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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農業委員會蚌埠市人民政府負責農業工作的職能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調研;研究擬定我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規範性文件,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流通及農村信貸、保險、財政扶持等政策。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財務、集體資產和減輕農民負擔、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

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及農業信息系統建設;組織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負責農業統計;預測並發布農業各行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狀況等農業農村經濟信息。

(六)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擬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參與擬定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組織指導農機化管理及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獸醫醫政和獸藥(魚藥)藥政、藥檢以及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外事和有關農業方面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綜合利用WTO農產品協議的規定,研究對農業的保護和支持措施,擴大農業對外開放領域,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組織實施出口創匯農業。

(十)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監督管理農村能源及其開發利用。

(十一)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工作及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組織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主管農業、牧業和漁業宣傳工作。

(十二)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及飼料工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農業、牧業、漁業三場(所)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擔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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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