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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束弹药公约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1]”,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2]”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名词解释

在遭受过集束弹药攻击的国家已有数千名平民伤亡,而《集束弹药公约》正是为了应对集束弹药造成的苦难。2008年5月,107个国家缔结了禁止此类武器国际条约。由挪威率先发起,其目标是到2008年底之前缔结一项关于集束弹药的条约。约文现已最终定稿,于2008年12月3日开放签署。作为国际人道法家族中的一个重要新成员,《集束弹药公约》巩固了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基本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须区分平民与战斗员;仅对军事目标展开直接攻击;并始终注意不伤及平民及民用物体。

什么是集束弹药?

集束弹药是指散射或释放每颗重量在20公斤以下的,根据设计可在撞击之时或之后引爆的爆炸性子弹药(小的、非制导的爆炸物或小炸弹)的弹药。根据不同的模式,集束弹药散射或释放的子弹药的数量少则几十,多则可超过600个。

根据公约条款,如果每一弹药所含爆炸性子弹药在十颗以下,同时具备每一爆炸性子弹药的重量在四公斤以上,能够测到和锁定单一目标并装配有电子自毁装置和自行失效装置之特点,则不被视为集束弹药。本公约并不禁止和限制使用这些弹药,不过其使用受到国际人道法一般规定的调整。

为何禁止集束弹药?

近几十年,集束弹药已演进为一个人道问题。它们已在武装冲突中给平民造成了惨重的伤亡,并且在战后还继续上演着这样的悲剧。

在武装冲突期间——使用集束弹药旨在于战斗中造成破坏性影响;它们会大面积散布爆炸性子弹药以摧毁流动或多重军事目标。如在人口密集区针对军事目标使用集束弹药通常会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由于子弹药通常都是非制导的,风力和其他因素都可能使它们远远落在目标区域以外。

在武装冲突结束后——很大一部分已经散射或释放的子弹药未能按意想方式引爆,致使这些致命的爆炸性弹药沾染了大面积区域。这些装置已经造成了数千平民伤亡。它们的存在威胁着农牧业和其他基本的活动。它还阻碍了诸如公路、铁路和电厂等基础设施的重建和发展。儿童因为对子弹药的形状和颜色好奇,总是想捡起它们。而这样做的后果不堪设想——死亡、重伤或肢体残疾。

公约的基本义务

该公约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决不使用、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留或转让集束弹药。一般而言,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从事本公约禁止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也是被禁止的。

除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外,还要求拥有或受集束弹药影响的缔约国在特定领域采取行动:销毁库存、清除遗留集束弹药并援助受害者。

销毁库存时间表——要求各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8年内,销毁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所有库存集束弹药。限期可延长4年,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再延期4年。缔约国可为清理培训和开发销毁技术保留有限数量的集束弹药和爆炸性子弹药。

清理框架——各缔约国还须在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内,清理其领土上的未爆炸子弹药。如果某一缔约国无法完成此工作,它可要求5年的延展期。

关于援助受害者的强有力规定——公约包含了援助受害者的完善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的集束弹药受害者提供医疗、康复、心理援助,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此外,各缔约国还必须评估这些地区的国内需要和发展计划,并调动资源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是首次将有关援助受害者的具体规定纳入一项国际人道法条约中。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那些因集束弹药伤亡的人被界定为“集束弹药受害人”;这一术语也包括遭受社会经济和其他后果影响的家庭和社区。这一宽泛的定义反映了那些关注销毁武器的人群正在达成的共识。

促进实施和确保遵守的措施

公约包含了多种促进公约实施和确保其规定得到遵守的机制。其中一些机制可能会促使国内立法和行政法规的通过。

考虑到透明性,要求各缔约国每年一次就下列事项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例如:销毁的集束弹药的类型和数量;集束弹药沾染区的面积和位置;清理方案的现况;为进行降低风险教育和警告平民而采取的措施;为受害人提供援助的方案现况;以及为防止和制止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而采取的国内措施。关于这些问题的报告也全面评述了公约的实施状况。

另外,应定期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公约的实施效果。对于审查实施进程、讨论最优实践以及解决实施和遵守问题而言,此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契机。

如果对某一缔约国的遵约情况有所担忧,可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澄清请求。如有必要,可将该问题提交缔约国会议,缔约国会议可采用适当程序或特定机制澄清情况并起草决议。如果两个或更多缔约国发生争议,那么,他们应通过谈判或其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例如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尽力解决争端。

最后,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公约,包括采用刑事制裁,防止和制止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或者在受其管辖或控制领域内从事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为此,须通过国内立法并对调整武装冲突的法规加以修正。

与非缔约国的关系

本公约并不禁止与在联合行动期间可能使用集束弹药的非本公约缔约国开展“军事合作与行动”。缔约国可继续与使用该武器的非缔约国在规划、培训、后勤和作战行动方面开展合作。只要缔约国自身不使用集束弹药或直接参与储存、转让或生产集束弹药等其他被禁止的活动,则不必然构成对本公约的违反。缔约国无论如何应劝说非本公约缔约国不使用集束弹药。

公约有哪些实际影响?

如果本公约得到广泛遵守和全面实施,它可通过加强集束弹药沾染区的清理工作而直接造福受影响的社区。这样将能够挽救生命并重新利用农田,开始生产活动。公约还可通过提供更多类型的支持,包括医疗和康复活动使集束弹药受害者获益。更重要的是,公约将通过确保销毁上亿集束弹药使更多的人不再遭受同样的痛苦。

一国如欲签署并批准本条约应怎样做?

从2008年12月3日起公约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直至其生效。公约将自收到第30份批准书后6个月生效。在批准期间,已签署本公约的国家需避免采取任何将有损公约目标和目的的行动。

希望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须通过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批准书或加入书来表达其意愿,之后6个月,公约对该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前30个批准国,公约在生效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公约何时生效

公约已于2008 年12 月3 日开放签署并于2010 年8 月1 日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