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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行漢語詞語,拼音bān xíng,指公布施行。[1]
出處
唐·趙元一《奉天錄》卷一:「王命頒行,分路齊進。」
《宋史.卷八十二.律曆志十五》:因更造歷,六年,歷成,詔試禮部尚書馮夢得序之;七年,頒行,即成天曆也。
《大宋宣和遺事.元集》:「又詔書頒行天下,將元祐賢臣,籍做奸黨,立石刊刻姓名。
明·郎瑛《七修類稿·詩文三·戒石銘》:「至宋太宗刪繁擇取『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一十六字頒行天下。」
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三:「奉旨鐫石,留太學,以墨刻頒行天下。」
清·平步青《霞外攟屑·掌故·端肅案》:擬旨時,又陽奉陰違,擅自改寫,作為朕旨頒行,是誠何心。
范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七章第六節:「新書訂定後,由朝廷頒行全國。」
解釋
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