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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心理学学会成立于1979年,在重庆直辖前隶属四川省心理学会。1997年,重庆直辖后开始独立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科协,并直属中国心理学会领导。从1997年,先后举行了三次会员大会暨学术交流大会。2008年4月召开了学术交流大会。

学会概况

现任重庆心理学学会负责人有:

理事长:黄希庭教授,同时任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基础心理学[1]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副理事长:

张庆林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心理学院前院长,心理学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张大均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冯华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神经医学中心主任,解放军神经外科学会成员。

李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心理学院院长,认知与人格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秘书长:王卫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大学心理学院工会主席兼教代会主任。

学会下设二十二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

学术工作委员会、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心理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心理学教学工作委员会、教育心理专业委员会、发展心理专业委员会、普通心理与实验心理专业委员会、理论心理学与心理学史专业委员会、工业与管理心理专业委员会、医学心理专业委员会、生理心理专业委员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学校心理专业委员会、体育运动心理专业委员会、社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军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护理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心理卫生与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人格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委员会。

过去的几年,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我会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曾邀请国内外专家先后举办了催眠技术培训、萨提亚家庭治疗培训、辨证行为治疗培训班、行为治疗和危机干预培训班、护理心理学专业培训班等,受到广大会员的好评。

先后被中国心理学会授予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授予“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先进集体、科普工作奖和学术工作先进奖,2008年2月又被重庆市科协评为一星级学会。

自2003年以来,学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入会的个人会员总数已接近1000人,行业涵盖了教育、医学和司法等多个领域,其中中国心理学会的会员数(包括研究生会员)也超过100人。

申请加入学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重庆心理学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心理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SYCH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由重庆市从事心理学研究工作者、教学管理干部及热心心理学专业工作的其他人士所组成的学术性团体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组织,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重庆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2]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制定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氛围中,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开阔视野,不断提高重庆市心理学的研究水平,为提高重庆市的市民心理素质,促进重庆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西南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密结合重庆市实际,对心理学专业的原则、内容、方法、手段和目的等进行研究,探索提高重庆市市民的心理素质,增进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的新经验和新途径,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心理学理论,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我国心理学在应用方面的深入化、大众化,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而服务。

(二)在市内广泛开展心理学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举办各种类型的师资培训班和研讨班,培养一批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心理学研究工作者。

(三)积极组织召开重庆市心理学学术会议;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心理教学和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学习,推动本市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四)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及时介绍、交流国内外有关研究的最终新成果与动态;积极致力于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和世界各国有关学者的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国际性学术活动,学习兄弟省市自治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向外界宣传我市的学术成果。在会员的研究成果达到相当水平、时机成熟时积极筹办本学会的学术刊物。

(五)积极组织会员申报有关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研究课题,做好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并向有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刊物推荐获奖成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学会内部管理,制定学会文件,规范会员行为准则,对违反学会管理规范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整顿;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重庆市心理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重庆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团体会员);

(四)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参加学会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