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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行汉语词语,拼音bān xíng,指公布施行。[1]
出处
唐·赵元一《奉天录》卷一:“王命颁行,分路齐进。”
《宋史.卷八十二.律历志十五》:因更造历,六年,历成,诏试礼部尚书冯梦得序之;七年,颁行,即成天历也。
《大宋宣和遗事.元集》:“又诏书颁行天下,将元祐贤臣,籍做奸党,立石刊刻姓名。
明·郎瑛《七修类稿·诗文三·戒石铭》:“至宋太宗删繁择取‘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一十六字颁行天下。”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三:“奉旨镌石,留太学,以墨刻颁行天下。”
清·平步青《霞外攟屑·掌故·端肃案》:拟旨时,又阳奉阴违,擅自改写,作为朕旨颁行,是诚何心。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七章第六节:“新书订定后,由朝廷颁行全国。”
解释
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