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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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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是经陕西省编制委员会于1990年2月2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后经2004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划为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更名为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挂靠及业务管理为陕西省文化厅。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的全国性非盈利民间社团。基金会注册资金400万元人民币,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遵循“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原则,支持开展各种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以及各种公益性活动。

目录

建设宗旨

通过筹资开展国际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贡献。

业务范围

组织来访和出访,展览、演出、演播、出版、影视制作等活动形式,开展交流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助。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为陕西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和文化项目建设募集基金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国际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增强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同国内热心于推动陕西国际文化、科学技术与经济交流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建立联系,筹集资金,相互协作,开展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活动与文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基金和理财产品

第五条 承办国内外有关团队和个人向我会或其他单位提供赞助、投资和委托理财。

第六条 通过组织出访邀请来访和展览、演出、演播、出版、影视制作、参观、考察、咨询、研讨、培训等多种活动形式,开展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学术研究[2]、经济发展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并提供资助。

第七条 奖励在陕西国际文化交流事业中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第三章 基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 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投资、理财;

(二)接收项目赞助、项目合作、投资;

(三)向企业、单位购买股票、购买国债、委托投资理财获得的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使用

(一)基金直接用于开展国际文化以及科技与经济交流活动和相关的建设事项;

(二)尊重捐赠、投资人的意愿,提供有益社会资助;

(三)提供国际文化交流和文化项目建设专项基金;

(四)奖励对陕西国际文化交流事业有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五)为基金会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经费;

(六)为文化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资助。

第十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并建立相关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捐赠者的监督;

(二)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对基金会所以。基金会开立外汇账户,专项管理;

(三)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质,归基金会所有;免征关税。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物资,转让给予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得出售;

(四)基金会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收取的适当服务费专项管理,补充基金会的基金和活动经费;

(五)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分行和陕西省民政厅报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推举协商产生。同时,特邀部分海外理事。理事名额根据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减。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推举。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推选。秘书长由会长题名,理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 凡赞成基金会宗旨,热心国际文化以及科技与经济交流事业,愿意承担基金会任务或提供赞助基金的国内外人士和团队,经正、副会长同意,均可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推选会长、副会长;

(四)听取和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审定基金会年度预、决算;

(五)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基金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和副会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 全体会员会员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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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