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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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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中国的一个学术名词。

为什么汉字是方块字,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考证,但从古人观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窥见一斑。《淮南子·览冥训[1]》说:“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炎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在古人心目中,“天圆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这四方形地的尽头,还有撑着的柱子。

名词解释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迭,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间资金和技术流向,在发达国家间是相互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吸取外资,引进技术。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条文结构和范本

一般包括协定的范围,对用语定义的必要解释,对各项所得分类确定征税的处理原则和范围划分,排除双重征税的方式,实行纳税无差别待遇,双方对有关事项的协商程序,税收情报的交换以及协定的生效和终止等有关事项。现在,国际上有两个范本供各国参照: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文本,简称为OECD范本,是由发达国家税收专家起草的,侧重于居住地征税原则。一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的文本,简称为联合国范本,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专家共同起草的,比较能够兼顾双方国家的税收权益,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一般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适用于哪些人,一是限于哪些税种。

在人的范围方面,通常只限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其他人。所谓居民,是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而不问其国籍。由于不同的国家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不尽相同,有的按居住期划分,有的按居所结合居住期划分,还有的按逗留者有无长期居住的意思,即按住所划分,从而可能出现纳税人既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同时又是另一方居民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在哪一方汇总纳税和已纳税额在哪一方抵免的问题。判断纳税人应归属哪一方的原则和顺序,一般是首先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国为准。如果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即以其经济上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为准。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即以其习惯性住所所在国为准。 若还不能解决,则归属其国籍国。如果是双重国籍或不具有任何一方的国籍,最后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公司、企业等非个人纳税人同时为双方国家居民的,则主要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为准。

在税种方面,一般都限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不涉及以交易或财产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通常在概括规定按征税对象明确税种范围的同时,还具体列举适用于哪些现行的税种,即:

①明确以对所得的征税为协定的范围;

②双方分别列出协定所适用的现行税种;

③明确适用于协定签订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税收。

此外,还有两个需要商定的问题:

①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税。一般认为地方所得税属于对所得的征税,应当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

②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对所得征税以外的其他税种。一般是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允许税收无差别待遇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