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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是中國的一個學術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隨着現在社會的物質、精神生活的日趨豐富,招待也了出現多種多樣的形式,如請客、送禮、娛樂、安排客戶旅遊等。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屬業務招待費的範疇?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上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並非一概而論,存在多種情況,如:1、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2、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3、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核算及注意事項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是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設有銷售部門並為了進行部門費用的考核,為銷售產品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了「銷售費用」中。 以上僅僅是一般規定,還需要注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核算,如:

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按現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2、對外贈送的企業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3、外購的有特定用途的東西,也可不作為業務招待費,如:生產及辦公場所購入的水、勞保用的茶、飲料等。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規定

一般規定: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對納稅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的統一和規範。 《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一)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

(二)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

對計稅基數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一定比例內的允許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不同於「全年的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之規定,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均為企業生產、經營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僅就銷售收入來說並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

根據2006年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銷售(營業)收入包括: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視同銷售的收入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指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其他收入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主要是指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收規定應確認收入的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等。

參考文獻