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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動車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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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動車行業協會(縮寫:SBA),成立於1988年11月,為本市自行車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115家。行業協會團體會員全市覆蓋率已達行業的90%以上,協會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是4A級社會團體,於多次榮獲市工經聯頒發的「先進行業協會」稱號,2018年榮獲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全國輕工行業先進集體」稱號。

協會特色工作

協辦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展覽會;召開自行車、電動自行車[1]各種質量工作會議;組織會員單位出國考察訪問和產品出口推薦;推薦名牌產品、着名商標;協助市有關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預審和參與日常監督管理;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上牌備案準備工作;編制上海市自行車行業月度和年度產銷存報表;編印《自行車動態》會刊和擁有《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網站;微信公眾服務平台;舉辦行業技術學習培訓;制定行業相關團體標準等。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是中國自行車協會的副理事長單位。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下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原鳳凰、永久、新大洲等企業在職和退休的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自行車質量監督部門人員、原自行車標準化委員會秘書長等人。這些人員長期以來擔任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對標準的制定程序和規則,對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整車和零件情況相當熟悉。他們領導或參與了目前已經公布實施的所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起草、制定工作。

專家委員會還負責各企業標準的制定的指導、審定工作,參與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的《共享單車團體標準》受到社會高度觀注。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2021年1月19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BICYCL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B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自行車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人大、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代表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根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六)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自行車行業服務,開展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九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2]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