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是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由长春市[1]牧业管理局更名为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畜禽等动物疫病防治管理有关职责。
(三)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市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根据国家、省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动物防疫、兽医、兽药方面的从业许可管理及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九)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畜牧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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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2018年中国畜牧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图) ,中国报告网,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