]]名稱,相當於今尼德蘭南部與[[比利時]]北部一帶。在中國,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經用法蘭德斯來作為這個國家的稱呼。 | ||
+ | |||
+ | 另一個常見的英語俗稱「Dutch」,用於稱呼荷蘭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蘭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蘭人整體。這個單字由[[德意志]]這個單字分化出來,最早來自Theodiscus,本義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稱呼之一。 | ||
+ | |||
+ | 荷蘭與德國同屬於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紀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國家,因此分化為兩個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為德國人專有稱呼。在英語傳統中,稱呼荷蘭人為Dutch仍然被保持下來,但對於荷蘭人來說,稱呼他們為尼德蘭人是較為正式的用法。 | ||
+ | |||
+ | 尼德蘭在明朝末年開始與中國交往,最早中國人稱之為紅毛鬼、米粟果、紅毛番,也稱為荷蘭、波斯胡、紅夷、紅彝,《[[明史]]》中,稱為和蘭、阿南,《[[清史稿]]》同樣稱和蘭。在《[[海錄]]》稱為荷囒,又有賀蘭、荷南等稱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稱荷蘭,作為官方稱呼。同治2年簽署之《中荷天津條約暨另款》光緒27年《辛丑和約》,皆稱荷蘭為大和,因此大和、和國可視為晚清官方對荷蘭之正式譯名。《海國圖志》稱此地區為尼達蘭,此國為荷蘭。漢語中,稱呼為荷蘭、和蘭、賀蘭、阿蘭陀、荷蘭陀等,皆源自於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漢字譯為「和蘭」。 | ||
+ | |||
+ | 因為歷史因素,[[漢語]]將荷蘭(Holland)這個非正式名稱承襲下來,作為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的正式稱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區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籠統地譯為荷蘭。這種譯法極為通行,但在某些時候,這種譯法可能會造成混淆:例如[[荷蘭 (地區)|荷蘭地區]](Holland),與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在中文裏一律譯為荷蘭;居住在[[荷蘭 (地區)|荷蘭地區]]的荷蘭人,日耳曼族裔荷蘭人,與這個國家的居民[[荷蘭人|尼德蘭人]],在中文裏同譯為荷蘭人;法國佔領時期的[[荷兰王国 (傀儡国)|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與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經常都統一譯為荷蘭王國。在這種時候,需要回顧原文,以及經由上下文來分辨,才能確定它的內容是什麼。 | ||
+ | |||
+ | == 參考文獻 == | ||
+ | {{reflist}} | ||
+ | [[Category: 740 歐洲史地總論]] |
2021年4月20日 (二) 05:52的最新版本
荷兰 |
---|
|
荷兰(Nederland,意为低地之国),又译尼德兰,是主要国土位于欧洲西北部的君主立宪制王国,由欧洲区荷兰的12个省份和荷兰加勒比区的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组成。
荷兰也是主权国家荷兰王国下的主要构成国[1],与美洲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等四个主体,共同组成这个主权国家。
简介
荷兰的领土可分为欧洲区与加勒比区两个部份。欧洲区领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并与英国隔海相望。加勒比海区,位于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包括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三个小岛。荷兰最大的三个城市分别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与海牙。阿姆斯特丹是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国王的王宫和大多数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于鹿特丹,为全世界进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兰”的字面意义,为低地国家,这个名称来自于它国内平坦而低湿的地形。其国土中,只有约50%的土地高于海拔1公尺[2]。其国土中,低于海平面的土地,绝大多数是人造的。从16世纪开始,荷兰人利用风车及堤防排干积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制造出圩田。现今荷兰国土总面积中,有17%是人造的。荷兰是一个人口非常稠密的国家,其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计入水域面积则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湾、韩国的总人口数与人口密度,同时高于荷兰。尽管如此,荷兰是世界第二大的粮食与农产品出口国,仅次于美国。
荷兰是世界上最早拥有议会选举的国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确立了议会民主及君主立宪制。荷兰被认为是一个自由的国度,其社会长久以来就以宽容异己的风气闻名,其法律允许堕胎、性交易及安乐死等,有限度的放宽娱乐性药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开始,就允许国内居民有宗教自由,领先当时欧洲其他国家。2001年,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荷兰是欧盟、十国集团、北约、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也是比荷卢联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总部位于海牙。在这个国家中,拥有五个国际性法庭,包括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等。前四个法庭都设在海牙,此外,欧洲刑警组织与欧洲检察官组织的总部也位于此,这使得海牙得名“国际司法之都”。
荷兰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在经济自由度指数列出的全球177个国家中,排名第17[3]。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国家。在2013年,联合国世界快乐报告中,将荷兰列为全世界第四快乐的国度,显示了这个国家人民的高品质生活。
名称
荷兰的正式国名为尼德兰,字面意义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译为“低地国家”,或“低地国”。以普通名词的单数形式出现时,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这个构成国在欧洲区的领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词的复数形式,加上冠词,就成为专属名词,用来作为整个主权国家的名称,在日耳曼语族中,英文称之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为“die Niederlande”。与英国或法国不同,这个名称并不是起源于民族名称,而是由地名转化而来。
这个名称最早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名称,在德语地区,只要是低漥地区,都常使用Nederr(低)这个名称来命名,例如下莱茵河地区与下默兹河地区,就曾被称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对而言,地势高的地区,就会被称为Oberland(高地)。从15世纪开始,尼德兰这个名字开始被使用来当成国家称呼。因为比利时与卢森堡在历史上曾经属于荷兰的一部份,在罗曼语族,如法语及西班牙语中,包括比利时与卢森堡,都可以称为低地国,要视语句的情境来决定它所说的国家。
在许多其它语言中,包括在荷兰王国的加勒比海地区,常把“荷兰”当成这个国家的国名。这是一个常见的俗称,但严格来说是错误的[4][5]。“荷兰”原是尼德兰中一个地区的名称,相当于今北荷兰省与南荷兰省两地。荷兰的字根来自老荷兰语,字面意义为盛产木头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边地区,到1064年被用作整个县的名称,后成为一个地区的名称。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此地区由荷兰伯爵统治,在12世纪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称为Hollandi,也就是后来的荷兰人。在七省联合共和国时代,荷兰是其国内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富裕的地区,因此被用来转喻代指尼德兰整体。
在法兰西第一帝国时期,曾于1806年建立荷兰王国,短暂以荷兰作为国名。但从15世纪以来,其正式国名皆为尼德兰,荷兰为非正式俗称。
用荷兰的名称指称尼德兰这个国家的用法,在许多国家被普遍接受,英语、中文等语言常这么称呼,荷兰人自己也常这么使用,但也有对此称呼敏感的人。
“荷兰”这个名称可在非正式场合中使用[6],这须视情况而定。例如将他们的国家代表队称呼为“荷兰队”,大多数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兰”来称呼他们的国家,在其国内并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别是对来自南北荷兰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来说,使用荷兰来称呼他们的国家并不礼貌。
在正式场合中,一般建议应使用其正式名称,尼德兰。为重塑国家形象,荷兰政府于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运动赛事及观光宣传场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兰”称谓,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称“尼德兰”,包括国家足球队等荷兰国家代表队今后均会以“尼德兰”名义出赛,不再使用“荷兰队”。
不过,在中文译名方面,荷兰旅游局与荷兰在台办事处等荷兰官方机构表示不会更改译名,会维持原有翻译──“荷兰”。
如同用荷兰来称呼尼德兰这个国家,用法兰德斯代称尼德兰,在16世纪至20世纪初也是常见称法。法兰德斯字面意思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兰中的一个地区名称,相当于今尼德兰南部与比利时北部一带。在中国,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经用法兰德斯来作为这个国家的称呼。
另一个常见的英语俗称“Dutch”,用于称呼荷兰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兰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兰人整体。这个单字由德意志这个单字分化出来,最早来自Theodiscus,本义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称呼之一。
荷兰与德国同属于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纪时分别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因此分化为两个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为德国人专有称呼。在英语传统中,称呼荷兰人为Dutch仍然被保持下来,但对于荷兰人来说,称呼他们为尼德兰人是较为正式的用法。
尼德兰在明朝末年开始与中国交往,最早中国人称之为红毛鬼、米粟果、红毛番,也称为荷兰、波斯胡、红夷、红彝,《明史》中,称为和兰、阿南,《清史稿》同样称和兰。在《海录》称为荷囒,又有贺兰、荷南等称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称荷兰,作为官方称呼。同治2年签署之《中荷天津条约暨另款》光绪27年《辛丑和约》,皆称荷兰为大和,因此大和、和国可视为晚清官方对荷兰之正式译名。《海国图志》称此地区为尼达兰,此国为荷兰。汉语中,称呼为荷兰、和兰、贺兰、阿兰陀、荷兰陀等,皆源自于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汉字译为“和兰”。
因为历史因素,汉语将荷兰(Holland)这个非正式名称承袭下来,作为尼德兰(Nederland)这个国家的正式称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区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笼统地译为荷兰。这种译法极为通行,但在某些时候,这种译法可能会造成混淆:例如荷兰地区(Holland),与尼德兰(Nederland)这个国家,在中文里一律译为荷兰;居住在荷兰地区的荷兰人,日耳曼族裔荷兰人,与这个国家的居民尼德兰人,在中文里同译为荷兰人;法国占领时期的荷兰王国(Kingdom of Holland),与尼德兰王国(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经常都统一译为荷兰王国。在这种时候,需要回顾原文,以及经由上下文来分辨,才能确定它的内容是什么。
参考文献
- ↑ 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17 November 2017 [11 July 2020] (荷兰语).
- ↑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Eupedia. 1994-04-19 [2010-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 ↑ Netherlands. [2013-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0).,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
- ↑ The Reuters Style Guide.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 ↑ The BBC News Styleguide (PDF). [2014-03-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2-27).
- ↑ 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 The Daily Telegraph (London). 2008-04-12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