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川渝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陕西省川渝商会是经四川、重庆、陕西三地政府批准,在陕西省民政厅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由在陕的四川籍、重庆籍工商人士组成,于 2005年4月6日正式成立。现有会员300多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劳务、餐饮酒店、五金机电、装饰工程、园林绿化[1]、鞋业制造销售等20多个行 业。商会先后筹备成立了陕西川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55万元,西安市灞桥区川渝鑫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商会会员在陕先后投资项 目200多个,投资金额500多亿元;为会员维护权益1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200多万元;资助公益事业4000多万元,为陕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出了积极贡献。商会先后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被陕西省委统战部、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奖” ,荣获“大爱陕西 慈济天下——2010陕西慈善总评榜组委会特别奖” ,“2011十佳重庆商会”奖等。
商会简介
在十余万川商中,生意做的好的不少,把企业做大做强的也不少,主要有:地产业的“高山流水”、“雅荷花园”、“长兴地产”等,餐饮业的“川渝人家”、“小可以”、“海底捞”、“竹园村”、“小苏塘坝鱼“等,副食品批发的“国亨实业”,都是川商在陕创立的名牌。
商会的宗旨是:引导会员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做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充分发挥商会[2]的桥梁纽带作用,替川商说话,给川商办事,维护川商的合法权益。
日常主要工作有:一是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川商的政治素质,坚定商会的正确方向;二是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等培训,培养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人 才;三是加强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四是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会员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平台;五是开展维权活动,维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川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陕投资或创业的川渝籍企业和工商个体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充分发挥商会在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替川商说话,给川商办事,保护川商的合法权益,为川商保驾护航。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中段高山流水·幸福快车5号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驻陕川渝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川渝籍企业
在陕的良好形象。
(二)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川商的政治素质,坚持商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定期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提供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的平台。
(四)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为来陕投资的川商提供咨询、论证、联络的方便。
(七)办好会刊、网站,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八)开展川渝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争取联络川渝籍企业、个人来陕投资,达到陕西和川渝经济的互补和共同发展,承办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九)为党和政府推荐川商中的优秀人才,向川渝媒体报导在陕川商的业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吸纳团体会员和工商个体者入会。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方向,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不违规,不违法,不涉黑,不聚众闹事,并在陕投资或创业的川渝籍企业和工商个体者均可入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入会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三)在本会会员发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在陕正式注册登记的川渝籍企业;
(五)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向商会交纳会费;
(五)支持商会工作,提供川渝人士在陕发展的新动态,为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其权利,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行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秘书处提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围绕商会中心任务,根据本会特点和会员需要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
(二)本会会务活动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类活动;
(三)出版刊物以及政府在各时期对企业领导的政策辅导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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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干货丨园林绿化及园林绿化施工全解 ,搜狐,2022-01-09
- ↑ 商会运营的核心在于会员服务!,搜狐,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