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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1],主要负责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原省招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四)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初审、上报和年度审核工作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及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负责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全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酒类、肉类等主要生活用品和畜禽屠宰、拍卖、典当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全省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全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牵头拟订我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实施,推动全省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牵头组织参加国际经贸活动,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并处理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负责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配合国家商务部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2] 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及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联合年检。组织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十二)指导省际间区域合作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情况的统计、分析;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 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开展投资促进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拟订我省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省对外援助项目的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五)拟订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活动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
(十六)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参与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洽谈活动。负责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
(十七)牵头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和特殊经济贸易区域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口岸综合协调、运行管理和发展建设等相关工作,牵头拟订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建设,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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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薛兆丰: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搜狐,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