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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重新導向自 《核不扩散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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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英語: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被普遍地稱為《核不擴散條約》或NPT,也被稱作《防止核擴散條約》,於1968年7月1日由美國、蘇聯、英國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華盛頓莫斯科倫敦開放簽字締結的一項國際條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截至2015年2月,共有190個國家與地區簽署了該條約。而沒有簽署這項條約的國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以色列中華民國朝鮮於2003年1月10日發表聲明宣布正式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1日起生效[1]

歷史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實現核爆,引起美蘇對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的擔心。美國和蘇聯先後於1965年8月和9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核准了該條約草案。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

條約所稱核武器擁有國系指截止1967年1月1日已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允許保留核武器。美國、蘇聯(1991年後為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法國和中國成為僅有5個被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承認的有核武器國家。

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

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

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

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各國加入情況

1968年11月27日,英國加入該公約。

1970年3月5日,美國加入該公約

1975年5月2日,西德加入該公約。

1976年6月8日,日本加入該公約。

1992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公約[2]

1992年8月2日,法國加入該公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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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