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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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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平為宗旨的一個制定國際食品標準的政府間組織。自1961年第11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第16屆世界衛生大會分別通過了創建CAC的決議以來,已有173個成員國和1個成員國組織(歐盟)加入該組織,覆蓋全球99%的人口。CAC下設秘書處、執行委員會、6個地區協調委員會,21個專業委員會(包括10個綜合主題委員會、11個商品委員會)和1個政府間特別工作組。
目錄
基本簡介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英文: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簡稱CAC)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平為宗旨的一個制定國際食品標準的政府間組織。自1961年第11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第16屆世界衛生大會分別通過了創建CAC的決議以來,已有180多個成員國和1個成員國組織(歐盟)加入該組織,覆蓋全球99%的人口。
內部組成機構與職能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執行委員會、6個地區協調委員會,21個專業委員會和1個政府間特別工作組。所有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都主要在其各下屬委員會中討論和制定,然後經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大會審議後通過。
食品法典以統一的形式提出並匯集了國際已採用的全部食品標準,包括所有向消費者銷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標準。有關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污染物、標籤及說明、採樣與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條款及準則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還包括了食品加工的衛生規範(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薦性措施等指導性條款。
食品法典以統一的形式提出並匯集了國際已採用的全部食品標準,包括所有向消費者銷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標準。有關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污染物、標籤及說明、採樣與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條款及準則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還包括了食品加工的衛生規範(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薦性措施等指導性條款。[1]
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成為唯一的國際參考標準
自從1961年開始制定國際食品法典以來,負責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質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業已得到世界的重視。在過去的四十多年中,CAC關注所有與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維護公平食品貿易有關的工作。
FAO和WHO一向支持與食品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研究與討論,正因為如此,國際社會對食品安全和相關事宜的認知已提升到了一個史無前例的高度。在相關食品標準制定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為唯一的、最重要的國際參考標準。
(二)促進國際對食品安全的認同
在全球範圍內,廣大消費者和大多數政府對食品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認識在不斷提高,同時也充分認識到選擇好的食品對健康的重要性。消費者通常會要求其政府採取立法的措施確保只有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食品才能銷售,並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風險。
CAC通過制定法典標準和對所有有關問題進行探討,大大地促使食品問題作為一項實質內容列入各國政府的議事日程。事實上,各國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滿足消費者對食品的要求而帶來的政治影響。
(三)增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準則已得到了社會的廣泛支持,那就是人們有權力要求他們所吃的食品是安全優質的。CAC主辦一些國際會議和專業會議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這些會議本身也影響着委員會的工作,這些會議包括:聯合國大會、FAO和WHO關於食品標準、食品中化學物質殘留和食品貿易會議(同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合辦)、FAO/WHO關於營養的國際大會、FAO世界食品高峰會議和WHO世界衛生大會。
20多年來,凡參加過這些國際性會議的各國代表已推動或承諾他們的國家採取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和質量。
中國CAC工作開展的現狀
中國加入CAC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CAC成員國,並由農業部和衛生部聯合成立中國食品法典協調小組,秘書處設在衛生部,負責中國食品法典國內協調;聯絡點設在農業部,負責與CAC相關的聯絡工作。
1999年6月新的CAC協調小組由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10家成員單位組成。
中國加入CAC經歷的階段
自中國加入CAC後,參與會議及其他相關的活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加入CAC初期(1984-88),主要以了解CAC組織情況,參加會議並研究CAC提出的有關問題,提交我國關於法典草案的審議意見; 第二個階段為一般性的參與(1989-1998),了解並參與標準的制定,召開了HACCP、危險性等級分析和GMO等各類研討會,並通過國內協調小組開展與CAC聯繫、協調工作。
籌辦了第9屆CCASIA(1994)和第32屆CCFAC(2000),多次組團代表中國政府參加了CAC大會和各類法典會議30多次,加強了與FAO、WHO以及其他成員國的聯繫; 第三個階段為積極參與(1999年至今)。
最近幾年,中國參與CAC工作的廣度和深度都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並於2006年7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第29屆CAC大會上我國申請作為農藥殘留委員會和食品添加劑委員會主席國獲得批准,成為這兩個委員會新任主席國。
我國設立的部門
根據程序手冊的規定,我國設立了農藥殘留委員會秘書處和食品添加劑委員會秘書處,農藥殘留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食品添加劑委員會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2]
1945年至今食品法典大事記
1945年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成立
1948年 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成立
1950年 糧農組織/世衛組織營養專家聯合委員會第一屆會議指出:「不同國家的食品法規通常存在衝突和矛盾。有關保存、術語命名和可接受的食品標準立法,各國之間通常存在很大差異。制定新法規時往往不以科學為基礎,而且很少考慮營養原則。」(糧農組織/世衛組織,1950年)。委員會指出,食品法規自相矛盾的特性可能成為貿易障礙,並進而可能影響具有營養價值食品的流通,特建議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對這些問題進行更深入研究。
1951年 關於特殊奶酪種類命名和成分要求的國際公約在意大利Stresa市簽署。
1955年 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營養專家聯合委員會第四屆會議(糧農組織/世衛組織,1955年)指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不斷增加且有時控制不嚴,已引發公眾和行政管理部門的關注」。委員會還指出,解決食品添加劑使用所涉及問題的手段各國有所不同,並表示這一事實:「本身必須得到關注,因為存在廣泛差異的監管措施很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負面影響」。
1955年 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第一屆聯合會議。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開始工作。在其第一屆會議上,闡明有關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通用原則,該案文到今天依然成為有關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研究框架。
1958年 -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訂立《日內瓦議定書》,其中提出了有關食品商品標準的統一規劃。歐洲經濟委員會相關工作組針對輸入歐洲進行貿易的新鮮果蔬及其他食品商品提出質量標準,以避免就此類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處理問題引發糾紛。這一規劃到目前為止依然構成全球大多數食品商品標準的基礎,包括食典標準。糧農組織、食典和歐洲經濟委員會之間的合作經歷了若干不同階段(如:糧農組織/歐洲經委會有關果汁的工作以及隨後召開的食典/歐洲經委會果汁和速凍果蔬會議後來均由食典接管)。這兩家機構在新鮮果蔬標準領域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 奶和奶製品標準及標籤要求方面的工作最初由國際乳品業聯合會負責,後來由糧農組織/世衛組織奶和奶製品原則規範政府專家聯合會接管。該委員會為標準的制定設立了正式程序,涉及在委員會會議期間與各國政府開展協商,這套程序到今天仍為食品法典委員會所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在區域層面開展各國食品標準的協調工作。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的Carlos Grau開始推行「拉丁美洲食品準則」工作。- 以《奧匈食品法典》為基礎的全歐洲食品法典這一觀念在1954年至1958年期間得到奧地利人Hans Frenzel的積極推行。國際農業工業委員會和國際分析化學常設局於1958年6月聯合創建歐洲食品法典理事會,標誌着Frenzel的工作達到頂峰。但理事會工作進展緩慢。1960年8月,該理事會向世衛組織提出聯合建議,世衛組織將此事項交由糧農組織處理,討論如何達成工作交接協議大綱。
1960年 第一屆糧農組織歐洲區域會議指出:「人們認識到,有關最低食品標準及相關問題(包括標籤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國際協議是保護消費者健康、保障質量、減少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快速整合的歐洲市場。」會議還指出,許多組織所開展的食品標準計劃越來越多,如何開展協調是一個重要問題。
1961年 2月 - 糧農組織總幹事B.R.森與世衛組織、歐洲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歐洲食品法典理事會積極開展討論,提出若干建議,設立國際食品標準計劃。6月 - 歐洲食品法典理事會主席告知總幹事,該理事會正式接受設立食品標準計劃的方案。該事項上報1961年6月中旬召開的糧農組織理事會第三十五屆會議。11月 - 糧農組織大會第十一屆會議通過決議,成立食品法典委員會。
1962年 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標準聯合會議在日內瓦召開,設立了兩家機構的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員會應成為負責執行糧農組織/世衛組織聯合食品標準計劃的機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以及開展食品標準工作的其他區域和國際組織的所有工作將逐步納入該計劃。該屆會議為食典委第一屆會議做出籌備。此處查閱報告。
1963年 5月 - 世界衛生大會第十六屆會議批准設立糧農組織/世衛組織聯合食品標準計劃,食品法典委員會作為牽頭機構。7月 - 食典委
1963年10月在羅馬召開了第一屆會議。來自30個國家和16家國際組織的約120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1991年 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標準、食品中化學物和食品貿易問題會議提出建議:消費者參與食典作為標準制定的橫向處理方式;食典委及相關法典委員會負責制定與保護人類健康相關的標準、操作規範或準則,應明確說明開展風險評估所使用的方法。 此處查閱報告。
1995年 食典標準、準則和操作規範成為世貿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有關食品安全的參考基準。發揮類似作用的其他組織僅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針對動物衛生問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針對植物衛生問題。
2002年 2002年12月,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完成了一項針對食品法典及其他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食品標準工作的評價,包括能力建設和專家科學建議。評價工作發現,各成員高度重視法典食品標準,認為是旨在保護消費者健康的食品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際貿易相關問題及世貿組織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評價認為,糧農組織、世衛組織和食典的能力建設活動繼續在國際層面做出重大貢獻,同時也對各個國家做出實質性貢獻,使其公民得到保護,同時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食品市場中受益為了繼續得到所有成員國和利益相關方的大力支持,食典委第25屆(特別)會議(2003年2月13-15日,日內瓦)在對評價工作的回覆意見中商定,食典委及其上級組織應開展下列工作:更加有效地制定食典標準,同時在制定這些標準的過程中保持透明、內容豐富和程序的一致性;在整個標準制定過程中使發展中成員國和經濟轉型成員國更多地參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工作;使食典標準在符合成員國需要和及時性方面對成員國產生更大作用;加強風險分析的科學基礎,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便更加高效、有效地向食典委和成員國提供專家科學諮詢並加強風險通報工作更有效的能力建設工作促進國家食品監管體系發展。
2011年 參加食品法典委員會第34屆會議的有來自145個成員國和一個成員組織的625名代表,以及34家國際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3]
參考文獻
- ↑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組織機制及其標準體系研究. [2017-03-11].
- ↑ 風險分析體系在各國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應用. [2012-11-27].
- ↑ 1945年至今食品法典大事記. [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