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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於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規定》共24條,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發文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 2001年3月22日

發文性質: 政府文件

民政府令

第9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2012年12月7日

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

(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第六條(獎勵類別和等級)修改為: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六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技進步獎;

(六)國際科技合作獎。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或者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評定條件):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基礎研究類: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技術開發與產業化類:在應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企業創新創業類:在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上述條文修改後,其餘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獎勵規定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並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獎項設立)

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獎勵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委員會設置與職能)

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審定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個人和組織(以下統稱獲獎對象)。

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行政部門與獎勵辦公室)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為獎勵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獎勵類別和等級)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六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技進步獎;

(六)國際科技合作獎。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或者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七條(科技功臣獎評定條件)

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著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評定條件)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基礎研究類: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技術開發與產業化類:在應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企業創新創業類:在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自然科學獎評定條件)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或者組織。

第十條(技術發明獎評定條件)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或者組織。

第十一條(科技進步獎評定條件)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技術產業化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並經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重大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決策的軟科學項目中取得突出成就,並對政府決策和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前款第(三)項涉及的科技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定條件)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推薦單位和個人)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個人、組織(以下統稱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或者專家推薦: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辦、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專家。

第十四條(申報程序)

推薦單位和專家在推薦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推薦上報獎勵辦公室。

第十五條(獎勵辦公室初審)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的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

第十六條(專業評審組評審)

獎勵辦公室根據初審分類結果,分別組織不同的專業評審組對候選對象進行評審。專業評審組提出獎項等級,並形成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

經專業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後,由獎勵辦公室通過媒體公布初評結果,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必要時可以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受理期結束後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十八條(覆核和審定)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覆核。

覆核程序結束後,獎勵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情況、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情況、覆核結果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由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頒獎與公布)

獎勵委員會審定獲獎對象、等級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對獲獎的公民、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並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條(獎勵經費)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非法行為處理)

申請人以剽竊、假冒、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二條(推薦單位非法行為處理)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評審人員非法行為處理)

對在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生效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