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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2004年7月1日生效[1]

基本內容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2004年7月1日生效。

該規則規定,1、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等船舶應當符合公約的下述要求:(1) 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2)所有100總噸以上的客船以及300總以上的貨船,應在船體和內部艙壁上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3)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記錄船舶歷史的《連續概要記錄》。(4)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5)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6)所有公約透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並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2]


2、按照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將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將採取檢查、延誤、滯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絕船舶進入港口、將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3、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並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中國已接受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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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