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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图书馆1910年,鄱阳县图书馆附设于劝学所,民国初年停办。1928年和1932年先后于通俗讲演所、民众教育馆附设图书馆。1935年另设机构,定名县立图书。1949年5月,县政府接收民众教育馆,设图书室于文化馆内。1956年鄱阳县图书馆成立,馆址设建设路。2012年10月1日,位于县行政新区的新馆建成开放。新馆占地3亩,建筑面积2750平方米,设计藏书容量20万册,可容纳读者座位600个。2013年,参加第五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1],获得二级图书馆称号。

基本介绍

1910年,鄱阳县图书馆附设于劝学所,民国初年停办。1928年和1932年先后于通俗讲演所、民众教育馆附设图书馆。1935年另设机构,定名县立图书。1949年5月,县政府接收民众教育馆,设图书室于文化馆内。1956年鄱阳县图书馆成立,馆址设建设路。2012年10月1日,位于县行政新区的新馆建成开放。新馆占地3亩,建筑面积2750平方米,设计藏书容量20万册,可容纳读者座位600个。2012年,鄱阳县图书馆有阅览坐席300个,计算机45台,信息节点610个,宽带接入10Mbps,选用图书馆ILASIII自动化管理系统。2013年,参加第五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获得二级图书馆称号。

馆藏实力

本馆荣誉

2013年,参加第五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获得二级图书馆称号。

实用信息

读者文明公约

1.讲究文明,相互礼让。

2.衣着整洁,举止文雅。

3.保持安静,勿作喧哗。

4.严禁吸烟,杜绝危险。

5.珍惜书刊,爱护设备。

6.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7.维护秩序,遵纪守法。

8.配合管理,共同监督。

办证须知

1.申办对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

2.出示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其它有效证件,13-16周岁持户口薄办理。

3.一人限办一证,读者证不得借他人使用。

◎换证办理

1.持有老证的读者,可凭老证、本人身份证、发票办理退证手续,老证押金予以退还,换办新证。

2.如持有老证的读者不慎遗失发票,可凭老证换取新证,老证押金按原金额抵新证押金,但不予重新开据发票。

3.老证换新证更改押金额度须知:增加押金金额,增加部分按金额补缴,开据发票;减少押金额度,需凭押金发票,否则减少部分不予退还。

4.换证之前须归还已借图书,填写办证申请单及换证情况登记表。

◎新证办理

1.凭本人有效证件,填写办证申请单,缴纳办证工本费15元。

2.缴纳押金50元,可借阅书刊1册,光盘1碟,借期20天,续借1次。

3.缴纳押金100元,可借阅书刊3册,光盘3碟,借期25天,续借1次。

4.缴纳押金150元,可借阅书刊5册,光盘5碟,借期30天,续借1次。

说明:读者须妥善保管押金凭证,以备日后退证所用。

◎退证办理

凭办理读者证时的有效证件、读者证及押金凭证办理退证手续。

◎挂失办理

如发现遗失,凭有效证件[2]速到办证处挂失;补办读者证的工本费15元。

◎办证时间

1.试开放时间:星期二至星期日11:00-17:00。

2.正常开放期间:8:30-17:30(星期五上午本馆内部学习、图书整理、工作筹划除外)。

借阅规则

1.读者进借阅室必须出示本人读者证,经工作人员验证后,换取代书板后方可进入,书、包等物不得携入。

2.读者选书时应自觉、正确使用代书板,损坏代书板照价赔偿5元。

3.读者借到图书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勾划、批注、缺页、污损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破损章,以明确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均由现借书者负责。

4.读者自觉将阅览完毕或未选中的图书放回原处。

5.读者借阅图书,请按顺序依次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出馆。

6.读者严格遵照执行图书馆自动化借阅管理办法,自觉办理借阅手续,图书馆不办理自动化借阅之外的任何借阅手续。

7.读者要爱护馆藏图书,如发现违章,按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8.外借的图书如遇特殊需要,无论到期否,本馆有权随时催还。

9.凡借阅证有违章者,须办理完违章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

10.借阅手续及其它:

⑴馆藏图书须由本人在馆内各借阅室使用借阅证办理借出手续。

⑵对图书、工具书、报纸和期刊等需要部分复印的,可在各阅览室服务柜台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应手续后,到指定地点复印,复印后立即归还。

⑶特藏书刊和线装书原则上不得复印。

11.续借:

⑴续借手续必须在所借图书借阅期未满前办理。

⑵读者应在图书所属借阅室办理续借手续。

12.图书声称归还:

⑴凡读者声称已归还,但图书馆自动化借阅系统仍记载该图书被该读者借阅的图书,被称为“声称归还”图书。

⑵“声称归还”的图书应由读者积极寻找,本馆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查找,如被读者找回,须于当日归还。如已逾期,因读者保管不当等原因,须缴付逾期罚款;如因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逾期罚款。

⑶若“声称归还”的图书于首次报称归还后3个月仍未能寻回,则该图书被视为读者遗失。

⑷“视为遗失图书”的借阅者,须按本馆“遗失、污损书刊办理办法”缴付罚款。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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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