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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环保局成立于1981年10月,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污染防治科、计划财务科、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审批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科7个科室,下属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信息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科学研究所5个事业单位

概况

全局127人,机关24人,事业单位103人。 自80年代后期开始,严格实施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开展了环境监理试点并获得成功。自2002年以来,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全面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功能,不断强化环境监管,保持了全市环境质量的相对稳定。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一直居于全省前列。2006年1月,我市被原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当时安徽省、中部地区和全国钢铁城市中第一座获此殊荣的城市。由于成绩出色,我局被原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连续八届被评为“安徽省文明单位”。

主要职责

根据马鞍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马机编[2010]14号文,市环保局具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环境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与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2]

(六)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管,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投诉。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省批准、委托的国际公约活动。

(十三)协助管理县、区、各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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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