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中國的一個學術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徵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各國徵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於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如果納稅人居住地國與其取得所得的來源地國之間沒有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調安排,往往造成徵稅重迭,不僅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也不利於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國際間資金流動、勞務交流和貿易往來的發展,在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已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國家間資金和技術流向,在發達國家間是相互的,發展中國家則主要是吸取外資,引進技術。簽定稅收協定,可能減少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使發達國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稅收分享;但對發展中國家吸取外資、引進技術,發展本國經濟還是有利的。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條文結構和範本

一般包括協定的範圍,對用語定義的必要解釋,對各項所得分類確定徵稅的處理原則和範圍劃分,排除雙重徵稅的方式,實行納稅無差別待遇,雙方對有關事項的協商程序,稅收情報的交換以及協定的生效和終止等有關事項。現在,國際上有兩個範本供各國參照:一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文本,簡稱為OECD範本,是由發達國家稅收專家起草的,側重於居住地徵稅原則。一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的文本,簡稱為聯合國範本,是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專家共同起草的,比較能夠兼顧雙方國家的稅收權益,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效力和適用範圍

一般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適用於哪些人,一是限於哪些稅種。

在人的範圍方面,通常只限於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於其他人。所謂居民,是指按所在國法律,基於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稅收上視同法人的團體,而不問其國籍。由於不同的國家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別不盡相同,有的按居住期劃分,有的按居所結合居住期劃分,還有的按逗留者有無長期居住的意思,即按住所劃分,從而可能出現納稅人既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同時又是另一方居民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在哪一方匯總納稅和已納稅額在哪一方抵免的問題。判斷納稅人應歸屬哪一方的原則和順序,一般是首先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為準。如果在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即以其經濟上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為準。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即以其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為準。 若還不能解決,則歸屬其國籍國。如果是雙重國籍或不具有任何一方的國籍,最後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對於公司、企業等非個人納稅人同時為雙方國家居民的,則主要以其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的所在國為準。

在稅種方面,一般都限於以所得為徵稅對象的稅種,不涉及以交易或財產等為徵稅對象的稅種。通常在概括規定按徵稅對象明確稅種範圍的同時,還具體列舉適用於哪些現行的稅種,即:

①明確以對所得的徵稅為協定的範圍;

②雙方分別列出協定所適用的現行稅種;

③明確適用於協定簽訂以後,增加或代替現行稅種的稅收。

此外,還有兩個需要商定的問題:

①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徵收的所得稅。一般認為地方所得稅屬於對所得的徵稅,應當列入協定的稅種範圍。

②稅收無差別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對所得徵稅以外的其他稅種。一般是作為一項特別規定,允許稅收無差別待遇所適用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其他各種稅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