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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基本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英文: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80多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内部组成机构与职能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审议后通过。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1]

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业已得到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四十多年中,CAC关注所有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有关的工作。

FAOWHO一向支持与食品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与讨论,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促进国际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的食品对健康的重要性。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其政府采取立法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风险。

CAC通过制定法典标准和对所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大大地促使食品问题作为一项实质内容列入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带来的政治影响。

(三)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的食品是安全优质的。CAC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FAO和WHO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FAO/WHO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FAO世界食品高峰会议和WHO世界卫生大会。

20多年来,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已推动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

中国加入CAC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并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联合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部,负责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联络点设在农业部,负责与CAC相关的联络工作。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10家成员单位组成。

中国加入CAC经历的阶段

自中国加入CAC后,参与会议及其他相关的活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加入CAC初期(1984-88),主要以了解CAC组织情况,参加会议并研究CAC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交我国关于法典草案的审议意见; 第二个阶段为一般性的参与(1989-1998),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和GMO等各类研讨会,并通过国内协调小组开展与CAC联系、协调工作。

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第三个阶段为积极参与(1999年至今)。

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于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届CAC大会上我国申请作为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国获得批准,成为这两个委员会新任主席国。

我国设立的部门

根据程序手册的规定,我国设立了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食品添加剂委员会秘书处,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食品添加剂委员会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

1945年至今食品法典大事记

1945年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成立

1948年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成立

1950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指出:“不同国家的食品法规通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有关保存、术语命名和可接受的食品标准立法,各国之间通常存在很大差异。制定新法规时往往不以科学为基础,而且很少考虑营养原则。”(粮农组织/世卫组织,1950年)。委员会指出,食品法规自相矛盾的特性可能成为贸易障碍,并进而可能影响具有营养价值食品的流通,特建议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研究。

1951年 关于特殊奶酪种类命名和成分要求的国际公约在意大利Stresa市签署。

1955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粮农组织/世卫组织,1955年)指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断增加且有时控制不严,已引发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委员会还指出,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所涉及问题的手段各国有所不同,并表示这一事实:“本身必须得到关注,因为存在广泛差异的监管措施很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1955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第一届联合会议。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开始工作。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阐明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原则,该案文到今天依然成为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研究框架。

1958年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内瓦议定书》,其中提出了有关食品商品标准的统一规划。欧洲经济委员会相关工作组针对输入欧洲进行贸易的新鲜果蔬及其他食品商品提出质量标准,以避免就此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处理问题引发纠纷。这一规划到目前为止依然构成全球大多数食品商品标准的基础,包括食典标准。粮农组织、食典和欧洲经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经历了若干不同阶段(如:粮农组织/欧洲经委会有关果汁的工作以及随后召开的食典/欧洲经委会果汁和速冻果蔬会议后来均由食典接管)。这两家机构在新鲜果蔬标准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 奶和奶制品标准及标签要求方面的工作最初由国际乳品业联合会负责,后来由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奶和奶制品原则规范政府专家联合会接管。该委员会为标准的制定设立了正式程序,涉及在委员会会议期间与各国政府开展协商,这套程序到今天仍为食品法典委员会所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在区域层面开展各国食品标准的协调工作。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的Carlos Grau开始推行“拉丁美洲食品准则”工作。- 以《奥匈食品法典》为基础的全欧洲食品法典这一观念在1954年至1958年期间得到奥地利人Hans Frenzel的积极推行。国际农业工业委员会和国际分析化学常设局于1958年6月联合创建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标志着Frenzel的工作达到顶峰。但理事会工作进展缓慢。1960年8月,该理事会向世卫组织提出联合建议,世卫组织将此事项交由粮农组织处理,讨论如何达成工作交接协议大纲。

1960年 第一届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指出:“人们认识到,有关最低食品标准及相关问题(包括标签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国际协议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障质量、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快速整合的欧洲市场。”会议还指出,许多组织所开展的食品标准计划越来越多,如何开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

1961年 2月 - 粮农组织总干事B.R.森世卫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积极开展讨论,提出若干建议,设立国际食品标准计划。6月 - 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主席告知总干事,该理事会正式接受设立食品标准计划的方案。该事项上报1961年6月中旬召开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11月 -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决议,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1962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联合会议在日内瓦召开,设立了两家机构的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员会应成为负责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机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以及开展食品标准工作的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所有工作将逐步纳入该计划。该届会议为食典委第一届会议做出筹备。此处查阅报告。

1963年 5月 - 世界卫生大会第十六届会议批准设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牵头机构。7月 - 食典委

1963年10月在罗马召开了第一届会议。来自30个国家和16家国际组织的约12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1991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问题会议提出建议:消费者参与食典作为标准制定的横向处理方式;食典委及相关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保护人类健康相关的标准、操作规范或准则,应明确说明开展风险评估所使用的方法。 此处查阅报告。

1995年 食典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成为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参考基准。发挥类似作用的其他组织仅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针对动物卫生问题;《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针对植物卫生问题。

2002年 2002年12月,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完成了一项针对食品法典及其他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食品标准工作的评价,包括能力建设和专家科学建议。评价工作发现,各成员高度重视法典食品标准,认为是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食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贸易相关问题及世贸组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评价认为,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和食典的能力建设活动继续在国际层面做出重大贡献,同时也对各个国家做出实质性贡献,使其公民得到保护,同时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食品市场中受益为了继续得到所有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的大力支持,食典委第25届(特别)会议(2003年2月13-15日,日内瓦)在对评价工作的回复意见中商定,食典委及其上级组织应开展下列工作:更加有效地制定食典标准,同时在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保持透明、内容丰富和程序的一致性;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使发展中成员国和经济转型成员国更多地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使食典标准在符合成员国需要和及时性方面对成员国产生更大作用;加强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便更加高效、有效地向食典委和成员国提供专家科学咨询并加强风险通报工作更有效的能力建设工作促进国家食品监管体系发展。

2011年 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第34届会议的有来自145个成员国和一个成员组织的625名代表,以及34家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