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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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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原名是重庆市美容业协会,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6月的重庆美容协会(曾称重庆美容美发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重庆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并接受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协会是由重庆市美容产业的从事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1])、相关产品产销单位、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重庆直辖后全市美容产业唯一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市级(省级)行业协会,也是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国家行业组织的地方工作机构。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广大业界人士团结协作健康发展的联系桥梁和纽带。

行业公约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合法执业,守法经营,自觉服从政府行政管理。

二、严格做到公正交易,价格合理,诚实信用,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产品保质保量,不随意夸大功效,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顾客及消费者。

三、严格做到经营和服务场所的有关条件符合规定,环境整洁、舒适、卫生和安全,各项服务操作符合专业技术规范及卫生消毒要求,保证为顾客及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严禁不讲文明礼貌、粗暴推诿批评意见,冷漠对待顾客及消费者。

五、严禁不具备专业职业资格者从事有关专业技术服务,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技术和技能水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加强与同行业界人士的团结,不恶意伤害同行,做到以诚相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七、自觉加强自律管理,诚恳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支持协会工作,配合并服从协会调查处理有关事宜,主动维护行业及协会声誉。

八、若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上述公约,本单位(人)除承担对顾客及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并承担对重庆市美容业[2]协会的违约赔偿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和被除名通报的处理。

组织章程

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BEAUTY HAIRDRESSINGASSOCIATION]缩写[CQHB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产品产销单位、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行“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尊重知识、创新技术、规范管理”,加强行业与政府的联系,团结全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服务,推广科学健康的新项目和组织开展知识与技术的交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市美容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27楼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调研,开展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服务经营以及人员培训和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经营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二)开展美容美发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艺水平不断提高,激励涌现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

(三)组织推行行业准入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接受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条件、技术项目等评估、认证、鉴定。

(四)评选和奖励突出的优秀从业人员、服务经营企事业单位、培训咨询机构、产品产销单位。

(五)推广国内外行业的先进技艺和新项目,组织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培养优秀的服务、培训、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国家级行业组织推荐本市的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人才。

(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及出版有关书籍、音像制品。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推广展览会等有关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对会员开展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督导行业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诚实经营、合法从业、优质服务;收集行业信息、会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协调、维护其会员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八)组织会员和行业,开展有助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公益事业及有关活动。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为实现本协会宗旨所赋予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部分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维护行业利益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工作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声誉良好;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合法的服务、经营和培训许可、证件,且依法执业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相应职称)的个人素质良好的专业从业人

员、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登录入本协会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权利,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带头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或有影响本行业声誉和发展的严重不良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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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