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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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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73045。

法律出版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创建至今出版图书逾2万种[1],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数字出版、法文化创意设计等多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2]

内容简介

信用既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又是法律和道德问题。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个人信用的民法调整作为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内容完善与否关涉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本书以“个人信用的民法调整”为中心问题,将个人信用的民法本质解读为以信用权益与信用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深刻论证了民法调整个人信用的二元方式,主张现代社会个人信用民法调整应采“信用权利—信用义务—失信责任”的逻辑结构,确立和保护民事主体信用权益,细化信用义务配置,强化失信行为民事责任与惩戒,与公法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合力,使法治与德治相向而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构建诚信社会提供有力的私法支撑与制度保障。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