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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蚌埠市人民政府负责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定我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及农村信贷、保险、财政扶持等政策。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集体资产和减轻农民负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

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及农业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负责农业统计;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状况等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参与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组织指导农机化管理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药检以及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外事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综合利用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研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措施,扩大农业对外开放领域,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

(十)依法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监督管理农村能源及其开发利用。

(十一)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工作及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管农业、牧业和渔业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及饲料工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业、牧业、渔业三场(所)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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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