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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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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审计局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于1983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丰都县审计局是丰都县人民政府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县人民政府县长领导下,主管全县审计工作;审计局长是审计局的行政首长。

目录

机构简介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丰委发[2001]21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级部门(机关)“三定”工作的意见》(丰委办发[2001]27号)精神,设置丰都县审计局。丰都县审计局是主管全县审计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给丰都县财政局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1]的县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和移民资金。

3、审计监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

(三)转变的职能

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增大审计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审计计划的自主权。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的调整,丰都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领导全县审计工作,确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县审计工作地方法规、规章。

(三)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县级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下级的政府预算情况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审计局、县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县属国有事业单位[2]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市在丰企业的资产、负责、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按照审计署、市审计局授权对移民资金、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和各项农业专项资金等中、市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按审计署、市审计局授权和县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十六)组织进行全县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七)负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八)组织全县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县审计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九)负责本局机关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