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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和内外贸易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长沙市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将长沙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蔬菜管理职能划入长沙市农业局[1],设立相关的内设机构;将长沙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其他职能与长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长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对外经济协作的职能整合,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的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业贸易发展局。

简介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和内外贸易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长沙市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将长沙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蔬菜管理职能划入长沙市农业局,设立相关的内设机构;将长沙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其他职能与长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长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对外经济协作的职能整合,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的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业贸易发展局。

主要职能

长沙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能[1]: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内外贸易、现代服务业、境内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拟订全市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商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成品油、酒类流通、牲畜屠宰、汽车报废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服务业发展,并组织实施;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六)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市场预测、预警,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肉类、蔬菜商品流通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乡市场体系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出口商品的反倾销[2]、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等政策;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各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负责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起草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境外投资等业务;负责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国际组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我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商务顾问和全球招商代理;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

(十四)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依法核准限额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事项;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全市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投诉及有关经营、发展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定点服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负责全市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区域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协同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内友好城市和市外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服务对外承包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服务对外承包平台建设。

(十七)牵头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及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企业。

(十八)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分析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网上招商、网上洽谈和网上交易;负责电子商务物联网产业的统计和综合分析;管理商务信息平台;指导全市商务服务机构(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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