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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 |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非法同居 [1]
外文名稱 Unlawful cohabitation
定義 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社會評價 非法同居
司法實踐 解除關係,劃定界限
法律知識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1]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2] 。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本院《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覆如下:
一、關於本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的共同特徵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後,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構成特徵,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立法過程
根據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幾個司法解釋和其他相關規章的規定,實際上中國對事實婚姻的立法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具體講,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記結婚條件,那麼法律承認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也就是說法律認可雙方是合法的夫妻關係而非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間,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2001年4月28日後,法律規定允許達到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後雙方的婚姻關係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條件時。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04年4月1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對任何一方均無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法院將不再解除同居關係,也不再稱這種同居為非法同居。
法律分類
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社會評論
非婚同居現象大量存在,中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非婚同居現象的法律保護的規定甚少,不能很好的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護弱者的利益。
司法實踐
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這僅解除了雙方的身份關係。對於該類案件具體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