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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生態環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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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生態環境局,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1]基本制度。貫徹執行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的制定。

(二)負責牽頭研究編制生態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相關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2]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參與提出生態環境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任務、規劃和政策,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有關職責。

(九)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區政府委託,對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指導協調園區生態環境管理。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負責統一發布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調查處理有關群眾信訪。

(十二)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街道、鎮、莘莊工業區對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牽頭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統一監督本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

(十五)統籌協調本區接受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相關工作。負責督察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和督察後的整改推進等工作。

(十六)協調推進本區藍天、碧水、淨土等污染防治攻堅戰。組織協調全區環保三年行動計劃推進落實。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八)職能轉變。閔行區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組織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監測、監管、執法為一體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閔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行政和黨務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預算、核算、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宣傳、統戰、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牽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承擔本區接受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督察後整改的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三)執法監測科。組織指導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檢查活動和生態環境問題查處工作。承擔法制審核、行政複議訴訟等工作。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生態環境應急工作。承擔信訪與「兩會」辦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污染源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水與生態科。負責地表水的監督管理,編制和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並監督指導排污口設置管理。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紅線及自然保護地相關監督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五)大氣環境科。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與碳減排工作。

(六)土壤與固廢科。負責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監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以及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七)環評許可科。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園區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牽頭審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