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從重是「特別從重」的對稱。「法定從重」的一種。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從重。與「特別從重」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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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是刑法分則和其他刑事法規條文特別規定的,只適用於某些特定犯罪主體或特定犯罪的從重。中國刑法規定的一般從重主要有:(1)主犯(2)教唆不滿14歲的人犯罪的(3)累犯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