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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區環保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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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區環保局根據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崇明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予以備案的函》(滬編〔2009〕34號)和《崇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設立崇明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落實本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1]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加強輻射安全管理,負責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加強環境監測,提高環境預警和環境應急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轄區地方環境保護政策性措施;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編制轄區內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轄區內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參與制定轄區內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轄區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和城區改造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按管理權限審批轄區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三)承擔落實本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削減計劃;對本縣污染物[2]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監督轄區內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負責生物技術安全和核安全監督管理。

(五)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監督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轄區內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處理涉及轄區外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轄區地域間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對轄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協調處理,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做好污染源治理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環境保護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協助指導轄區內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七)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和實施;負責轄區內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科研工作和協助有關部門實施轄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成果的管理工作;管理轄區內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轄區內環境監測計劃的制定和規範的實施;指導轄區內環境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信息化建設。

(十)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的公眾宣傳、社會教育、協調環保輿論監督。

(十一)負責轄區內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二)負責辦理有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