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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有中法两种文本,以法文本为准,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6)惩办“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1] 《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 中文名 :辛丑条约
  • 外文名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Boxer Protocol(英)
  • 别 称 :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
  • 签署时间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
  • 签署国 :中国与十一国(八国联军组成方以及比、西、荷)
  • 条约性质 :不平等条约历史影响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 中方代表 :李鸿章、奕劻

起因

1900年5月底,俄、英、法、美、德、意、奥、日八国不顾清政府的反对,联合组织了军队,大量在天津集结。6月中旬,列强采取了新的侵略步骤,以清政府剿办义和团不力,并在海口布设水雷与各国为难为由,攻占大沽炮台,并进而向北京进军。[2]

虽然在帝国主义出兵时,一再向清政府表示,它们的目的只是镇压义和团,而不是与清政府为敌,但列强的解释并不能消除其恐惧心理。清朝统治者担心列强会趁机结束其统治和瓜分中国。

于是,在6月21日,清政府下令宣战,一方面在京津沿途进行阻击,在北京利用义和团攻打使馆区。另一方面,清政府还通过驻外使节向各国寻求和谈。然而,清廷对八国联军宣战后,清军一再溃败。慈禧太后改任两广总督李鸿章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命其从速来京,全权与各国协商议和。8月7日(七月十三日),八国联军逼近北京,清廷正式任命李鸿章为全权议和大臣,与列强谈判。8月中旬,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跑途中命荣禄、徐桐、崇绮留京乞和,后再派庆亲王奕劻与李鸿章,共同协商议和事宜。[3]

背景

19世纪末,尤其是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中国取得“租借”海港和筑路、开矿等重要投资特权,并且划分“势力范围”,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 。 一方面,在中国于甲午战争中战败并签订《马关条约》后,主张变法维新的思潮占据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变法,但这次变法很快归于失败。

另一方面,在列强商品倾销造成的生计困难以及教士活动增多造成的教案频发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广大民众反对和仇视外国侵略者的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发生义和团运动。该运动提出了“扶清灭洋”等口号,采取笼统的排外主义,并带有强烈的迷信色彩。清政府中,亦有当权派企图利用义和团来应对它所面临的列强威胁。列强则一面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它加紧镇压,一面准备直接出兵进行武装干涉。

主要内容

条款总述

《辛丑条约》是在1900年12月22日的《议和大纲》的基础上经过谈判而缔结的,按《议和大纲》的分款办法共列出12款,另加19个附件。附件是条约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是清廷批准某项谈判结果的谕旨,还包括一些照会和涉及某款项的具体规定。

学者张海鹏指出,12款条目大略可分为四项内容:一、道歉,二、惩戒,三、修约,四、外交改制。

中国义务

道歉

道歉一项包括第一、第三、第四共三款,主要有:清廷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德国对克林德公使被杀一案表示道歉,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日本对日本驻华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杀表示道歉,在克林德被杀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为各国被损毁之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

惩戒

惩戒一项,内容最多,包括了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共七款,集中体现了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目的,揭示了《辛丑条约》的性质。细分起来,惩戒一项又可分为三个子项: [4] 对中国政府官员和中国人民的惩戒,涉及第二及第十款,规定对中央王大臣处死及永远监禁的有12人,对地方总督、巡抚以下官员处死及革职的百余人;规定“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开列的各省府县地名虽只有46处,由于停止北京会试及山西、顺天乡试,举人以上至进士的高层次考试涉及全国。前款是对现职官员的直接惩罚,后款是对准备进入官僚层的广大士大夫的间接惩罚。还规定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一律处斩;地方各省督抚、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对辖区内发生的排外事件,必须立即弹压惩办,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所有各项惩处规定,须由清政府在全国各府厅州县布告张贴两年之久。这是针对中国全体人民发出的惩戒。

赔款

涉及第6款,规定赔款总额为45000万两海关银,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内,需付本息银总计982238150两,各省地方赔款2000万两不计在内。

从政治、军事上保证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权力,使其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惩戒转变为物质的力量,这涉及第五、第七、第八、第九诸款,规定在北京建立使馆区并划定使馆区界址,禁止中国民人居住,使馆区由使馆自行管理,并由各国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成为在中国首都监视清政府的一支超级政治力量;规定削平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并在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等12处驻扎各国兵队,“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禁运军火入境,为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续展。

修约

修约一项,涉及第十一款一款,规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保证列强随时提出修改对华通商行船各条约的权力。

外交改制

外交改制一项,涉及第十二款一款,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规定变通各国使臣觐见礼节。

列国义务

以上共12款,均为清政府应对其他签约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各签约国对清政府承担的义务则只有一项,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于西历1901年9月17日(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于西历1901年9月22日(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撤出直隶省。

签订过程

面对清廷的乞和,侵华列强反应不一。沙俄为诱迫清廷承认它侵占东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认李鸿章代表资格,赞同与清廷议和,将在京俄国公使和军队撤往天津。英、德等国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强烈反对与素有亲俄倾向的慈禧政权开议,拒不承认李鸿章的代表资格。德国因其公使克林德被击毙而更加忌恨清廷,甚至与英国商定准备拘捕李鸿章,阻挠清廷与俄国的交涉。

为此,李鸿章从广州抵沪后迟迟不敢北上,但也开始为谈判做内外准备,包括要求清廷镇压义和团以及与列强周旋等等。 [12] 同时,俄国极力为清廷斡旋,力劝英、德放弃了拘捕李鸿章的打算。八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在俄军保护下抵达塘沽,并很快赴京,在各国公使间奔走。德国提出以惩办慈禧太后、端王载漪等战争祸首作为议和的先决条件,从而使和谈无法进行。 帝国主义各国围绕是否与清廷和谈、以及李鸿章代表资格等问题进行的争论,实际是各国在华挑选代理人的矛盾显现。 俄国支持素有亲俄倾向的慈禧和李鸿章;英、美等国则支持光绪帝;德国明显倾向英国,以拖延时间,等待德国元帅、八国联军总司令瓦德西(1832―1904)来华,以便扩大对华侵略战争。

闰八月中旬,瓦德西抵达北京后,执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绝李鸿章求见,指挥联军向直隶发动武装进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仅引起俄国强烈不满,英、美等国也害怕德国独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参与扩大侵华的军事行动,以待日后分赃时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尽快结束战争。特别是八国联军逼进山西,触动英国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时,英国更强烈地呼吁停战。英、美等国态度的转变,迫使德国不得不就此止步,为清廷乞和打开了方便之门。

慈禧为取得各国宽恕,于闰八月初三发布惩处肇祸诸臣的上谕刘坤一张之洞、李鸿章等也极力为慈禧开脱,将宣战责任归咎载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这些表现,使列强感到慈禧已经驯服,继续支持这个驯服政府对他们大为有利。另外,欧洲各国也担心抛弃慈禧,将导致清朝廷垮台,丧失讹诈中国的机会和可能。这样,在挑选代理人的问题上,欧洲列强态度渐趋一致,最终决定“保全”慈禧,开始与清廷议和。

1900年10月,法国率先提出惩治祸首、赔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项要求,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的基础。经各国公使多次会议加以补充、修改,12月24日,11国(八国之外加上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共同向清廷提出《议和大纲》12条。清政府完全接受。 [5]

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鸿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东交民巷西班牙使馆中与德、奥、比、英国、美、法、意、日、俄、荷、西11国公使会晤,十一国公使即:[6] 德意志帝国公使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奥匈帝国公使齐干(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比利时王国公使姚士登(M. Joostens);

大英帝国公使萨道义(Sir Ernest Mason Satow);

美利坚合众国公使柔克义(M. W. W. Rockhill);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公使鲍渥(M. Paul Beau);

意大利王国公使萨尔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大日本帝国公使小村寿太郎(Komura Jutarō);

荷兰王国公使克罗伯(M. F. M. Knobel);

俄罗斯帝国公使格尔思(M. M. de Giens);

西班牙王国公使葛络干(M. B. J. de Cologan);

条约全称,是“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法文:protocole final pour le règlement des désordres de 1900 entre l'Autriche-Hongrie, laBelgique, laFrance, l'Allemagne, laGrande-Bretagne, l'Italie, leJapon, lesPays-Bas, laRussie, l'Espagne, lesÉtats-Uniset laChine;英文: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1900),之所以在西方文本中称之为“协定”而非“条约”,在于慈禧虽以光绪帝为名发布宣战诏书,却并未依照一般国际法的惯例,将宣战照会交予各国在京使领馆处,使得宣战程序不甚完备,进而影响了对该文件的法律界定;[7] 实际上,列强不承认八国联军的军事行动是战争,因此有意避免用“和约”二字。 除了这一正式称呼外,这一条约在西方也被简称为“拳乱协定” (法文:Protocole de paix Boxer;英文:Boxer Protocol)。

条约以法文本为准,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故该条约亦被称为“辛丑条约”。[8]

主要影响

影响总述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 学术界一般认为,《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地位的最终形成,乃至于认为它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不过,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商榷,认为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程并未结束于《辛丑条约》 半封建社会的形成标志不宜采用《辛丑条约》乃至于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概念本身提出商榷。

政治影响

主权丧失

《辛丑条约》的签订,使列强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赋之外的主要财政来源,并进一步强化了对清廷政治和军事控制; 其中,对义和团肇事者的惩罚,则体现出国家司法主权丧失殆尽。在这种情势下,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晚清政府,则成为帝国主义势力统治中国的工具。[9]

尤其是,《辛丑条约》规定了清政府必须承担镇压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义务,有观点认为,这充分说明清政府通过《辛丑条约》的签订完全成为列强的“守土官长”和“洋人的朝廷”。义和团运动后,列强各自均无实力独吞中国。

由于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政策并得到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同意,遂形成了各侵略者在华“利益均沾”的格局。《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许多地方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使中国变成了被共管的半殖民地。 这个过程中,列强时有冲突,日俄战争就是一例。这场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帝国主义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而清政府则屈辱地宣布中立,并在事后承认了日俄所签条约的分赃规定。[10]

晚清新政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廷统治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清廷需要缓和矛盾,延续统治。 与此同时,由《辛丑条约》谈判而展开的惩罚涉事官员的行动,客观上也打击了清政府中最顽固保守的势力,为“新政”扫清了道路。其他一些条款也对旧制度形成了冲击,例如暂停科举就对科举制的最终废除产生了影响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宣布“变法”,即清末新政,其内容包括提倡民族工业、废科举、设学校、派留学生等、练兵筹饷等等。

反抗运动

清廷在《辛丑条约》前后镇压义和团运动,受到义和团的反抗。此后,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和清廷的对外卖国、对内压榨,使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各地民变此伏彼起,据不完全统计,1902—1911年(光绪二十八年至宣统三年),全国各地民变多达1300余起。这削弱了清皇朝的统治,使它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困境,为辛亥革命的爆发创造了客观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具有反帝爱国性质的拒俄运动、收回利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也纷纷展开,一些参与者进而懂得只有推翻清廷才能挽救民族危亡。如拒俄运动失败后,黄兴、陈天华等一部分留日学生就立即组成了革命团体军国民教育会。他们抛弃了以往“乞怜于满洲政府”的做法,从此走上了反清革命的道路。 [11]

经济影响

《辛丑条约》确定的巨额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负担,只得允许各地增加各种税捐,把赔款负担转嫁到全国人民头上,并指定各省分摊赔款数目,最多的江苏四川广东分别摊赔250万、220万、200万两,其次江西、浙江各摊140万两,湖北、安徽也分摊到120万、100万两,其余的省分摊30万至90万不等,最困难的贵州也摊到20万两,总计各省每年共摊赔1880万两。

《辛丑条约》签订后,在赔款之外,帝国主义各国也加紧了对中国其他形式的掠夺和控制。它们除继续在中国遍设各种工厂外,还进一步夺取筑路和开矿的权利,用直接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方式把持中国铁路、矿山。到1911年(宣统三年)为止,中国已修成的铁路总长为9292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强手中。另据统计,至清末,帝国主义国家已经控制了中国煤矿机器开采量的90%以上,而中国的铁矿生产则全部被帝国主义所控制。在航运业、棉纺业、造船业、烟草业、金融业等方面,帝国主义的投资也迅速增加。帝国主义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渗透和控制,把中国进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渊。

军事影响

《辛丑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可以驻扎北京(包括东交民巷使馆区)及从北京至山海关沿线十二个重要地区。 日本的“清国驻屯军”(后来的中国驻屯军、日军华北驻屯军),就是在条约签订前夕以“护路”、“护侨”为名派遣、签订后正式宣布编制的一支驻军;也可以说,它是《辛丑条约》的产物。这支部队人数屡经变动,华北事变后,日本在列强的默许下,于1936年将驻屯军编制升格,扩充驻军人数,并不断在北平丰台等地向中国军政当局进行军事挑衅,最终导致七七事变的爆发。东京审判涉及这段史事时,还曾围绕《辛丑条约》展开调查。

文化影响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除被迫进一步敞开国门外,还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加以刻意保护,民国也延续了这一点,由此,中国年均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快速增长。这一现象是殖民意志的体现,但对催生中国近代旅游业,带动来华贸易与投资活动,加速“西学东渐”的进程以及推动国际汉学的发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作为《辛丑条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美国退还庚款”及办学事件,尽管作为屈辱的庚子赔款的衍生物、而在传统上被视为美国对华“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对中美两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中国近代文教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乃至青年留学去向产生的影响,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12]

后续事件

条约履行

《辛丑条约》的中方义务,涉及遣使道歉、惩处官员、暂停科举、支付赔款、修改条约、改革外交等各方面。 载沣使德道歉,是清廷第一次遣亲王出使外国。载沣在条约签订前即根据议和大纲等文件而启程,并因出使中的表现得到中外舆论的较高评价那桐使日,则见其《东使日记》。[13] 惩处官员,在条约签订前就已展开。在以中央官员为主的12名“祸首”中,载澜、载漪等9人被清廷处斩立决、斩监候至革职不等,刚毅等3人已死,亦被事后革职。在地方官员乃至拳民共计142人的惩处名单中,大部分亦被追究,包括3人(一说4人)被处斩立决、11人被除斩监候、8人流放、33人革职永不叙用等(其中不包括联军自行杀害的廷雍和恩海)1921年,被流放新疆多年的载漪回京,还引发列强抗议,使他被北洋政府驱逐回戍地。

暂停科举的范围,涉及九个省、数十个府县。列强在签约前就北京会试做出让步,但山西省城太原的乡试仍属禁办之列,以致山西省被迫在壬寅科(1902年)和癸卯科(1903年)的乡试中借用陕西贡院与陕西省进行合闱考试。 在修改条约的问题上,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后,清政府依照《辛丑条约》约定与多国进行了一系列涉及“商约”的谈判, 并与英、美、日、葡四国签署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在外交改制方面:关于使馆区,清廷原设在东交民巷中的兵部、工部、鸿胪寺等诸衙门纷纷迁出,民宅也作价拆毁,列强则新建、重建、改建了一批外交建筑,并驻兵把守;关于列强驻军,一说其总数实际达6000人之多(包括使馆区2000人);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等等。

赔款支付问题,相对复杂。除《辛丑条约》明文表述的9.8亿余两白银外,还有条约同样规定的、因利息提前计算增加的900多万两白银, [48] 若再加上各地方赔款二千万两白银,则总数额在十亿两以上。

在执行中又出现了“还金还银之争”、“金佛朗案”等争端,以及缓付、退还、停付等一系列情况。截至1938年,中国支付的赔款数额一说为668661220海关两(即关平两)(因部分利息之收回,实付664209664两)另说为652377987关平两。 其中所谓退款,始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美国的核定退款,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法、英、日。比、意、荷等亦有退款举动,退款部分被用于发展中国实业和教育之用,也有的如法国退款有名无实、日本退款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国政府抵制或各方人士反对。 [50] (参见主词条:庚子赔款)

条约废除

对德、奥、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作为战胜国,停止对战败的德、奥赔款支付;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部分的庚款余额,苏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弃。 对日、意、西、英、美1940年11月,日本与汪伪政权签订条约,“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这实际上是瓦解已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的抗战意志的策略。为了提升重庆国民政府的地位,并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战的威望,蒋介石也将废除各国对华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外交的主要内容。然而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尽管蒋介石做出了积极的外交努力,但英苏忙于欧战、无暇顾及远东,美国也极力避免过早地与日本发生冲突,所以对蒋的建议反应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向美国不宣而战。太平洋战争爆发,转机也随之来临。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国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国宣战,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样,中国与日本、意大利及其轴心国同盟的西班牙所签署《辛丑条约》的相关条款,至此废止,而德国从《辛丑条约》中所获得一切权益也早在一战后就被中国收回。

不止如此,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变化,中国与其他《辛丑条约》签约国的废约交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契机。1943年1月11日,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一天,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驻华大使薛穆也在重庆签订《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国与英、美两国之间的《辛丑条约》正式废止。[14]

其他国家

中国与英美交涉的成功,对其他的国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43年10月20日,中比条约第二条,1945年5月29日,中荷条约第三条;1946年2月28日,中法条约第三条,均做出同样规定,废除《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原签字国,共十一国。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国外,其余如德、奥、俄、日、意大利、西班牙六国,因宣战或改定新约,也已取消。 至于瑞典挪威丹麦葡萄牙、虽非辛丑条约签字国,因有使馆界等关系、于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后以条约或换文放弃。至此,《辛丑条约》强加于中国的约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在中国获得的权益只剩下使馆界一些房屋的产权而已。

1947年12月26日,《北平使馆界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与外籍顾问协议书》的签字仪式在北平市政府西花厅举行了,抗战胜利后北平市政府收回使馆界的工作,至此也宣告结束。[15]

外部链接

百度学术

视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