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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教學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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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教學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73045。

法律出版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創建至今出版圖書逾2萬種[1],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數字出版、法文化創意設計等多種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2]

內容簡介

信用既是經濟和社會問題,又是法律和道德問題。個人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基礎。個人信用的民法調整作為個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範內容完善與否關涉個人信用制度構建的科學性與實效性。本書以「個人信用的民法調整」為中心問題,將個人信用的民法本質解讀為以信用權益與信用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深刻論證了民法調整個人信用的二元方式,主張現代社會個人信用民法調整應采「信用權利—信用義務—失信責任」的邏輯結構,確立和保護民事主體信用權益,細化信用義務配置,強化失信行為民事責任與懲戒,與公法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合力,使法治與德治相向而行,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與構建誠信社會提供有力的私法支撐與制度保障。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情報信息 第三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審查監管 第五節危機管控 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規章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舉機構 第三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選區劃分 第七章選民登記 第八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選舉程序 第十章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對代表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五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三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章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節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工作機構 第四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 第三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四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第五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章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三節立法機關 第四節司法機關 第五節區域組織 第六節公務人員 第五章經濟 第一節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土地契約 第三節航運 第四節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對外事務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