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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時間為自接到判決或裁定之次日起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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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民事上訴期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刑事上訴期 刑事判決十日,裁定五日。

行政上訴期 行政判決十五日,裁定十日。

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該期限順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結束後的次日。

涉外期間的特殊規定:答辯期、上訴期(不分判決與裁定)、訴前財產保全的起訴期都是30天,且答辯期與上訴期可以延長。

國外上訴期 不同國家法律關於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上訴期限的規定不完全相同。在德國,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必須是在宣告判決之後1周內。在日本,審級不同,上訴期限也不同,對地方法院、簡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4日;對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期限的起算,許多國家從收到法院判決、裁定之日起算,如奧地利等國家。上訴期限屆滿,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規定,由於法定原因延誤上訴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後,扣除妨礙的期限不超過原上訴期限仍可上訴,但須經法院審查決定。有的國家允許在說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後延長上訴期限提出上訴,不需要由法院批准,如英國。

概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規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並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