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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目录

概念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2] 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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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搜狐,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