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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製毒物品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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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1],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是複雜客體。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的原料,又是製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運輸、攜帶製毒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鑑於近年來,由於泰國緬甸等國家對有關化學物品的生產、進口、運輸、使用等環節進行了嚴格的管理和控制,境外的製毒犯罪分子有時從我國走私上述物品。為了消除境外生產製造毒品所需要的化學物品的來源,配合國際禁毒鬥爭,1988年由衛生部、經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種化學物品的出口,需持衛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學物品准許證》才能出境。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三種化學物品就屬於國家限制出口的物品,如果不經批准,擅自出口上述物品,就是走私行為。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運輸、攜帶貨物、貨幣、金銀其他物品,不經過海關進出國(邊)境,或經過設關的地方逃避監管、檢查的,均屬違法。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2]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設備、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所以本法明文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利於打擊非法運輸、攜帶製毒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的犯罪分子。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製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具體分析起來,包括三層含義: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行為違反了國家製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如果沒有違反上述法規,而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在國家嚴格限制的範圍內,運輸、攜帶製造麻醉藥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所謂運輸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將製毒物品從境外運入境或由境內運往境外,所謂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過境人員將製毒物品隨身帶入境或者帶出境。這兩種行為並不要求全部具備,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犯罪。

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製毒物品,需數量較大,如果數量較小,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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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