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2004年7月1日生效[1]。
基本內容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2004年7月1日生效。
該規則規定,1、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等船舶應當符合公約的下述要求:(1) 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2)所有100總噸以上的客船以及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在船體和內部艙壁上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3)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記錄船舶歷史的《連續概要記錄》。(4)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5)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6)所有公約透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並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2]。
2、按照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將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將採取檢查、延誤、滯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絕船舶進入港口、將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3、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並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中國已接受該公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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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關於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生效的公告,法律圖書館, 2004-6-25
- ↑ 【行業資訊】交通運輸部修訂《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和《國際船舶保安規則》 搜狐,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