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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子留置權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攬子留置權(FloatingLien)是指無須特定(指定)存貨抵押物的抵押借款方式。在這種抵押貸款中,銀行取得對借款人抵押存貨的亠攬子留置權,一旦借款人違約,銀行可以對借款公司所有抵押存貨進行處置。銀行關心的是存貨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並不關心存貨的具體內容,只要能保證抵押存貨的價值不變,借款公司在借款期內可以替換抵押物。

在一攬子留置權中,銀行其實很難對此類貸款進行有效控制,信用不佳的借款公司更難對付。因此,為了避免貸款風險,銀行常常按存貨抵押物價值較低的百分比實施貸款。

留置權概述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特徵:

1.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並非當事人設立的擔保物權,而是依法產生的擔保物權,並且我國只承認動產的留置權,不承認不動產上的留置權。

2.留置權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二次效力,是指留置權人在其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標的物,留置權人就其所占有的物有繼續占有的權利,可排除債務人所為的債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這是第一次效力即留置效力。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的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有權以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此中優先受償的效力是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即優先受償效力。民法典第456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留置權不具有追及效力。留置權是以占有為基礎的擔保物權,在喪失占有後就消滅了權利本身,留置權人只能基於占有行使返還請求權,而不能基於留置權行使作為物上請求權的返還請求權,所以留置權不具有追及效力。民法典第457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4.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留置權是法律基於公平原則而創設的權利,其對主債權的從屬性強於約定的擔保物權。在抵押權、質權中,被擔保的債權可以是將來發生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但是留置權卻只能用於擔保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的債權,因此其從屬性特別強。

抵押貸款概述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

生活中常見的抵押貸都是房抵貸或者車抵貸。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