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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1][2]婚姻有經過登記的法律婚姻與未經過登記但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之分,故重婚也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之分,兩個法律婚、兩個事實婚、先法律後事實、先事實後法律的情況,都屬於重婚的範疇。
重婚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中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0年1月19日,民政部表示,「假結婚」、「騙婚」、「重婚」等情況一經查實,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如今世界範圍內,除一些伊斯蘭教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遵循單配偶制,將重婚視為社會不提倡或違法的現象。重婚往往伴隨着對婚姻中長期承諾的違背,且作為一夫多妻制而穩定下來的重婚現象常常導致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與權力差異。正確認識家庭與婚育的形式與責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關人權問題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目錄
定義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再行結婚的稱為重婚者,與明知有配偶者結婚的稱為相婚者。重婚是違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重婚的歷史沿革
中國
在社會和家庭中,由於男性在權力和財富上均占據着統治地位,為確保妻子生育出血統純正的後代以繼承大量的財富,中國古代素有「三妻四妾」的傳統。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受到了包括婚姻自由思想和一夫一妻制度在內的西方思想文化的影響,此後禁止重婚或者納妾的觀念便具體體現在了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雖然該條最終沒有得到充分的落實,但其所傳達的觀念仍對大理院判決產生影響。南京國民政府所施行的《民法·親屬》第九八五條雖明確規定禁止重婚,但又通過否認妾的准配偶身份、並認定其為親屬的方式予以變通,仍有變相重婚之嫌。1950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二條首次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自此,我國才真正將妾制予以廢除,建立了實質上的一夫一妻制。目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世界
從歷史上看,多配偶制在《聖經·舊約》中就已出現。除了西歐家庭幾乎沒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現象外,許多國家的貴族、特權和富人階級往往擁有多個配偶。隨着基督教的發展,希臘與羅馬文化對一夫一妻制的提倡,教會逐漸開始反對一夫多妻,崇尚基督教的歐洲便在數世紀內努力廢除多配偶制。甚至在基督教成為其正式宗教之前,羅馬帝國就通過了嚴格的反一夫多妻製法律,後來更將禁令擴大到猶太社區。17世紀初,英國的世俗法中就已經有了重婚罪。
19世紀初期的北美洲,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俗稱摩門教—恢復了已是奄奄一息的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創始人約瑟夫·史密斯受到「教會中的長老應該娶一個以上的妻子」的「天啟」。187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摩門教徒喬治·雷諾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臨若干項指控。1890年,為了拯救摩門教會,它的第四任領導人威爾福德·伍德羅夫正式廢棄了一夫多妻制。1892年,加拿大也宣布重婚不合法,因為重婚與1866年英國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違背:「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自願結合,不包括第三人」。
世界歷史上,一妻多夫的情況幾乎總是出現在惡劣的生存環境中,如土地無法養活日益增長的人口。在喜馬拉雅山區的典型例子中,與放棄做父親相比,男性寧願與其他人分享父親的身份,從而形成有利於投入多產出少的勞動者生存下去的社會結構。
在北美洲和歐洲,單配偶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後,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廢除。如今世界範圍內,除少數伊斯蘭教國家外,大部分國家均實行單配偶制。
重婚的常見類型
法律上的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法律上的重婚,即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的重婚,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表明了我國民法對事實重婚的約束。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方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其中包括三種情形: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型,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僅約束法律上的重婚,而民法還約束了事實上的重婚行為。
重婚的成因
任何與婚姻相關的習慣,包括一夫一妻制,都需要「文化」的支持,個體由於易受文化定勢衝擊,便無法自覺實行。數千年來,我國社會一直允許男性一妻多妾,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就已確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一些民眾根深蒂固的封建夫權思想仍無法根除。廣州市婦女聯合會權益部的問卷調查顯示,有15%的人包二奶是為了生個兒子傳宗接代,有10.4%的人是認為男人就應該妻妾同堂而納妾。
重婚案件通常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渴望立刻離婚進入下一場婚姻,卻由於某種原因難以合法離婚。如因為缺乏婚前感情基礎和感情培養而與伴侶感情不和,又因為子女、住房等因素無法直接選擇離婚,從而尋找婚外異性非法姘居。據上文問卷顯示,有27%的男性包「二奶」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好,希望向外尋求感情寄託。
有些時候,重婚者希望在擁有共同財產的同時從原配偶的生活中消失,然後在兩個配偶都不知道對方存在的情況下再次結婚,從而對一方或雙方進行經濟或情感上的欺詐。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曾有一42歲的無業男子,四年來僅憑一張巧嘴和若干假公章、假證件,在三四年間通過正當合法渠道接連「娶」四妻,並詐騙110多萬元人民幣,便是在多重婚姻關係中謀求錢財的典型案例。
重婚的後果及危害
違背義務
重婚違背了通常在婚姻道德中占主導地位的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侵犯了另一方要求陪伴、鍾愛和幫助的配偶權。重婚現象嚴重損害夫妻感情,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給受害方造成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
不利於夫妻生活與孩子成長
重婚不利於男女兩性生活的健康安全和孩子的成長、社會化。重婚現象直接危害婚生子女的利益,影響婚生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廣州市婦女聯合會權益部2000年的問卷調查顯示,因丈夫外遇,有29.4%的人認為使他們的子女學習成績下降,造成心理畸形;有26.5%的認為造成妻子和子女生活困難,有39%的家庭最後導致解體。
違反公共秩序
重婚違反了公共秩序,破壞了公民之間合法的婚姻關係,更是對一夫一妻制的直接挑戰。兩性關係的穩定是婚姻家庭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一夫一妻制度順應了這一要求,它對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發揮了極其重要的基礎作用。重婚行為挑戰一夫一妻制的同時,也挑戰了現今婚姻制度存在的價值,阻礙了社會文明的進步,重婚現象的泛濫極有可能給社會帶來隱患乃至災難性的後果。
不利於社會穩定
重婚不利於社會穩定,容易引發家庭暴力乃至遺棄、故意傷害、殺人等刑事案件,因包「二奶」、養情婦等引發的情殺犯罪案件同樣日漸增長。據有關部門的犯罪率調查顯示,2003年到2008年5年內的情殺案件在刑事犯罪當中所占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因兩性不正當關係而造成的情殺、他殺案件在故意殺人案中所占比例最高,平均達到40%以上。對於有錢有權者中泛濫的包「二奶」現象,重婚行為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大批官員,加重了貪污腐敗的行為。
重婚的現狀
國內現狀
在中國,2014到2019年五年時間內的已公開案件中,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行為被判有罪,其中男性占54%,女性占46%。在這些案件中,單方知情和雙方知情的情況各占一半。雖然自1994年起,事實婚姻就不再得到《婚姻法》承認,但在實際案件中,只要雙方自願以夫妻名義生活,就已構成重婚罪。登記領證、以夫妻名義同居和舉辦喜宴是三種常被認定為犯重婚罪的行為。
此外,「留守配偶」被侵害婚姻關係現象尤其值得關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於2014年發布的近五年重婚犯罪案件調研報告顯示,超過八成重婚涉案人員為外來務工者。根據統計,涉案人員超過85%為外來務工者。在被認定構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中,6宗案件的涉案雙方均來自異鄉,在東莞一起務工的過程中認識、產生感情,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為最後一個知情的受害人。這成為了當前國內一種典型的重婚模式。
重婚是基於一夫一妻制度下的一種概念,然而,如今中國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仍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等多偶家庭,這些現象本質上是一種文化殘餘。一夫多妻在若干少數民族都仍存在,由於傳統觀念、家庭勢力、財產積累等原因延續至今,如1999年對西藏貢覺縣三岩區的調查中,一夫多妻家庭占到了總戶數的13.6%。一妻多夫如今僅在藏族、納西族的少數家庭存在,是曾經農牧民在資源嚴重稀缺的特殊自然環境下,為有效地繁衍、養育後代而創造的一種家庭制度。
國際現狀
如今,全球絕大多數地方實行單配偶制。此外,在包括中東和亞洲的大片地區,重婚行為合法但並不廣泛,而在一些被稱為一夫多妻制的國家(許多是在西部和中部非洲),重婚是合法且普遍的。聯合國於2009年的報告顯示,重婚在全世界33個國家是合法或被普遍接受的,這些國家中25個在非洲、7個在亞洲。此外,重婚被41個國家的一部分人或某些群體的法律所接受,這些國家中18個在非洲、21個在亞洲。
2019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球只有約2%的人口正處於重婚狀態,而這個數字在絕大多數國家只有不到0.5%。世界範圍內的重婚大多以一夫多妻的形式呈現,而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採取一夫多妻制與宗教有着重要的關係,如伊斯蘭教國家在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中占大多數。
相關研究
民法上對前婚的界定
我國關於重婚中前婚的界定存在三種觀點。其一,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葦在2001年的著作《結婚與無效糾紛的處置》中提出,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可成為重婚中的前婚,否則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其二,武漢大學教授余延滿在2007年的著作《親屬法原論》中提出,合法性不是判斷重婚前婚的標準,如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都有可能作為重婚中的前婚。其三,台灣學者陳棋炎在2006年的著作《民法親屬新論》中提出,應以婚姻的效力為判斷標準,除合法夫妻外也認可法院尚未判決無效的違法婚姻中的夫妻。
包含事實婚姻的重婚認定
事實婚姻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概念,在重婚罪中的認定也十分模糊。大部分學者認同前婚為法律婚的情況構成重婚罪,而對於前婚是事實婚的情況則有較大爭議。針對重婚罪中「有配偶」的規定,有的學者認為此種情況不構成重婚罪,因為有事實前婚的行為人在法律上沒有「配偶」;有的學者則認為構成重婚罪,因為事實婚姻也是一種婚姻關係,「配偶」應包括事實上的配偶;還有的學者認為前一事實婚必須具備法律效力,行為人在法律上才有「配偶」的主體身份。
重婚的追訴期限
從何時起算重婚罪的追訴期限一直爭議較大,關係到對於重婚罪是狀態犯、即成犯、或繼續犯的認定問題。西南政法大學講師王登輝提出,對重婚罪的解釋需要體現國家維護一夫一妻制的一面和敦促行為人儘快結束重婚狀態的立場,判定應當注意形式與實質並重,考慮到重婚狀態持續而追訴時效期限已過的後果的社會危害性,故應將重婚罪認定繼續犯,將複數婚姻減為單一婚姻或者無配偶認定為重婚行為終了之日,亦即追訴期限起算之日。
重婚是否屬於非道德行為
一夫一妻制文化中普遍認為重婚屬於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而印度學者桑吉斯(S. Sanjith)、普拉巴瓦西(N. Prabhavathi)和巴拉克漢德蘭(S. Balachandran)試圖區分非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並認為重婚僅僅是非法行為,而不會引起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三位學者的研究基於印度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一次判決,一個註冊會計師因重婚罪而被捕,最終也失去了他的職業。該案涉及了重婚罪是否涉及道德敗壞的問題,而當時馬德拉斯高等法院議員對此案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們試圖就此方面提出質疑。
重婚的婚姻幸福感
一些伊斯蘭教國家是如今世界上少數實行一夫多妻制的國家。這些國家中,生活在一夫多妻家庭里的婦女的婚姻幸福感格外需要關注。以色列馬克斯·斯特恩·葉茲雷爾學院的米里特·西奈(Mirit Sinai)和奧拉·佩萊格(Ora Peleg)在以色列的研究發現,一夫多妻家庭中妻子的婚姻滿意度與和他人關係的融洽程度呈正相關,與感情破裂、子女數量呈負相關。許多妻子對丈夫與另一個女人結婚有嚴重的情緒和生理反應;對於大多數人,特別是那些早早結婚的婦女,一夫多妻降低了她們的婚姻滿意度。以色列內蓋夫本古里安大學的阿里·阿爾·克雷納維(Alean Al-Krenawi)和以色列荷茲利亞跨學科研究中心的亞尼夫·卡納特·梅蒙(Yaniv Kanat-Maymon)在敘利亞的研究發現,與一夫一妻制婚姻中的婦女相比,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大妻子表現出更嚴重的自卑、生活滿意度較低等心理健康症狀,其中軀體化、抑鬱、敵意和精神分裂症的加劇尤其值得關注。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重婚是最常見的非法婚姻之一。保障婚姻中的權益與未成年人和婦女的權益需要相關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共同努力。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從婚姻關係的相關問題和合法性的角度進行了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婚姻關係中對相關未成年人及婦女的保護的角度進行了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原《婚姻法》釋義: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屬於重婚。而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姘居關係,不能認為是重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婚姻法》釋義: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准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30。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中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權利之一。在認識婚姻的教育中,相關教育文件往往會從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進行指導。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從社會適應與人格培養等角度強調了安全與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認識婚姻形式、堅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生
了解社會生活中有規則,法律是社會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法律規定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各種特定條件下能夠做什麼、必須做什麼或禁止做什麼。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體會法律代表公平正義,維護秩序,保障自由,保護人身、財產等權利不受侵犯。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的權利不可隨意剝奪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憲法意識。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了解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知道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受監護權、休息權、隱私權、財產權、繼承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增強權利意識。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護方法,知道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尋求法律保護,了解尋求法律保護的渠道。
初中學生
進一步學習憲法的基本知識,增強憲法意識。
知道法治精神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
理解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現實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懂得不承擔法定義務或觸犯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普通高中學生
了解法律反映了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理解法律規範存在的價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懂得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方略。
知道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了解法律具有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正、規範法律主體行為、調整利益關係的功能,促進個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理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了解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4~6年級
模塊六: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時及時向教師、家長、警察求助的意識。
高中年級
模塊五: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樹立正確的安全道德觀念,在關注自身安全的同時,去關注他人的安全,並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34] 。
《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
水平五
培養積極的自我價值感
在不斷進步的過程中培養自尊和自信。
具有預防心理障礙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了解心理障礙(如抑鬱、焦慮、恐慌等)的產生原因。
了解體育活動對預防和消除心理障礙的作用。
自覺通過體育活動預防或消除心理障礙。
了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徵。
認識自己的性心理變化。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締結婚約的平等權利角度對重婚和婚姻自由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從人權角度強調了締結婚姻應經雙方知情同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與《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強調婚姻應由締結雙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從消除對婦女歧視角度強調禁止販賣婦女,並強調婦女也應有締結婚約的權利。具體內容如下: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盟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婚姻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建議》
原則一
(甲)婚姻非經當事人雙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締結,此項同意應由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經適當之通告後,在主管婚姻之當局及證人前,親自表示之。
(乙)結婚而不親自到場,應於主管當局認為各當事人已向主管當局依法定方式,並由證人在場,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銷者,方得為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婚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f)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g)童年訂婚和童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登記機構登記。
《消女歧委員會的一般性建議第21號》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還應要求所有婚姻必須登記,不論其是根據民法或是根據習俗或宗教法締結的。這樣,國家就能夠確保遵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定,並規定配偶雙方平等、婚姻最低年齡、禁止重婚或一夫多妻並保護兒童的權利。
全面性教育中的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重婚違背了正常婚姻關係中的長期承諾,不利於當事人的生殖健康和孩子的成長、社會化,且常常伴隨着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與權力差異(由於社會性別、年齡、經濟、社交或健康狀況等原因)。要消除重婚這一違法行為,需要從小培養孩子正確的婚姻和家庭觀念。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此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1個主題「家庭」、第2個主題「友誼、愛及戀愛關係」和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和15~18歲及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1:關係
主題4: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辦婚姻)(知識);
► 回憶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者死亡而結束(知識);
► 認同儘管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態度)。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要點:人際關係中的不平等會給人際關係帶來消極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探索人際關係中的不平等(例如社會性別、年齡、經濟地位或權力的差異)將如何影響人際關係(知識);
► 分析人與人之間角色的平等如何促進健康的人際關係(知識);
► 認識到人際關係中的平等是健康人際關係的一部分(態度);
► 在人際關係中扮演平等的角色(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婚姻和長期承諾伴隨着許多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總結婚姻和長期承諾需要承擔的關鍵責任(知識);
► 回憶成功的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關鍵特徵(知識);
► 認同愛、寬容、平等和尊重對於實現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重要性(態度)。
要點:愛、協作、社會性別平等、相互關心和尊重對於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關係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識別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點(知識);
► 理解為什麼這些特點有助於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態度);
► 評估自身對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有什麼貢獻(技能)。
學習目標(15~18歲)
要點:人與人之間存在健康與不健康的性關係
學習者將能夠:
► 比較健康與不健康的性關系所具有的特徵(知識);
► 認識到人與人之間存在健康與不健康的性關係(態度);
► 展示避免不健康的性關係可採用的方法(技能);
► 辨別可信賴的成年人,並展現當處於不健康的性關係中時如何向其求助(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不同的家庭結構與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愛我家》一冊中涉及婚姻與家庭相關的教育內容。
《我愛我家》一冊主要幫助幼兒了解家庭有不同的類型,理解不同的家庭類型都可以很快樂,尊重不同家庭類型的家庭成員。同時幼兒也將能夠理解家庭成員關係,說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並與家人相互關心、共同協作。
小學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不單純局限於家庭類型和家庭成員的關係,而是需要逐漸開始理解長期承諾、婚姻和養育子女的意義與責任,同時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為孩子的權利。以劉文利主編的《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全12冊)為例,幾乎在每個年級的「家庭與朋友」單元中都有相關的內容。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六年級「認識婚姻」主題中,通過「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堅持男女平等」「禁止違法婚姻」四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婚姻是通過合法手續確定的夫妻關係;婚姻中的長期承諾可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夫妻關係;能夠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能夠懂得隨着社會文明進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擔同樣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能夠學會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近親婚姻、早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在這部分內容中,五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婚姻、子女養育這一主題的教育下,我們不僅把兒童當作「子女」,更是把他們當作可能的「未來的婚姻家庭的成員」或「未來的父母」——畢竟大多數兒童在未來會走進婚姻、養育子女,或是至少考慮婚姻、考慮子女養育的問題。教育有着引領的作用,在小學階段我們沒有具體給兒童講怎麼當好父母、怎麼養育孩子,但是讓他們有這樣的知識儲備,有這樣的視角,即婚姻是一種承諾,養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這無疑能夠讓他們從平等、人權的角度感受、思考這些問題,為未來當好父母,養育孩子做準備。價值觀不是一天培養起來的,法律、文化、道德滲透下的與婚姻相關的性教育內容是兒童應在小學階段接觸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婚姻」這一話題,着重在「結婚與離婚」、「認識婚姻」與「養育子女」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初中生應該了解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礎上,初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全面性教育中與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
常見疑問1:如何跟孩子談婚姻中的權利意識?
婚姻在賦予雙方責任的同時,也賦予了雙方權利。婚姻雙方都要積極主動地去爭取自身的權利。比如:婚姻的選擇、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婚姻的責任分配都是由兩個人共同參與實現的。在婚姻家庭中做出的選擇絕不是某一個人的意志,而是雙方在行使各自的權利。權利在婚姻中有時候會產生衝突,這時候也需要兩個人以合理、正當的方式解決,切勿誇大自己的權利,或貶低自己的權利,給孩子帶來婚姻中權利不平等的概念。
作為父母,雙方都尊重對方的權利,也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有利於孩子習得不卑不亢地與人相處的方式,樂觀獨立地成長。「爸爸媽媽都承擔了婚姻的責任,所以都有權利參與家庭事務的決定。」讓孩子知道,責任與權利伴隨,兩者不可分割。
常見疑問2:如何跟孩子談婚姻中的法律意識?
婚姻的形式、內容不僅僅是個人決定的,更有法律上的規定,因而有其社會意義。父母還應該告訴孩子一些有關婚姻的法律知識,如結婚與離婚需登記,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近親結婚、重婚、早婚在中國均是違法行為。當然,人們還可以利用法律維權,法律條例是國家層面的規範,也是對平等、權利等意識強化的倡導。告訴孩子法律知識,是讓他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更是讓他們學會為自己維權找到有力武器。
典型案例
男子娶三位妻子生三個娃,三個家安置在一公里內
在蘇州崑山,一男子於2015年到2017年內同時和三位女士結婚生子,還將這3個家庭安置在1公里範圍內。2018年上半年,第一任妻子發現真相後與其離婚,第二任妻子則報了警。事發後,男子聲稱他不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不然也不會接二連三去民政局領證,一次和朋友喝酒時聊了才知道,說我是違法的。」崑山警方調查發現,張某是利用各省之間民政系統結婚登記信息不聯網這一漏洞,同時騙過了三位女士。隨後檢察機關對其提出公訴,以重婚罪對其定罪處罰。廣州市司法局提示民眾,「重婚罪不是親告罪,只要公安機關發現有人重婚,如果有人報案(不限於當事人本人),公安機關可以立即立案偵查」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也需要給孩子普及一些有關婚姻的法律知識,並有意識地學習維權的概念與途徑。
美國猶他州一夫多妻除罪化
2020年3月,美國猶他州州長加里·赫伯特簽署生效了將重婚去罪化的法律,即當結婚雙方的其中至少一方已經合法結婚時,該婚姻仍生效。儘管過去的幾十年重婚罪在猶他州是三級重罪,但猶他州的一些宗教團體一直實施着一夫多妻制,州檢察長辦公室也拒絕起訴,除非它與其他罪行同時發生,而新法律則使這樣的行為合法化。當地反對一夫多妻制的非營利組織在2月份通過該法案時,譴責到:「猶他州和美國其他地區實行的宗教性的一夫多妻制正在嚴重侵犯人權。大多數生活在這些虔誠信仰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人會被當作財產、被迫無償工作、被買賣、被脅迫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並生下眾多他們無法照顧的孩子」。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孩子們需要學會辨別健康與不健康的關係,找到可信賴的成年人,並在處於不健康的關係中時向其求助。
參考文獻
- ↑ 非法同居多長時間算是重婚罪優律師
- ↑ 中國婚姻法重婚的定義是什麼律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