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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英、美、俄、法、德、意、日、奧、比、西、荷十一國外交代表,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於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辛丑條約》有中法兩種文本,以法文本為準,共有12款,另加19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1)中國對各國賠款4.5億兩白銀,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准中國人在界內居住;(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6)懲辦「首禍諸臣」;(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 [1] 《辛丑條約》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史上失權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 《辛丑條約》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標誌着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 中文名 :辛丑條約
  • 外文名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Boxer Protocol(英)
  • 別 稱 :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 簽署時間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
  • 簽署國 :中國與十一國(八國聯軍組成方以及比、西、荷)
  • 條約性質 :不平等條約歷史影響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 中方代表 :李鴻章、奕劻

起因

1900年5月底,俄、英、法、美、德、意、奧、日八國不顧清政府的反對,聯合組織了軍隊,大量在天津集結。6月中旬,列強採取了新的侵略步驟,以清政府剿辦義和團不力,並在海口布設水雷與各國為難為由,攻占大沽炮台,並進而向北京進軍。[2]

雖然在帝國主義出兵時,一再向清政府表示,它們的目的只是鎮壓義和團,而不是與清政府為敵,但列強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其恐懼心理。清朝統治者擔心列強會趁機結束其統治和瓜分中國。

於是,在6月21日,清政府下令宣戰,一方面在京津沿途進行阻擊,在北京利用義和團攻打使館區。另一方面,清政府還通過駐外使節向各國尋求和談。然而,清廷對八國聯軍宣戰後,清軍一再潰敗。慈禧太后改任兩廣總督李鴻章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命其從速來京,全權與各國協商議和。8月7日(七月十三日),八國聯軍逼近北京,清廷正式任命李鴻章為全權議和大臣,與列強談判。8月中旬,八國聯軍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跑途中命榮祿、徐桐、崇綺留京乞和,後再派慶親王奕劻與李鴻章,共同協商議和事宜。[3]

背景

19世紀末,尤其是甲午戰爭後,帝國主義列強紛紛在中國取得「租借」海港和築路、開礦等重要投資特權,並且劃分「勢力範圍」,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 。 一方面,在中國於甲午戰爭中戰敗並簽訂《馬關條約》後,主張變法維新的思潮占據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變法,但這次變法很快歸於失敗。

另一方面,在列強商品傾銷造成的生計困難以及教士活動增多造成的教案頻發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國廣大民眾反對和仇視外國侵略者的情緒日益高漲。由此發生義和團運動。該運動提出了「扶清滅洋」等口號,採取籠統的排外主義,並帶有強烈的迷信色彩。清政府中,亦有當權派企圖利用義和團來應對它所面臨的列強威脅。列強則一面向清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它加緊鎮壓,一面準備直接出兵進行武裝干涉。

主要內容

條款總述

《辛丑條約》是在1900年12月22日的《議和大綱》的基礎上經過談判而締結的,按《議和大綱》的分款辦法共列出12款,另加19個附件。附件是條約談判過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是清廷批准某項談判結果的諭旨,還包括一些照會和涉及某款項的具體規定。

學者張海鵬指出,12款條目大略可分為四項內容:一、道歉,二、懲戒,三、修約,四、外交改制。

中國義務

道歉

道歉一項包括第一、第三、第四共三款,主要有:清廷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德國對克林德公使被殺一案表示道歉,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日本對日本駐華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殺表示道歉,在克林德被殺處所豎立銘志之碑,為各國被損毀之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

懲戒

懲戒一項,內容最多,包括了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共七款,集中體現了帝國主義列強侵略中國的目的,揭示了《辛丑條約》的性質。細分起來,懲戒一項又可分為三個子項: [4] 對中國政府官員和中國人民的懲戒,涉及第二及第十款,規定對中央王大臣處死及永遠監禁的有12人,對地方總督、巡撫以下官員處死及革職的百餘人;規定「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開列的各省府縣地名雖只有46處,由於停止北京會試及山西、順天鄉試,舉人以上至進士的高層次考試涉及全國。前款是對現職官員的直接懲罰,後款是對準備進入官僚層的廣大士大夫的間接懲罰。還規定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質的組織,違者一律處斬;地方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對轄區內發生的排外事件,必須立即彈壓懲辦,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所有各項懲處規定,須由清政府在全國各府廳州縣布告張貼兩年之久。這是針對中國全體人民發出的懲戒。

賠款

涉及第6款,規定賠款總額為45000萬兩海關銀,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內,需付本息銀總計982238150兩,各省地方賠款2000萬兩不計在內。

從政治、軍事上保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權力,使其對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懲戒轉變為物質的力量,這涉及第五、第七、第八、第九諸款,規定在北京建立使館區並劃定使館區界址,禁止中國民人居住,使館區由使館自行管理,並由各國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成為在中國首都監視清政府的一支超級政治力量;規定削平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並在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等12處駐紮各國兵隊,「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禁運軍火入境,為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續展。

修約

修約一項,涉及第十一款一款,規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保證列強隨時提出修改對華通商行船各條約的權力。

外交改制

外交改制一項,涉及第十二款一款,規定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規定變通各國使臣覲見禮節。

列國義務

以上共12款,均為清政府應對其他簽約國承擔的條約義務;各簽約國對清政府承擔的義務則只有一項,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於西曆1901年9月17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於西曆1901年9月22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撤出直隸省。

簽訂過程

面對清廷的乞和,侵華列強反應不一。沙俄為誘迫清廷承認它侵占東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認李鴻章代表資格,贊同與清廷議和,將在京俄國公使和軍隊撤往天津。英、德等國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強烈反對與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政權開議,拒不承認李鴻章的代表資格。德國因其公使克林德被擊斃而更加忌恨清廷,甚至與英國商定準備拘捕李鴻章,阻撓清廷與俄國的交涉。

為此,李鴻章從廣州抵滬後遲遲不敢北上,但也開始為談判做內外準備,包括要求清廷鎮壓義和團以及與列強周旋等等。 [12] 同時,俄國極力為清廷斡旋,力勸英、德放棄了拘捕李鴻章的打算。八月二十三日,李鴻章在俄軍保護下抵達塘沽,並很快赴京,在各國公使間奔走。德國提出以懲辦慈禧太后、端王載漪等戰爭禍首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從而使和談無法進行。 帝國主義各國圍繞是否與清廷和談、以及李鴻章代表資格等問題進行的爭論,實際是各國在華挑選代理人的矛盾顯現。 俄國支持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和李鴻章;英、美等國則支持光緒帝;德國明顯傾向英國,以拖延時間,等待德國元帥、八國聯軍總司令瓦德西(1832―1904)來華,以便擴大對華侵略戰爭。

閏八月中旬,瓦德西抵達北京後,執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絕李鴻章求見,指揮聯軍向直隸發動武裝進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僅引起俄國強烈不滿,英、美等國也害怕德國獨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參與擴大侵華的軍事行動,以待日後分贓時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儘快結束戰爭。特別是八國聯軍逼進山西,觸動英國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時,英國更強烈地呼籲停戰。英、美等國態度的轉變,迫使德國不得不就此止步,為清廷乞和打開了方便之門。

慈禧為取得各國寬恕,於閏八月初三發布懲處肇禍諸臣的上諭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等也極力為慈禧開脫,將宣戰責任歸咎載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這些表現,使列強感到慈禧已經馴服,繼續支持這個馴服政府對他們大為有利。另外,歐洲各國也擔心拋棄慈禧,將導致清朝廷垮台,喪失訛詐中國的機會和可能。這樣,在挑選代理人的問題上,歐洲列強態度漸趨一致,最終決定「保全」慈禧,開始與清廷議和。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 [5]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東交民巷西班牙使館中與德、奧、比、英國、美、法、意、日、俄、荷、西11國公使會晤,十一國公使即:[6] 德意志帝國公使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奧匈帝國公使齊干(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比利時王國公使姚士登(M. Joostens);

大英帝國公使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

美利堅合眾國公使柔克義(M. W. W. Rockhill);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公使鮑渥(M. Paul Beau);

意大利王國公使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大日本帝國公使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

荷蘭王國公使克羅伯(M. F. M. Knobel);

俄羅斯帝國公使格爾思(M. M. de Giens);

西班牙王國公使葛絡干(M. B. J. de Cologan);

條約全稱,是「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法文:protocole final pour le règlement des désordres de 1900 entre l'Autriche-Hongrie, laBelgique, laFrance, l'Allemagne, laGrande-Bretagne, l'Italie, leJapon, lesPays-Bas, laRussie, l'Espagne, lesÉtats-Uniset laChine;英文: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1900),之所以在西方文本中稱之為「協定」而非「條約」,在於慈禧雖以光緒帝為名發布宣戰詔書,卻並未依照一般國際法的慣例,將宣戰照會交予各國在京使領館處,使得宣戰程序不甚完備,進而影響了對該文件的法律界定;[7] 實際上,列強不承認八國聯軍的軍事行動是戰爭,因此有意避免用「和約」二字。 除了這一正式稱呼外,這一條約在西方也被簡稱為「拳亂協定」 (法文:Protocole de paix Boxer;英文:Boxer Protocol)。

條約以法文本為準,十二款條約是早已議定好的,無須再議,各代表依序在12個文本上簽字後,正式生效。因這一年是農曆辛丑年,故該條約亦被稱為「辛丑條約」。[8]

主要影響

影響總述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 學術界一般認為,《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着中國半殖民地地位的最終形成,乃至於認為它標誌着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不過,也有部分學者提出商榷,認為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進程並未結束於《辛丑條約》 半封建社會的形成標誌不宜採用《辛丑條約》乃至於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一概念本身提出商榷。

政治影響

主權喪失

《辛丑條約》的簽訂,使列強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賦之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並進一步強化了對清廷政治和軍事控制; 其中,對義和團肇事者的懲罰,則體現出國家司法主權喪失殆盡。在這種情勢下,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晚清政府,則成為帝國主義勢力統治中國的工具。[9]

尤其是,《辛丑條約》規定了清政府必須承擔鎮壓中國人民反帝鬥爭的義務,有觀點認為,這充分說明清政府通過《辛丑條約》的簽訂完全成為列強的「守土官長」和「洋人的朝廷」。義和團運動後,列強各自均無實力獨吞中國。

由於美國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並得到各帝國主義國家的同意,遂形成了各侵略者在華「利益均沾」的格局。《辛丑條約》簽訂後,各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許多地方劃分了各自的「勢力範圍」,使中國變成了被共管的半殖民地。 這個過程中,列強時有衝突,日俄戰爭就是一例。這場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帝國主義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而清政府則屈辱地宣布中立,並在事後承認了日俄所籤條約的分贓規定。[10]

晚清新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廷統治出現了嚴重的危機。清廷需要緩和矛盾,延續統治。 與此同時,由《辛丑條約》談判而展開的懲罰涉事官員的行動,客觀上也打擊了清政府中最頑固保守的勢力,為「新政」掃清了道路。其他一些條款也對舊制度形成了衝擊,例如暫停科舉就對科舉制的最終廢除產生了影響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清廷宣布「變法」,即清末新政,其內容包括提倡民族工業、廢科舉、設學校、派留學生等、練兵籌餉等等。

反抗運動

清廷在《辛丑條約》前後鎮壓義和團運動,受到義和團的反抗。此後,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和清廷的對外賣國、對內壓榨,使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各地民變此伏彼起,據不完全統計,1902—1911年(光緒二十八年至宣統三年),全國各地民變多達1300餘起。這削弱了清皇朝的統治,使它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困境,為辛亥革命的爆發創造了客觀的社會環境和群眾基礎。具有反帝愛國性質的拒俄運動、收回利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也紛紛展開,一些參與者進而懂得只有推翻清廷才能挽救民族危亡。如拒俄運動失敗後,黃興、陳天華等一部分留日學生就立即組成了革命團體軍國民教育會。他們拋棄了以往「乞憐於滿洲政府」的做法,從此走上了反清革命的道路。 [11]

經濟影響

《辛丑條約》確定的巨額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負擔,只得允許各地增加各種稅捐,把賠款負擔轉嫁到全國人民頭上,並指定各省分攤賠款數目,最多的江蘇四川廣東分別攤賠250萬、220萬、200萬兩,其次江西、浙江各攤140萬兩,湖北、安徽也分攤到120萬、100萬兩,其餘的省分攤30萬至90萬不等,最困難的貴州也攤到20萬兩,總計各省每年共攤賠1880萬兩。

《辛丑條約》簽訂後,在賠款之外,帝國主義各國也加緊了對中國其他形式的掠奪和控制。它們除繼續在中國遍設各種工廠外,還進一步奪取築路和開礦的權利,用直接投資和高利貸兩種方式把持中國鐵路、礦山。到1911年(宣統三年)為止,中國已修成的鐵路總長為9292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強手中。另據統計,至清末,帝國主義國家已經控制了中國煤礦機器開採量的90%以上,而中國的鐵礦生產則全部被帝國主義所控制。在航運業、棉紡業、造船業、煙草業、金融業等方面,帝國主義的投資也迅速增加。帝國主義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滲透和控制,把中國進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淵。

軍事影響

《辛丑條約》規定,外國軍隊可以駐紮北京(包括東交民巷使館區)及從北京至山海關沿線十二個重要地區。 日本的「清國駐屯軍」(後來的中國駐屯軍、日軍華北駐屯軍),就是在條約簽訂前夕以「護路」、「護僑」為名派遣、簽訂後正式宣布編制的一支駐軍;也可以說,它是《辛丑條約》的產物。這支部隊人數屢經變動,華北事變後,日本在列強的默許下,於1936年將駐屯軍編制升格,擴充駐軍人數,並不斷在北平豐臺等地向中國軍政當局進行軍事挑釁,最終導致七七事變的爆發。東京審判涉及這段史事時,還曾圍繞《辛丑條約》展開調查。

文化影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除被迫進一步敞開國門外,還對來華旅遊的外國人加以刻意保護,民國也延續了這一點,由此,中國年均接待的入境旅遊者快速增長。這一現象是殖民意志的體現,但對催生中國近代旅遊業,帶動來華貿易與投資活動,加速「西學東漸」的進程以及推動國際漢學的發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作為《辛丑條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美國退還庚款」及辦學事件,儘管作為屈辱的庚子賠款的衍生物、而在傳統上被視為美國對華「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對中美兩國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中國近代文教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乃至青年留學去向產生的影響,也得到了學界的關注。[12]

後續事件

條約履行

《辛丑條約》的中方義務,涉及遣使道歉、懲處官員、暫停科舉、支付賠款、修改條約、改革外交等各方面。 載灃使德道歉,是清廷第一次遣親王出使外國。載灃在條約簽訂前即根據議和大綱等文件而啟程,並因出使中的表現得到中外輿論的較高評價那桐使日,則見其《東使日記》。[13] 懲處官員,在條約簽訂前就已展開。在以中央官員為主的12名「禍首」中,載瀾、載漪等9人被清廷處斬立決、斬監候至革職不等,剛毅等3人已死,亦被事後革職。在地方官員乃至拳民共計142人的懲處名單中,大部分亦被追究,包括3人(一說4人)被處斬立決、11人被除斬監候、8人流放、33人革職永不敘用等(其中不包括聯軍自行殺害的廷雍和恩海)1921年,被流放新疆多年的載漪回京,還引發列強抗議,使他被北洋政府驅逐回戍地。

暫停科舉的範圍,涉及九個省、數十個府縣。列強在簽約前就北京會試做出讓步,但山西省城太原的鄉試仍屬禁辦之列,以致山西省被迫在壬寅科(1902年)和癸卯科(1903年)的鄉試中借用陝西貢院與陝西省進行合闈考試。 在修改條約的問題上,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後,清政府依照《辛丑條約》約定與多國進行了一系列涉及「商約」的談判, 並與英、美、日、葡四國簽署了《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在外交改制方面:關於使館區,清廷原設在東交民巷中的兵部、工部、鴻臚寺等諸衙門紛紛遷出,民宅也作價拆毀,列強則新建、重建、改建了一批外交建築,並駐兵把守;關於列強駐軍,一說其總數實際達6000人之多(包括使館區2000人);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等等。

賠款支付問題,相對複雜。除《辛丑條約》明文表述的9.8億餘兩白銀外,還有條約同樣規定的、因利息提前計算增加的900多萬兩白銀, [48] 若再加上各地方賠款二千萬兩白銀,則總數額在十億兩以上。

在執行中又出現了「還金還銀之爭」、「金佛朗案」等爭端,以及緩付、退還、停付等一系列情況。截至1938年,中國支付的賠款數額一說為668661220海關兩(即關平兩)(因部分利息之收回,實付664209664兩)另說為652377987關平兩。 其中所謂退款,始自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美國的核定退款,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法、英、日。比、意、荷等亦有退款舉動,退款部分被用於發展中國實業和教育之用,也有的如法國退款有名無實、日本退款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國政府抵制或各方人士反對。 [50] (參見主詞條:庚子賠款)

條約廢除

對德、奧、俄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加入協約國參戰,作為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蘇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棄。 對日、意、西、英、美1940年11月,日本與汪偽政權簽訂條約,「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這實際上是瓦解已遷都重慶的國民政府的抗戰意志的策略。為了提升重慶國民政府的地位,並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戰的威望,蔣介石也將廢除各國對華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外交的主要內容。然而在此後的一段時期內,儘管蔣介石做出了積極的外交努力,但英蘇忙於歐戰、無暇顧及遠東,美國也極力避免過早地與日本發生衝突,所以對蔣的建議反應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太平洋戰爭爆發,轉機也隨之來臨。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國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國宣戰,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這樣,中國與日本、意大利及其軸心國同盟的西班牙所簽署《辛丑條約》的相關條款,至此廢止,而德國從《辛丑條約》中所獲得一切權益也早在一戰後就被中國收回。

不止如此,由於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變化,中國與其他《辛丑條約》簽約國的廢約交涉,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契機。1943年1月11日,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同一天,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駐華大使薛穆也在重慶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國與英、美兩國之間的《辛丑條約》正式廢止。[14]

其他國家

中國與英美交涉的成功,對其他的國家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1943年10月20日,中比條約第二條,1945年5月29日,中荷條約第三條;1946年2月28日,中法條約第三條,均做出同樣規定,廢除《辛丑條約》。《辛丑條約》原簽字國,共十一國。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國外,其餘如德、奧、俄、日、意大利、西班牙六國,因宣戰或改定新約,也已取消。 至於瑞典挪威丹麥葡萄牙、雖非辛丑條約簽字國,因有使館界等關係、於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後以條約或換文放棄。至此,《辛丑條約》強加於中國的約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強通過《辛丑條約》在中國獲得的權益只剩下使館界一些房屋的產權而已。

1947年12月26日,《北平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清理委員會與外籍顧問協議書》的簽字儀式在北平市政府西花廳舉行了,抗戰勝利後北平市政府收回使館界的工作,至此也宣告結束。[15]

外部鏈接

百度學術

視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