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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
国籍 中国
知名于 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企业与公司法、法律经济学
知名作品代议制的公司
普通公司法
经济法总论

邓峰[1]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6年至2007年哈佛大学哈佛燕京访问学者。主要研究企业公司法、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民商法总论、社会规范和社会演进理论。主要讲授课程为企业法与公司法相关课程。

人物经历

2001 法学博士, 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998 法学硕士,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995 法学学士,涉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工作经历

2006年至2007年哈佛大学哈佛燕京访问学者 2003年留校执教至今 2003 经济学博士后,产业组织理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主讲课程

主要讲授课程为企业法与公司法相关课程(企业法/公司法、企业公司法学专题、公司治理与企业理论、并购与重组)、经济法总论相关课程(经济法学、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相关课程,以及参与或主持企业理论、合同法实务、法治与公共政策等课程。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公司法、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民商法总论、社会规范和社会演进理论。

主要贡献

邓峰:《代议制的公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 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修订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邓峰:现行立法非常粗疏对证监会形成约束[3]。 2018年北京大学邓峰:资本市场滥用“穿透式”监管,可能形成更严重系统损害[4]

代表论文

邓峰:《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与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修订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代表论文: 邓峰,专车新规的经济法审查,《财经》2016年第47期。 Deng, Feng, Indigenous Evolution of SOE Regulation, in Curtis Milhaupt and Benjamin Leibman, eds., Regulating the Visible Hand? The Institutional Implications of Chinese State Capit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3-27. Deng, Fe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SOEs: Approaching a System of Crown Property,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3, Issue 1, 2015, pp. 1-62. 邓峰,国企改革的理论困局和道路展望,《财经》杂志年刊·2016预测与展望。 邓峰,莫让国企变成国有私产,《财经》2015年12月14日。 邓峰,专业新规的经济法审查,《财经》杂志2015年第29期。 邓峰,国资委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无界》电子杂志 (2015年9月)。 邓峰,淘宝假货事件的制度困惑,《财经》2015年第5期。 邓峰,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解决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评析,《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第178—189页。 邓峰,走出封闭的体系:求知时代的挑战,《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 邓峰,反垄断执法应当回归司法本质,《财经》2014年9月22日。 邓峰,打车软件之争的经济法视角,《财经》2014年3月9日。 邓峰,同源分化和同案异判:Intel忠诚返利案的国际比较,《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3-286页。 邓峰,纵向垄断的中国版裁判,《新世纪》2013年第31期。 邓峰,看不懂的奶粉反垄断调查,《新世纪》2013年第27期。 邓峰,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邓峰,中国法上董事会的角色、职能及其思想渊源:实证法的考察,《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邓峰,同源分化与同案异判:Intel忠诚返利案的国际比较,《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邓峰,转轨文明、选择机制与理想家庭模式,《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第九卷。 邓峰,董事会制度的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164-176页,《证券法苑》2011年第四卷转载。 邓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汇源反垄断审查案为例,《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第179-190页。 邓峰,仲裁制度和仲裁员品德的一点历史随想,《北京仲裁》第73辑。 邓峰,反垄断法的尴尬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4期。 邓峰,从版权上的技术困难说起,《网络法律评论》2010年01期。 邓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法学家》,200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9年第12期转载。 邓峰,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邓峰,清末变法的法律经济学解释:为什么中国选择了大陆法,《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第165—186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年第9期转载。 邓峰,中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困境:规制方式和产业政策的冲突,【韩国】《亚洲法学》2008年12月期,第33-79页。 邓峰,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北京:《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58—65页。 邓峰,业务判断规则的进化和理性,上海:《法学》,2008年第2期,第68—80页。 邓峰,2007, A Legal Analysis of Leadership Accountability: An Approach from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Corporate Law, Social Science in China, Vol. 28, No. 1, 2007, pp. 3—13. 邓峰,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36—148页。 邓峰,国有资产的定性及其转让对价,西安:《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第113—123页。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4期转载。 邓峰,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北京:《经济法学评论》,第五卷,史际春、邓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邓峰,《行政许可法》的成本与局限性,北京:《洪范评论》,第2卷第2辑,吴敬琏、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92页。 邓峰,作为社团的法人—重构公司理论的一个框架,北京:《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第742—764页。

视频

感性派徐小平VS理性派邓峰: 投资那些年的悲伤故事

邓峰,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协调与调整,北京:《清华法治论衡》,第6辑,高鸿钧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17—146页。 邓峰,到底是哪儿不对劲?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北京:《判解研究》,2004年第5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6页。 邓峰,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与社会本位,北京:《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史际春、邓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年第7期转载,第99—112页。 邓峰,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9期转载,第146—153页。 邓峰,公司的出资形式和出资审查,合肥:《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1期,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200页。 史际春、邓峰、刘祥武,公路经营权所折射的体制改革问题,北京《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第82—91页。 史际春、邓峰,公路经营权研究,北京:《经济法学评论》,2001年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64页。 邓峰,经济法学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北京:《经济法学评论》,2001年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史际春、邓峰,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郑州:《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5、6期连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2期转载。第12-19;5-16;13-18页。 史际春、邓峰,论经济责任制对国企改革价值的再发现,北京:《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7期转载,第12—19。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宗旨与原则刍议,武汉:《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第9—13页。 邓峰,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与经济法的协同变迁及经济改革演进,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1998年第5期转载,第48—53页。 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北京:《法学家》,1997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转载,第43—47页。 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北京:《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9—52页。

邓峰:发审委现在变成了发改委那样的部门

邓峰: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关于发行的基本概念的,这一阶段的题目是“上市融资和行业审核问题”,我是唱反调的,但我不是来砸场子的。 我先从小的地方入手,今天的社会现象当中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证监会的新主席要求不断的改革,要放松新股的发行,股民、网民要求应该减少新股的发行,中国现在一次可能就有十几家、二十几家新股上市发行,国外可能很久都不会上市一家公司,这是一个很尖锐的矛盾,但是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在哪个地方呢?一个股民和网民作为消费者凭什么要求生产者不提供东西呢?第二,证监会究竟是干什么的?他是发改委吗?他是商务部吗?他要对这个市场的价格进行负责吗?这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他要对某个行业的发展、某个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限制乃至阻碍的作用吗?发审委的职责究竟在哪个地方呢?本来应该是起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作用,公司上市过程中,对上市的条件进行审核,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对有些不清楚的规则进行解释,实际上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可是现在的发审委变成什么呢?我有很多同学毕业以后做IPO,在各个律所里面,他们定期会告诉你我们遇到了一个什么IPO问题,发审委态度是什么样的,完全变成了规则的寻租,不断的变化,事实上是在说什么呢?发审委现在变成跟发改委一样的部门,是证监会原有的消费者披露的保护机关,同时还是产业政策的引导者,同时还是立法者,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重新来看一下发行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含义,发行是公司融资当中很核心的观点,发行出来,通过招股说明书也好,通过发行当中的信息披露也好,我们可以说在这个时候有一个发行的和约,它界定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同时能够界定在原有股东和潜在的股东之间的权利的边界。股权当中有非常非常多的很小的那些细节,它都应该通过和约的方式进行界定,同样,既然是一个和约,应该体现股票的发行人和股票的购买者之间对于未来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这才是发行和约的特点,发行的概念同时决定了公司很多核心制度,比如投票权,我们认为是议定股权,议定股权的议定是由什么议定的呢?除了法律以外,还要靠公司章程,除了公司章程以外,还需要靠发行和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和一般债有什么区别呢?靠发行这个概念来进行界定,靠发行和约进行界定,在证券化的过程当中还有各种各样权利的定价,比如期权,定价的权利应该由谁界定呢?应该由发行和约进行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事实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当中被股东的出资概念替代了,股东的出资概念变成了什么呢?变成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在我们国家究竟算什么关系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发行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能够保护股东的固有权利,这才是发行的核心概念,发行是一种公共性的合同,和一般合同是不一样的,发行合约的解释权应该掌握在谁手里呢?首先是发行人,董事会当年的合约里究竟怎么界定和表述的,然后是交易所,发行过程当中,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投票时候应该怎么进行界定的,比如在其他国家这才是问题的核心,美国公债发行的评论和解释由美国律师协会非常详细的规则进行界定的。现在的问题在哪里呢?中国发行和约谁来解释呢?没有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然后完全是依赖于发审委自己的内部操作规则,搞IPO的人不断的干,然后不断的琢磨,今天考虑行业政策,明天考虑那个政策,随时在变,如果事前没有考虑到,事后可以打电话、以约谈等等方式进行个别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变成了什么情况呢?事实上发审委在行使着发行和约的解释权和立法权。 反过来,从公司法上来讲,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个方面,法院对这个问题什么态度呢?在公司法上,根本不理解发行这个概念,把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行为用物权概念进行理解的,既不同于理解为一种合同,也不同于理解为一种标准化和约,很多物权式的规则延伸到本来应该用发行进行解释的概念当中。 我们总结一下现行弊端:第一,法院没有办法有效通过法律规则获得对发行和解释权的方式对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现行立法非常粗疏的,对许多股权的边界的细节没有界定清楚,没有界定清楚,导致证监会还要受到粗疏法律规则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对发行和约的解释实际上是行政裁量,而没有一个固定的、稳定的、职业化的规则体系,同时还不能受到司法审查,通过发审委的审查把所有公司对股东的承诺和股东权利的界定变成标准化的故事,都拉成同样的长,都拉成同样的粗疏。当网民也好、股民也好对超出证监会权利的东西提出要求时候,你应该少发一点股,在中国现行逻辑下是非常自然的,本来行使权利就越界了,以前获得了各种各样不应该得到的荣誉,对市场进行的调整,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年当中从5家一下跳到1600多家,现在必须要对坏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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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