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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應 |
不良反應 是指按正常用法、用量應用藥物預防、診斷或治療疾病過程中,發生與治療目的無關的有害 反應。其特定的發生條件是按正常劑量與正常用法用藥,在內容上排除了因藥物濫用、超量誤用、不按規定方法使用藥品及質量問題等情況所引起的反應。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不良反應 [1]
包 含 副作用等
嚴重程度 輕度、中度、重度
分 類 A,B兩大類
定義
凡用藥後產生與用藥目的不相符的並給病人帶來不適或痛苦的反應統稱為不良反應(adversereaction)。藥物的不良反應包括副作用(sideeffects),毒性反應(toxicreaction),變態反應(allergicreaction),後遺效應(aftereffect),繼發效應(secondaryeffect),特異質反應(idiosyncraticreaction)及"三致"(致癌carcinogenesis、致畸teratogenesis、致突變mutagenesis)作用。一般是可預知的,但有的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則是難以恢復的。
藥物的後遺反應
指停藥後的生物效應,例如服用巴比妥類藥物,次日的宿醉現象,停藥後可消失。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引起耳蝸神經損害很難恢復,可成為永久性耳聾。過敏反應藥物刺激機體而發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應。藥物在體內與高分子載體蛋白結合形成抗原,刺激機體產生抗體,藥物再次進入機體發生抗原抗體反應導致過敏反應性疾病。
特異質反應
少數人用藥之後,會發生於藥理作用無關的反應。多數是由於個體生化機制異常,比如缺乏某種藥物代謝酶所形成依賴性喉,斷藥後體內不能維持正常生理機能,出現戒斷綜合徵,有時很嚴重,可發生驚厥,甚至死亡。
藥物的致畸作用
在妊娠期內,特別是頭三個月胎兒器官形成期,此時某些藥物可作用於胎兒而形成先天畸形。
藥物的致癌作用
具有致癌作用的藥物稱致癌因子,不少化學藥品屬於此類物質。
藥物的致突變作用
遺傳因子DNA的構成發生突然變異和染色體異常,可引起此變異的因子稱變異原。短時間內變異原通過機體內因起作用,發生顯著的生物學變異,如畸胎或腫瘤的生成。
分類
藥品不良反應分為A,B兩大類。A類反應主要是毒副作用,B類反應則為特異質或特應性反應。少數特異質者對於某種或某幾種藥物可出現極為敏感或極不敏感的反應。特應性的意思是"一個人所具有的特性;特有的易感性;奇特的反應"。B類反應又可進一步分為遺傳藥理學不良反應和藥物變態反應。
A類
A類反應又稱為劑量相關的不良反應,它是藥物常規藥理作用的延伸和發展,它是否發生於藥物在體內濃度的高低(或劑量大小)密切相關。
[過度作用]
藥物作用於人體產生效應,一般情況下是治療作用,即適度調節機能,使之趨向正常,但有時也會出現過強效應而致不良反應。
[副作用]
當一種藥物具有多種作用時,除治療作用之外的其他作用都可認為是副作用。副作用常是一過性的,藥物的治療作用消失,反應也消退,但有時也會造成較嚴重的後果。
[毒性反應]
毒性和副作用較難區別,習慣則按反應程度的輕重不同而定。一般情況下,毒性是指可造成某種功能或器質性損害的反應,這些反應,有的停藥後可逐漸恢復,但也常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損害,終身不退。
[首劑效應]
某些藥物在開始應用的時候,由於機體對藥物的作用尚未適應,因而可引起較強的反應,若一開始即按常規劑量則常導致過度作用,對於這類藥物,應用時宜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加量至常用量,使機體逐步適應。
[繼發反應]
繼發反應不是藥物本身的效應,而是藥物作用所誘發的反應。如廣譜抗生素可引起菌群失調而致某些維生素缺乏和二重感染;
[停藥綜合徵]
或稱撤藥反應。由於藥物較長期應用,致使機體對藥物的作用已經適應,而一旦停用該藥,就會使機體處於不適應狀態,主要的表現是症狀反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