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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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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 中國 |
知名於 | 研究領域:經濟法總論、企業與公司法、法律經濟學 |
知名作品 |
《代議制的公司》 《普通公司法》 《經濟法總論》 |
鄧峰[1] 鄧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2006年至2007年哈佛大學哈佛燕京訪問學者。主要研究企業公司法、經濟法總論、法律經濟學、民商法總論、社會規範和社會演進理論。主要講授課程為企業法與公司法相關課程。
人物經歷
2001 法學博士, 經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1998 法學碩士,經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1995 法學學士,涉外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工作經歷
2006年至2007年哈佛大學哈佛燕京訪問學者 2003年留校執教至今 2003 經濟學博士後,產業組織理論,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
主講課程
主要講授課程為企業法與公司法相關課程(企業法/公司法、企業公司法學專題、公司治理與企業理論、併購與重組)、經濟法總論相關課程(經濟法學、經濟法總論)、法律經濟學相關課程,以及參與或主持企業理論、合同法實務、法治與公共政策等課程。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為企業公司法、經濟法總論、法律經濟學、民商法總論、社會規範和社會演進理論。
主要貢獻
鄧峰:《代議制的公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2] 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版。 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修訂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鄧峰:現行立法非常粗疏對證監會形成約束[3]。 2018年北京大學鄧峰:資本市場濫用「穿透式」監管,可能形成更嚴重系統損害[4]。
代表論文
鄧峰:《代議制的公司:中國公司治理中的權力與責任》,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版。 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修訂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代表論文: 鄧峰,專車新規的經濟法審查,《財經》2016年第47期。 Deng, Feng, Indigenous Evolution of SOE Regulation, in Curtis Milhaupt and Benjamin Leibman, eds., Regulating the Visible Hand? The Institutional Implications of Chinese State Capit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3-27. Deng, Fe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SOEs: Approaching a System of Crown Property,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3, Issue 1, 2015, pp. 1-62. 鄧峰,國企改革的理論困局和道路展望,《財經》雜誌年刊·2016預測與展望。 鄧峰,莫讓國企變成國有私產,《財經》2015年12月14日。 鄧峰,專業新規的經濟法審查,《財經》雜誌2015年第29期。 鄧峰,國資委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無界》電子雜誌 (2015年9月)。 鄧峰,淘寶假貨事件的制度困惑,《財經》2015年第5期。 鄧峰,物權式的股東間糾紛解決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評析,《法律科學》2015年第1期,第178—189頁。 鄧峰,走出封閉的體系:求知時代的挑戰,《經濟法學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 鄧峰,反壟斷執法應當回歸司法本質,《財經》2014年9月22日。 鄧峰,打車軟件之爭的經濟法視角,《財經》2014年3月9日。 鄧峰,同源分化和同案異判:Intel忠誠返利案的國際比較,《北大法律評論》第14卷第2輯,201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43-286頁。 鄧峰,縱向壟斷的中國版裁判,《新世紀》2013年第31期。 鄧峰,看不懂的奶粉反壟斷調查,《新世紀》2013年第27期。 鄧峰,中國經濟法學發展評價(2010-2011),《中外法學》2013年第6期。 鄧峰,中國法上董事會的角色、職能及其思想淵源:實證法的考察,《中國法學》2013年第3期。 鄧峰,同源分化與同案異判:Intel忠誠返利案的國際比較,《北大法律評論》2013年第2期。 鄧峰,轉軌文明、選擇機制與理想家庭模式,《法律和社會科學》2012年第九卷。 鄧峰,董事會制度的起源、演進與中國的學習,《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第164-176頁,《證券法苑》2011年第四卷轉載。 鄧峰,傳導、槓桿與中國反壟斷法的定位:以可口可樂匯源反壟斷審查案為例,《中國法學》,2011年第1期,第179-190頁。 鄧峰,仲裁制度和仲裁員品德的一點歷史隨想,《北京仲裁》第73輯。 鄧峰,反壟斷法的尷尬 《新世紀》周刊,2010年第4期。 鄧峰,從版權上的技術困難說起,《網絡法律評論》2010年01期。 鄧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衝突規則—基於法律文本和實踐的反思,《法學家》,2009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2009年第12期轉載。 鄧峰,資本約束制度的進化和機制設計: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較為核心,《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 鄧峰,清末變法的法律經濟學解釋:為什麼中國選擇了大陸法,《中外法學》2009年第2期,第165—186頁。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9年第9期轉載。 鄧峰,中國中小企業的法律困境:規制方式和產業政策的衝突,【韓國】《亞洲法學》2008年12月期,第33-79頁。 鄧峰,中國公司治理的路徑依賴,北京:《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第58—65頁。 鄧峰,業務判斷規則的進化和理性,上海:《法學》,2008年第2期,第68—80頁。 鄧峰,2007, A Legal Analysis of Leadership Accountability: An Approach from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Corporate Law, Social Science in China, Vol. 28, No. 1, 2007, pp. 3—13. 鄧峰,領導責任的法律分析—基於董事注意義務的視角,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3期,第136—148頁。 鄧峰,國有資產的定性及其轉讓對價,西安:《法律科學》,2006年第1期,第113—123頁。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6年第4期轉載。 鄧峰,經濟法學漫談:作為理想尺度的效率,北京:《經濟法學評論》,第五卷,史際春、鄧峰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頁。 鄧峰,《行政許可法》的成本與局限性,北京:《洪範評論》,第2卷第2輯,吳敬璉、江平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4—92頁。 鄧峰,作為社團的法人—重構公司理論的一個框架,北京:《中外法學》,2004年第6期,第742—764頁。
視頻
感性派徐小平VS理性派鄧峰: 投資那些年的悲傷故事
鄧峰,組織、市場與政府的協調與調整,北京:《清華法治論衡》,第6輯,高鴻鈞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17—146頁。 鄧峰,到底是哪兒不對勁?對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的法律經濟學分析,北京:《判解研究》,2004年第5輯,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6頁。 鄧峰,經濟法學漫談:正義、效率與社會本位,北京:《經濟法學評論》,第四卷,史際春、鄧峰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頁。 張維迎、鄧峰,信息、激勵與連帶責任—對中國古代連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經濟學解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3年第7期轉載,第99—112頁。 鄧峰,論經濟法上的責任——公共責任與財務責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第9期轉載,第146—153頁。 鄧峰,公司的出資形式和出資審查,合肥:《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第2卷第1期,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200頁。 史際春、鄧峰、劉祥武,公路經營權所折射的體制改革問題,北京《戰略與管理》2001年第5期,第82—91頁。 史際春、鄧峰,公路經營權研究,北京:《經濟法學評論》,2001年第2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64頁。 鄧峰,經濟法學漫談:社會結構變動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調整,北京:《經濟法學評論》,2001年第2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頁。 史際春、鄧峰,經濟(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採購合同為中心,鄭州:《河南大學學報》,2000年第4、5、6期連載,《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2期轉載。第12-19;5-16;13-18頁。 史際春、鄧峰,論經濟責任制對國企改革價值的再發現,北京:《政法論壇》,1999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9年第7期轉載,第12—19。 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宗旨與原則芻議,武漢:《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9年第2期轉載,第9—13頁。 鄧峰,經濟政策、經濟制度與經濟法的協同變遷及經濟改革演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8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1998年第5期轉載,第48—53頁。 鄧峰,試論民法的商法化及其與經濟法的關係,北京:《法學家》,1997年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1997年第9期轉載,第43—47頁。 史際春、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北京:《法學研究》,1997年第3期,第39—52頁。
鄧峰:發審委現在變成了發改委那樣的部門
鄧峰:我今天要講的題目是關於發行的基本概念的,這一階段的題目是「上市融資和行業審核問題」,我是唱反調的,但我不是來砸場子的。 我先從小的地方入手,今天的社會現象當中出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證監會的新主席要求不斷的改革,要放鬆新股的發行,股民、網民要求應該減少新股的發行,中國現在一次可能就有十幾家、二十幾家新股上市發行,國外可能很久都不會上市一家公司,這是一個很尖銳的矛盾,但是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在哪個地方呢?一個股民和網民作為消費者憑什麼要求生產者不提供東西呢?第二,證監會究竟是幹什麼的?他是發改委嗎?他是商務部嗎?他要對這個市場的價格進行負責嗎?這是沒有道理的,甚至他要對某個行業的發展、某個產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限制乃至阻礙的作用嗎?發審委的職責究竟在哪個地方呢?本來應該是起到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保證作用,公司上市過程中,對上市的條件進行審核,應該符合法律規定,對有些不清楚的規則進行解釋,實際上是這樣的一個問題,可是現在的發審委變成什麼呢?我有很多同學畢業以後做IPO,在各個律所裡面,他們定期會告訴你我們遇到了一個什麼IPO問題,發審委態度是什麼樣的,完全變成了規則的尋租,不斷的變化,事實上是在說什麼呢?發審委現在變成跟發改委一樣的部門,是證監會原有的消費者披露的保護機關,同時還是產業政策的引導者,同時還是立法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我們重新來看一下發行的概念究竟是什麼含義,發行是公司融資當中很核心的觀點,發行出來,通過招股說明書也好,通過發行當中的信息披露也好,我們可以說在這個時候有一個發行的和約,它界定了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權利,同時能夠界定在原有股東和潛在的股東之間的權利的邊界。股權當中有非常非常多的很小的那些細節,它都應該通過和約的方式進行界定,同樣,既然是一個和約,應該體現股票的發行人和股票的購買者之間對於未來權利義務的一種安排,這才是發行和約的特點,發行的概念同時決定了公司很多核心制度,比如投票權,我們認為是議定股權,議定股權的議定是由什麼議定的呢?除了法律以外,還要靠公司章程,除了公司章程以外,還需要靠發行和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債和一般債有什麼區別呢?靠發行這個概念來進行界定,靠發行和約進行界定,在證券化的過程當中還有各種各樣權利的定價,比如期權,定價的權利應該由誰界定呢?應該由發行和約進行界定。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事實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被股東的出資概念替代了,股東的出資概念變成了什麼呢?變成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係,這個關係在我們國家究竟算什麼關係呢?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從理論上來說,發行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能夠保護股東的固有權利,這才是發行的核心概念,發行是一種公共性的合同,和一般合同是不一樣的,發行合約的解釋權應該掌握在誰手裡呢?首先是發行人,董事會當年的合約里究竟怎麼界定和表述的,然後是交易所,發行過程當中,公司股東有什麼權利,投票時候應該怎麼進行界定的,比如在其他國家這才是問題的核心,美國公債發行的評論和解釋由美國律師協會非常詳細的規則進行界定的。現在的問題在哪裡呢?中國發行和約誰來解釋呢?沒有人,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則,然後完全是依賴於發審委自己的內部操作規則,搞IPO的人不斷的干,然後不斷的琢磨,今天考慮行業政策,明天考慮那個政策,隨時在變,如果事前沒有考慮到,事後可以打電話、以約談等等方式進行個別的干預,在這種情況下,發行變成了什麼情況呢?事實上發審委在行使着發行和約的解釋權和立法權。 反過來,從公司法上來講,我們可以看到另外一個方面,法院對這個問題什麼態度呢?在公司法上,根本不理解發行這個概念,把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行為用物權概念進行理解的,既不同於理解為一種合同,也不同於理解為一種標準化和約,很多物權式的規則延伸到本來應該用發行進行解釋的概念當中。 我們總結一下現行弊端:第一,法院沒有辦法有效通過法律規則獲得對發行和解釋權的方式對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現行立法非常粗疏的,對許多股權的邊界的細節沒有界定清楚,沒有界定清楚,導致證監會還要受到粗疏法律規則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對發行和約的解釋實際上是行政裁量,而沒有一個固定的、穩定的、職業化的規則體系,同時還不能受到司法審查,通過發審委的審查把所有公司對股東的承諾和股東權利的界定變成標準化的故事,都拉成同樣的長,都拉成同樣的粗疏。當網民也好、股民也好對超出證監會權利的東西提出要求時候,你應該少發一點股,在中國現行邏輯下是非常自然的,本來行使權利就越界了,以前獲得了各種各樣不應該得到的榮譽,對市場進行的調整,促進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當中從5家一下跳到1600多家,現在必須要對壞的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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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