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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涵
高一涵 1.jpg

高一涵(1885年2月-1968年4月)[1]原名高永浩,别名涵庐梦弼等等,安徽省六安州(今六安市金安区)人,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家、政治学者。[2][3][4][5][6]

生平

留学与归国

高一涵1885年2月生在南官亭乡一个半耕半读家庭。自幼读书,13岁能作诗文。1912年毕业于安徽高等学堂。同年自费留学日本,1913年入明治大学政治科。1916年春,高一涵结识了李大钊。当时李大钊正在和一些中国留日学生秘密组织“神州学会”,从事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活动。因为高一涵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不少反对袁世凯的文章,李大钊读过这些文章,便来访晤高一涵,约高一涵共同反袁。高一涵乃参加神州学会。高一涵被留日学生总会推为该会编辑委员会主任,当时李大钊也被推为该会文牍干事,共同负责编辑该会的机关刊物《民彝》杂志,二人过从甚多。[2][3][4][5][6]

1916年(民国5年)7月,高一涵毕业归国。李大钊已经在6月底回到上海。当时北洋政府要员汤化龙请李大钊赴北京创办《晨钟报》,李大钊遂邀请高一涵同赴北京办报。1916年8月15日,《晨钟报》在北京创刊,梁启超汤化龙蒲殿俊等人主办,李大钊任总编辑,高一涵参与编辑工作。《晨钟报》主张发动民主,反对军阀势力,宣传新文化、新思想,受到汤化龙阻挠。不到两个月,李大钊、高一涵被迫辞职,共同退出《晨钟报》社。1917年(民国6年),高一涵应章士钊聘请,担任《甲寅日报》撰稿人。[2][3][4][5][6]

1918年,经陈独秀介绍,高一涵受聘为北京大学编译委员会编译委员,并兼任中国大学、法政专门学校教授,研究政治理论,讲授政治学、政治思想史课程。后来,李大钊发起成立马克思学说研究会,高一涵参加该会并常演讲,宣传并介绍马克思主义。由于陈独秀来北京大学任职,《新青年》编辑部自上海迁至北京,高一涵参加《新青年》的编辑工作,成为主要撰稿人之一。从1915年《新青年》发行,到1921年《新青年》第9卷第1号,高一涵先后撰写26篇文章,论述政治、法律、哲学等方面问题,“以政理启政例”,号召打倒军阀,改造国家,号召青年“练志、练胆、练识”。[2][3][4][5][6]

1918年(民国7年)12月,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创办《毎周评论》,高一涵任《毎周评论》撰稿人。《毎周评论》坚持反帝反封建的政治及文化思想宣传。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高一涵精神振奋。1919年6月10日,高一涵与陈独秀等人来到中央公园城南游艺园新世界等处散发《北京市民宣言》传单。[2][3][4][5][6]

1920年9月,高一涵参加《新青年》社。1922年4月,高一涵与北京各界200多人发起非宗教运动。该运动的发起词指出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中国的种种罪行,揭露“耶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落后国家和民族的工具,传教士是侵略的先锋队”。非宗教运动获得北京各界人士响应。1922年5月10日,在北京大学第三院成立非宗教运动大同盟,并且在中国不少大中城市设立分会。[6]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中,直系获胜,宣布恢复旧国会,准备制宪,以抵制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北京各界人士希望在宪法中争取确立民权。高一涵乃同北京各界人士于1922年8月15日在湖南会馆成立“民权运动大同盟”。作为该同盟的重大活动之一,高一涵撰文列举《治安警察法》对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示威游行等权利的限制违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不该有的现象,要求废止《治安警察法》。该同盟还参加劳动立法运动、声援二七大罢工等。该同盟于1926年三一八惨桉后被迫停止活动。[6]

大革命前后

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李大钊在参加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归来后,对高一涵说:“现在国民党共产党合作了,国民党的纲领也改进了,我愿国民党中多一个朋友,不愿国民党中多一个敌人,因此,我劝你加入国民党。”经李大钊劝说及介绍,高一涵于1925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25年(民国14年),高一涵参加教育界公理维持会,并担任《现代评论》撰稿人。1924年至1926年间,高一涵先后撰写并通过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等着作,其中《欧洲政治思想史》被北京大学列为第八套教学参考丛书之一。[2][3][4][5][6]

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占武汉以后,亟需建立各级党政组织,需要大批人才。经李大钊推荐,高一涵自北京赴武汉投身革命工作。途中经过上海时,经高语罕介绍,高一涵申请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名誉”党员。据说,陈独秀曾称,按照高一涵的气质,当个名誉党员较为合适。[2][3][4][5][6]

1927年1月(民国16年),高一涵抵达武汉。经章伯钧介绍,高一涵担任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政治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时兼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编译委员会主任委员、宣传科代科长、中国国民党安徽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宣传部长,同年3月随中国国民党安徽省党部迁至安庆[2][3][4][5][6]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事件武汉长沙等地先后举行数十万人参加的反帝讨蒋大会。高一涵接连在汉口《民国日报》及北伐军总政治部的机关报上发表文章,声讨蒋介石。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七一五事件第一次国共合作全面破裂。高一涵赴上海避难,自此失去了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的联系。1927年9月,高一涵出任上海法政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蔡元培任吴淞中国公学董事长后,高一涵应邀赴中国公学任教授兼大学部社会科学院院长。在此期间,高一涵专心研究政治学,所着的《政治学纲要》1930年由上海神州国光社出版。[2][3][4][5][6]

内战与抗日

1931年2月,经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提名,高一涵出任监察委员,并经于右任、王陆一介绍,集体加入中国国民党。1935年(民国24年)4月,高一涵被调往两湖地区,担任监察院湘鄂区监察使。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6月底,湘鄂区监察使署从武昌撤至湘西芷江[2][3][4][5][6]

1938年冬,日军占领武汉,并且进入湖南北部。蒋介石下令火焚长沙,酿成长沙大火,居民损失惨重。当时日军距离长沙尚远。中国舆论为此次大火哗然。国民政府为推卸罪责,命高一涵调查起火原因及真相,并“追究起火责任”,“立即具报,听候核办”。高一涵于11月20日前后自芷江动身,赶赴长沙。沿途见“江村劫后无鸡犬,野寺尘封见狉獌。宅第都随烽火尽,只余斜月向人脔。”抵达长沙后,高一涵当即四处调查大火真相,但民众说不出放火时的真实情况,知道内幕的高官则在遮掩,高一涵非常失望,感叹“他们那时对蒋介石是何等忠诚”。后来,高一涵就该事件呈复监察院的调查报告也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回音。[6]

1940年(民国29年)8月[7],高一涵调至甘宁青区监察署,担任特派监察使。任内,他定期视察各地政治及其他事宜。1946年(民国35年)11月,高一涵当选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7年3月,经于右任安排,高一涵再度赴湘鄂区监察署任监察使。1947年4月,高一涵被派为粮食部湘鄂区征粮督导团主任委员。1948年7月,为生活计,经于右任安排,高一涵回到南京,任监察院专门委员,负责起草并审查有关法令草桉。1949年4月,高一涵被任命为考试院考试委员,但未赴任。[2][3][4][5]

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一涵留在大陆,应南京市军委会文教委员会聘请,担任南京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法学院院长。1949年6月,高一涵经周新民陈敏之介绍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56年当选为民盟中央委员、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兼组织部长。1951年5月,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名,高一涵出任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同年7月,出任南京市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委员。1955年出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1956年,在江苏省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此后连任第三届江苏省政协副主席。1954年,当选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后来又当选第三、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文化大革命中,高一涵被指名批判。[2][3][4][5]

1968年4月,高一涵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1978年,江苏省政协、民盟江苏省委联合为高一涵举办骨灰安放仪式,恢复名誉。[2][3][4][5]

学术思想

古典自由主义

高一涵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解和推崇,集中反映在他于1915-1917年间发表的相关论著中。他以“社会契约论”作为自己思想主张的理论基石,不过他对“社会契约论”的阐释和论证,主要基于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思想,而非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提出的“天赋人权”观念。他自觉地将“个人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等概念放置到自由主义的国家政治理论建构中去理解与诠释,提出了与“个人主义主要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而非一个单纯的道德伦理概念”、“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民主既要贯彻‘多数原则’,又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法律必须以社会公意为基础,违反社会公意的专断意志不能称为‘法律’”等自由主义命题相近似的观点。他的这些解说,与一般中国人依据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个人固有经验,对上述概念所作出的各种望文生义、“我注六经”式的解释(无论是赞扬还是反对自由主义),形成十分鲜明的对照,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国家概念

关于“国家”概念的认知。高一涵的“国家”观念,主要受到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约翰·密尔、布伦奇里(Bluntschli)、伯吉斯(John William Burgess)、里柯尔(Stephen Butler Leacock)等人的影响。他以“进化论”和“契约论”的观点解释“国家”概念的起源,指出“国家为人类所创造,以求人生之归宿者。”

个人主义

关于“个人主义”概念的认知。在高一涵的早期论述中,个人主义有时被称为“小己主义”,有时也被直接定义为“自利利他主义”。后一种表述非常鲜明地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唯我主义”、“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等违反社会公益和一般道德伦理的言行区分开来。高一涵指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主要是一个与“政治”和“法权”相关的理论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伦理价值判断。

“自由”

关于“自由”概念的认知。“自由”是高一涵反复论述的重要议题之一。他十分珍视“自由”的价值,并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证了“自由”的合法性。他指出“人与物所以相异之点,物不能自用,而仅利用于人;人则有独立之才力心思,具自主自用之能力。人之所以为人,即恃此自主自用之资格。惟具有此资格也,故能发表独立之意见。此人品之第一义也。”换言之,在他看来,“自由”是“人”区别于“物”的一个重要标识。

“民主”

关于“民主”概念的认知。高一涵在他的文章中常以“惟民主义”或“民治主义”来表述“民主”概念和主张。他的民主思想主要来源于洛克、卢梭和布伦奇里。他从洛克、卢梭那里继承了“人民主权”思想。在他的思想意识中,与“民主政治”概念对立的理论范畴,不但包括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政治、贵族寡头政治,也包括作为其变相的“贤人政治”。他对“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与他基于功利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紧密相关。

法律法治

关于“法律”和“法治”概念的认知。与他对“国家”、“民主”等概念的解说一样,高一涵对“法律”和“法治”概念的理解和诠释也以功利主义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石。他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和法治应该包含民主原则、保护原则、平等原则和制衡原则。高一涵所讲的“法律”,不是单指现存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条规,而是隐藏于法律条文之后的、以“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为基本诉求的“法的精神”。

国家观念

中国遭遇西方压力,之后经历了一场重大的蜕变,即由文化意义上的中华转变为一个政治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对此,前人论述已经很多,汪晖关于康有为的研究,史华慈对严复的研究,列文森对梁启超的研究,张灏对梁启超的研究,张佛泉对梁启超国家观念的研究,尽管各有侧重,但是都注意到了康有为、严复和梁启超这一代知识分子思想中对国家观念的强调。在天演公理的语境下,毕竟这是一个列国纷争、弱肉强食的时代,参与世界竞争的最高主体只能是国家,而非文化意义上的华夏。

正是因为起源于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晚清一代知识分子的国家观念通常会侧重强调国家权力,虽然他们也谈到民权、自由,但是他们都没有把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放到一个最高的地位上,往往还倡导个人为国家做出奉献和牺牲。

这种态势到五四运动时期似乎有一些变化。五四时期以《新青年》群体为代表的一代知识分子,似乎更多地强调个人,强调个人权利,甚至把个人置于国家之上。本文所要讨论的高一涵就是一个例子。这种转变,其原因应该是很复杂的,但其中定有北洋军阀的政治方面的原因,另外恐怕也是因为这一代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与前代也大不相同。

高一涵1912-1916年留学日本明治大学政法系,他对于西方政治学说的了解不仅远超康有为严复梁启超这一代知识分子,也超过同一时代的鲁迅胡适陈独秀李大钊。因此,我们在关注其国家观时,会发现他关于国家观念的论述相当成系统性,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的论述都相当了解。至少在这一点上,他是《新青年》知识分子群体中比较独特的一个。

总起来说,高一涵在《新青年》时期的国家观念,主要内容是:现代国家的主权在民;现代国家是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创造出来的,因而国家只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国家权力是有限的。

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是高一涵国家思想的起点。

在他翻译的伯伦知理的《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一文中,他特别有一些点评,其中谈到是:“今世国家原理,在以国家为全体人民之国家,非为主政者一人之私产。无间君主共和,皆取惟民主义。”在《民约与邦本》一文中,他介绍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特别推崇卢梭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是“永弭革命之道”,“真正主权之人,惟属于人民全体”。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一文中,他谈到共和国家的主权“非为含灵秉气之生人所固有,而实存于有官智神欲、合万众之生以为生之创造团体。此团体非他,即国家之本体是已”,这个团体当然就是人民。这个团体的精神即“国民总意”(今译“公意”),“立国精神,端在人民心理……公同舆论之所归,即是真正国体之基础”。国民公意,他也称为人民意志:“夫国家者,由吾人之志而成;政策者,合吾人之志,同心戮力,以向一定之方向而之者也。故国家建筑于人民意志之上,主权发见于人民意志之中。无志则国已无基,奚由而建?主权无主,奚由而生。”在这个方面,高一涵受卢梭影响较大。

保障人民权利

高一涵国家观念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它只是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工具。因此,不可以牺牲和损害个人为代价来成全国家。

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一文中,他说“是国家为人类所合成,国体为人类所创造,均非本有自体”。在《国家非人生归宿论》中,他驳斥国家主义和国家有机体论:“殊不知,国家为人类所创在之一物。”

人民创造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使他们得以自力发展其天下,进而追求“人道之完全”,质言之,“盖先有小己后有国家,非先有国家后有小己。为利小己而创造国家,则有之矣;为利国家而创造小己,未之闻也”,“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在《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一文的批注中也说道:“夫国为人而设者也。国家权利,即以人民权利为根基。自由人格,全为蕲求权利之梯阶,而权利又为谋达人生归宿之凭藉。人生归宿,还在人生。非一有国家,便为归宿之所,以人民为国家之牺牲品”。他还说“无人民不成国家,无权利不成人民,无自由不成权利。自由、权利、国家,均非人生之归宿,均不过凭之、藉之以达吾归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权利以巩固国家,复藉国家以保证其自由、权利,白国家言,则自由:权利为凭藉;就自由、权利而言,则国家为凭藉;就人民而言,则国家、自由、权利举为凭藉。人民藉自由、权利以求归宿,不谓自由、权利供人民之牺牲”。(《国家非人生归宿论》)

如果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权力根本无从谈起:“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也。今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分子),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全体),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也。故背戾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微特不可,抑又不能。”因此,爱国的正确方式是扩张一己之权利,而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而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国家非人生归宿论》)“欲谋社会之公益,必先使一己私益,著著落实,乃克有当。非然者,全其一以丧其一,则社会利益,将终古无完全发达之时”。(《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

正因为他的国家观念中有这样的内容,他“以小己主义为自利利他主义之起点”,反对“牺牲主义”与“慈惠主义”。牺牲一己利益以利他人,偶尔为之尚可,可是这决非“相安相得、各适其宜之道”;“慈惠主义”,则会导致不劳而获,勤劳不复存,不仁不善由此生。 总之:“国家创造之主,曰‘自由、人民’;所以创立之因,曰‘为公益’;所以永存不灭之理,曰‘主公道’、曰‘适宜于人群’。兼备此四种要素,而后国家方克巍然存乎天地之间。反乎此者,皆谓之违反今世国家成立之原则。夫违反其原则,未有能生存于今世国家之林者也。”

国家权力有限论

反对国家拥有绝对权力,认为国家优先的权力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民的外在行动而不能触及内心世界,仅限于身体而不可触及人格。

伯伦知理在比较太古国家与近世国家的权力范围时,说太古国家行为,无所不及,人生事业、宗教、典章、道德、技艺、学术、文化,莫不统括其中;而近世国家则自悟限制其权力,宗教信仰、科学、技艺、学术,国家权力均不得染指。高一涵的批注中表明,他也特别重视这一点:“立宪国家第一要义,即在限制其政权,而范围之于法律之中国家违法,与人民违法,厥责维均。”(《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

著作作品

  • 欧洲政治思想史
  • 政治学纲要
  • 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
  • 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
  • 译有《杜威的实用主义》、《杜威哲学》等书[2][3][4][5]

注释

  1.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订版》1286页、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1811页作生于1884年。凤凰网《高一涵生平》作生于1885年。瞿超《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高一涵》作生于1885年2月。
  2.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高一涵生平,凤凰网
  3.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订版
  4.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5.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东亜问题调査会,最新支那要人伝
  6.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瞿超,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高一涵
  7. 瞿超《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高一涵》作1940年11月20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