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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奋飞(1592年~1657年),字翀霄,号九万。约于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生,宿迁人。万历四十六年举人,崇祯四年(1631年)进士。

先任推官,后改嘉兴府学教授,其间曾受理一案,有人以千金重礼贿赂他,他坚拒不纳。后来有人就此事问他,他回答说:“一时之利,终身之悔也。”后迁南京国子监助教。靖江某监生应纳粮米450石,交纳后而监生死亡。胥吏趁机中饱私囊,事后反逮治监生家人,以致有一弟六仆受牵累而死。监生的友人激于义愤,主动代坐牢狱。陆奋飞对此事极为愤慨,极力为其申辩,事情得以澄清。后升工部营缮司主事,因母死而去职服丧,适逢皇帝下诏求直言,于是他上 书朝廷,请改五年恤刑为一年一恤,意见得到皇帝赞许和采纳。守丧期满后,任兵部车驾司员外郎,不久请假还乡。此时周延儒再任首辅,陆奋飞上书,陈请缓征、省刑、停工、起废、养士五事。

后任南京户部福建司郎中,兼江西饶州府知府,任上镇压当地农民起义甚力,被晋升九江道参议。后辞官回宿迁,不久明朝覆亡,于是退居县东北白鹿湖以东的东柳洲,以明朝遗老自居,与兄弟子侄饮酒赋诗,且沉湎佛教,优游十余年。

约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陆奋飞去世。著有《云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